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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官能否对商品房进行执行

米* 山西-晋城 房产纠纷咨询 2025.11.27 13:51:37 357人阅读

执行法官能否对商品房进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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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被执行人有商品房却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执行法官可依法执行该房屋。
2.执行时先查封房屋,限制交易、抵押,再根据情况评估、拍卖或变卖。
3.若房屋是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生活必需住房,法院可查封但不能拍卖、变卖或抵债。
4.若申请执行人提供住房或同意扣除租金,法院也能执行该房屋。

2025-11-27 17:24: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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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执行法官一般可对被执行人名下商品房执行,若为生活必需住房,通常只查封不拍卖等,但满足一定条件也可执行。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当被执行人名下有商品房却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时,执行法官能按法定程序对房屋执行。执行流程是先查封房屋,限制其交易、抵押等,再根据情况评估、拍卖或变卖。不过,若该房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居住房屋,法院仅能查封,不能拍卖、变卖或抵债。然而,若申请执行人按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其提供居住房屋,或同意从房屋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法院也可执行。若大家在执行商品房相关法律问题上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11-27 16:45: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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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行法官一般能对商品房执行。当被执行人名下有商品房却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执行法官可依程序对其执行。执行时先查封房屋,限制交易、抵押,再依情评估、拍卖或变卖。
2.不过执行有一定限制。若该商品房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居住房屋,法院可查封但不能拍卖、变卖或抵债。
3.若申请执行人按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房屋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法院仍可执行。
4.建议申请执行人提前了解被执行人房屋是否为生活必需住房,若为必需住房可提前考虑提供居住房屋或预留租金。执行法官执行前应核实房屋情况,依法依规执行。

2025-11-27 15:58: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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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执行法官在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且名下有商品房时,可依法对商品房执行。这是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的重要手段。
(2)执行流程上,首先会对房屋进行查封,防止其被交易或抵押,以确保后续执行顺利。之后根据实际情况对房屋进行评估、拍卖或变卖,将所得款项用于履行义务。
(3)存在特殊限制情况,当商品房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居住房屋时,法院虽可查封但一般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不过,若申请执行人能按标准提供居住房屋或同意扣除租金,法院仍可执行该房屋。

提醒:
申请执行人要关注被执行人房产是否为生活必需住房,被执行人要清楚执行规定,不同情况应对方式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1-27 15:18: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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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被执行人名下有商品房且未履行义务,执行法官按法定程序执行,先对房屋查封来限制交易、抵押等。
(二)完成查封后,依据具体情况对房屋评估、拍卖或变卖。
(三)若房屋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居住房屋,法院一般只查封不拍卖、变卖或抵债。
(四)申请执行人按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房屋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法院可执行该房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第五条,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2025-11-27 13:58:20 回复

还是要印上企业标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修正)  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二十八条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附英文)  第二十四条企业生产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应当在产品或其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标准的代号、编号、名称。

还是要印上企业标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修正)  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二十八条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附英文)  第二十四条企业生产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应当在产品或其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标准的代号、编号、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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