法律分析:
(1)违约金方面,通常以实际损失为参照。若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出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会被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此时当事人可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适当减少。
(2)劳动合同领域,若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违约金数额有双重限制,既不能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也不能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3)对于员工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经济补偿和违约金数额没有明确的上限规定,主要依据合理公平原则来确定。
提醒:在约定违约金时,要充分考虑实际损失情况,避免过高约定。劳动合同中涉及服务期和竞业限制约定,应明确相关费用和补偿标准,遇到纠纷可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违约金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当约定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可认定“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适当减少。
(二)劳动合同中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违约金数额不得超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且不得超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三)劳动合同中员工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经济补偿和违约金数额无明确上限,以合理公平为原则确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1.违约金:违约扣除比例上限要分情况。一般违约金以实际损失为基础,若约定违约金超损失30%,算“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能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适当减少。
2.劳动合同: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违约金不超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也不超服务期未履行部分应分摊的费用;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经济补偿和违约金无明确上限,按合理公平原则确定。
结论:
违约扣除比例上限区分不同情形,违约金通常以实际损失为基础,超损失百分之三十可请求调整;劳动合同服务期违约金有数额限制,竞业限制补偿和违约金无明确上限,以合理公平确定。
法律解析:
在违约扣除比例方面,不同场景有不同规定。对于一般的违约金,以实际损失为衡量标准,若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出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会被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此时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适当减少。在劳动合同领域,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时,违约金数额受限,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且不超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而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时,经济补偿和违约金数额没有明确上限,以合理公平为原则来确定。如果大家在遇到违约扣除相关问题,不确定自身权益和应对方式,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违约扣除比例上限需按不同情形区分。对于违约金,通常以实际损失为基准,若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出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会被认定“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此时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适当减少。
在劳动合同方面,当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时,违约金数额不能超出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并且不能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而员工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时,经济补偿和违约金数额无明确上限规定,需以合理公平为原则确定。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合同双方在约定违约金时,应充分考量可能造成的实际损失,避免约定过高。
2.用人单位为员工提供培训时,要明确费用,以便在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时合理确定违约金。
3.涉及竞业限制约定时,需综合多方面因素以合理公平原则确定补偿与违约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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