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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分手赠与的房产如何处理

董** 湖南-张家界 同居咨询 2025.11.27 12:05:45 302人阅读

同居分手赠与的房产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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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已完成过户登记的赠与房产,通常情况下所有权已转移给受赠方,赠与人不能随意撤销,房产归受赠方。但受赠方出现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等法定情形时,赠与人可撤销赠与。
(2)未完成过户登记的,在财产权利转移前,赠与人可撤销赠与。然而,若赠与合同经过公证,赠与人则无法随意撤销。
(3)以结婚为目的的房产赠与,当同居关系解除,意味着赠与目的无法达成,赠与人有权主张撤销赠与并要求返还房产。

提醒:
同居期间赠与房产情况复杂,不同情形处理方式有别,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1-27 17:03: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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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已完成过户登记的情况:受赠方通常拥有房产所有权,赠与人不可随意收回,但受赠方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等法定情况时,赠与人可撤销赠与。
(二)未完成过户登记的情况:赠与人在财产权利转移前可撤销赠与;若赠与合同经过公证,则赠与人不能随意撤销。
(三)以结婚为目的赠与的情况:同居关系解除意味着赠与目的无法达成,赠与人能主张撤销赠与并要求返还房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2025-11-27 15:29: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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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完成过户:房产完成过户后,所有权归受赠方,通常不能随意撤销赠与。不过,要是受赠方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赠与人可依法撤销。

2.未完成过户:在房产权利转移前,赠与人能撤销赠与。但赠与合同经过公证的,赠与人不能随意撤销。

3.以结婚为目的:若赠与基于结婚目的,同居关系解除意味着目的未达成,赠与人可要求撤销赠与并收回房产。

2025-11-27 14:33: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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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同居分手时赠与房产处理分多种情况。已过户的一般归受赠方,有法定情形可撤销;未过户的赠与人通常可撤销,经公证的除外;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同居关系解除赠与人可主张撤销。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规定,不动产所有权以登记为准。当赠与房产完成过户登记,所有权转移给受赠方,通常赠与行为完成,不能随意撤销,房产归受赠方。但如受赠方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等,赠与人可行使法定撤销权。若未完成过户登记,在财产权利转移前,赠与人能撤销赠与。不过,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具有更强的法律效力,赠与人不能随意撤销。而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因同居关系解除致使目的无法达成,赠与人有权主张撤销赠与并要求返还房产。若在同居分手赠与房产处理上遇到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11-27 12:36: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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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居分手时赠与房产的处理因具体情形而异。已完成过户登记的,所有权归受赠方,通常不可随意撤销,仅在受赠方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等法定情形下可撤销。
2.未完成过户登记的,赠与人在财产权利转移前可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可随意撤销。
3.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同居关系解除可认定赠与目的无法实现,赠与人可主张撤销赠与并要求返还房产。

解决措施和建议:一是在赠与房产时明确目的和条件并形成书面协议;二是若有法定撤销情形要及时收集证据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三是签订赠与合同前考虑是否公证,避免后续不必要的纠纷。

2025-11-27 12:29:47 回复

解答如下,【同居】同居生活时双方间的赠与该如何处理在同居关系解除时,赠予人是否有权收回其赠予的财产这里也有两种情况,一是看赠予人是否出于自愿。由于未婚同居有感情的基础,所以,我们不能排除当事人出于感情的流露,出于真心,心甘情愿地将自己的物品赠予给对方。我觉得这种赠予出于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受赠予人接受的物品,享有对该物的所有权:二是对方索要的物品。这种情况在婚外同居关系中更为常见;在这种情况下的同居,有钱人向自己“情人”赠送东西是十分常见的。小的可以是化装品、装饰品,大的可以是汽车、别墅。一方面,我们一开始就强调了一点,这种同居一般是没有多少感情成分的,他们之间的这种赠予,完全是讨对方的欢心。甚至有的时候一方还向有钱的这一方索要物品。当出现这种情况时,有钱一方表面上是同意将物品赠予给对方,而内心深处他是不愿意的,而这种内心的不愿意一般又不会在同居期间表现出来,只有当同居关系破裂时,它才会突现出来,因而它也成了这种同居纠纷的焦点。我们可以称这种意思表示为“有瑕疵的意思表示”。另一方面由于赠予人一般又有合法的婚姻,他的财产又是他与他的配偶的共同财产。对夫妻的共同财产,特别是重大的共同财产的处分,是要经过夫妻双方的共同的意思表示才有效。所以,对这种比较贵重的物品的赠送,赠予方一般是没有处分权或没有完全的处分权的。结合以上两点,我认为对于这种赠予,当同居关系解除时,赠予人有权撤消其赠予行为。虽然现行的法律没有对此作出规定,但我觉得这种处理办法是有价值的。它打破了那些想用青春换取享受的傍大款族的美梦,从而也让我们的婚姻家庭制度得到有效的保护。《若干意见》第十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也就是说若一方在同居生活前对另一方的赠与,该赠与无法撤销,除非赠与的一方可以证明是以结婚为目的而赠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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