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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聚众斗殴审讯要注意啥

马* 四川-宜宾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5.11.27 09:42:27 424人阅读

涉嫌聚众斗殴审讯要注意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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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如实陈述是接受审讯的基本要求。虚假陈述违背诚信原则,还可能触犯法律,导致更严重的法律责任。比如隐瞒关键情节或编造事实,会干扰司法公正,使自己面临更不利的局面。
(2)清晰表达事情经过很重要。明确时间、地点、参与人员和具体行为等细节,能让司法机关全面了解案件情况,避免因模糊表述造成误解。
(3)对于不清楚的问题不随意猜测回答,避免因错误回答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4)不轻易承认未实施的行为,以事实为依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5)面对违法审讯行为及时提出异议并记录,这是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方式。
(6)有权保持沉默,但要考虑沉默可能对司法机关评价产生的影响。
(7)对法律问题不了解时,可要求联系律师提供专业帮助。

提醒:
接受审讯时务必坚守事实,遇到违法审讯要敢于维护自身权益。若对法律适用存疑,建议咨询专业人士分析。

2025-11-27 15:24: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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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实陈述是基础,要把事情原原本本说出来,不能隐瞒或瞎编,不然虚假陈述可能让自己面临更重处罚。
(二)清晰讲述经过,把时间、地点、参与的人、具体干了啥等细节讲清楚,避免说得模棱两可。
(三)遇到不清楚的问题,别乱猜乱答,直接表明不清楚就行。
(四)没做过的事别轻易承认,一切以事实为准。
(五)要是审讯人员有诱导、威胁等违法审讯情况,要马上提异议并记录下来。
(六)有保持沉默的权利,但要知道沉默可能影响司法机关对自己的看法。
(七)不懂法律问题,可以要求联系律师帮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2025-11-27 14:41: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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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接受审讯时,应如实陈述事实,不隐瞒、不编造,虚假陈述会带来更严重法律后果。要清晰讲清事情经过,包含时间、地点等细节。
2.遇到不清楚的问题,不要随意猜测回答,明确表示不清楚。不轻易承认未做之事,坚持依据事实。
3.若审讯人员有诱导、威胁等违法行为,及时提出异议并记录。
4.有权保持沉默,但可能影响司法评价。对法律问题不了解,可要求联系律师。

2025-11-27 13:32: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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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涉嫌聚众斗殴接受审讯时,要如实陈述、清晰表达,对不清楚问题不随意作答,不承认未实施行为,遇违法审讯及时异议,有权沉默但可能影响评价,可要求联系律师。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如实陈述事实是法定义务,隐瞒或编造虚假陈述不仅违背法律要求,还可能构成伪证等违法行为,面临更严重法律后果。清晰表达事情经过,提供准确细节,有助于司法机关查明真相。对于不清楚的问题随意猜测或回答,可能误导调查,不利于查明事实。不承认未实施的行为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体现。若审讯人员有诱导、威胁等违法审讯行为,及时提出异议并记录,可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虽然犯罪嫌疑人有权保持沉默,但司法机关会根据全案情况综合判断,沉默可能对自身评价产生不利影响。若对法律问题不了解,要求联系律师能让专业人士提供法律帮助。如果在涉嫌聚众斗殴接受审讯过程中遇到任何法律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11-27 12:03: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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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嫌聚众斗殴接受审讯,应如实陈述事实,这是首要原则。隐瞒或编造会因虚假陈述面临更严重法律后果,必须清晰表达事情经过,包含时间、地点、参与人员、具体行为等细节。
2.面对不清楚的问题,不要随意猜测或回答,直接表明不清楚;也不要轻易承认未实施的行为,始终以事实为依据。若审讯人员有诱导、威胁等违法审讯行为,要及时提出异议并记录情况。
3.虽然有权保持沉默,但沉默可能影响司法机关对自身的评价。若对法律问题不了解,可要求联系律师提供帮助。

建议:保持冷静理智,牢记如实陈述的重要性;遇到违法审讯行为及时维权;对法律有疑问尽快联系律师。

2025-11-27 10:16:46 回复

“持”基本有两个方面,是一种行为,即握、拿、使用、携戴或携带;也是一种状态,即随着行为人的身体并为行为人能有效支配的一种状态。既然作为聚众斗殴罪的加重量刑情节,那么,认定“持”的行为离不开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为了聚众斗殴。如斗殴中,为了战胜对方并未约定双方持械,而某人手中暗藏铁钉或者绣花针,也应认定为持械。如果不是为了聚众斗殴,临时发生纠纷中而使用前述工具,则不是持械聚众斗殴中的持械行为。既然持的行为有两个方面,那么为了聚众斗殴,何时开始算作是聚众斗殴的持械行为着手之点?聚众斗殴罪的着手,一般认为只有双方开始实施斗殴的行为,才能被认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一旦双方实际发生斗殴,犯罪即为既遂。因此,只要双方已经着手实施斗殴行为,犯罪即为既遂,而在斗殴前的所有行为均为预备行为。由于持械是量刑情节,那么持械的行为也应当从开始斗殴时计算。这就带来一个问题,刑法之所以将持械规定为加重的量刑情节,用意在于禁止这种持械行为本身。因为持械行为往往容易激化矛盾,使问题更不容易得到解决,而且这种行为的危害后果比不持械的后果严重得多。刑法这样规定体现的是“打早”。如果认定持械行为必须要到斗殴开始,那么立法用意将不能得到体现。所以笔者认为,持械行为的‘持有’实际上是聚众斗殴罪的预备阶段,即为犯罪创造条件,那么在预备中开始初持械,在聚众斗殴之前丢掉后再参加斗殴的行为,显然不是预备中止,对聚众斗殴而言,还能不能定为持械聚众斗殴?笔者认为,这种行为形式上符合持械聚众斗殴,但是已经不具有持械斗殴的危害性,因此,不宜再作为加重的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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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9.01 213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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