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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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双方都是农村集体组织成员且共同经营管理土地,离婚时先自行协商分割经营权益,若无法达成一致,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
(二)若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方婚前取得,婚后另一方未参与经营管理,该经营权归一方个人所有,但婚后经营所得收益双方平均分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农村土地所有权归集体,不算夫妻共同财产,但土地承包经营权在特定情况可视为共同财产。
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承包经营权,双方都是集体组织成员且共同经营土地,该经营权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协商分割经营权益,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
3.一方婚前取得承包经营权,另一方婚后未参与经营,经营权一般为个人财产,但婚后经营收益是共同财产。
结论:
农村土地所有权归集体,不算夫妻共同财产,土地承包经营权在特定情形下可视作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且双方为集体组织成员并共同经营管理的,属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婚前取得且另一方婚后未参与经营管理的,一般为个人财产,婚后经营收益是共同财产。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农村土地所有权归集体,这是法定原则,不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畴。而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特殊性,当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夫妻双方又都是集体组织成员且共同经营管理,其性质类似夫妻在婚姻期间的其他经营所得,所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协商分割权益,协商无果法院会判决。若一方婚前取得承包经营权,另一方婚后未参与管理,承包经营权本身具有较强人身属性,所以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婚后经营收益遵循婚姻期间收益共同所有的原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夫妻财产方面有更多疑惑,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1.农村土地所有权归集体,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土地承包经营权在特定情形下可视作夫妻共同财产。若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且双方均为农村集体组织成员并共同参与土地经营管理,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可先协商分割经营权益,若协商无果则由法院判决。
2.若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方婚前取得,婚后另一方未参与经营管理,通常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不过,婚后经营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解决措施和建议:夫妻双方在处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相关问题时,应先明确其取得时间和双方参与经营管理的情况。若涉及离婚分割,优先通过协商解决,以和平方式确定经营权益分配。若协商不成,可寻求法律途径,由法院依据具体情况公正判决。
专业解答若夫妻在婚姻持续过程中共同参与了土地的承包运营,在此情况下,该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常会被视作夫妻共有财产。若在夫妻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之前已然缔结连理,且实际分配到的土地包含双方各自的份额,亦然将其认定为共有财产。
专业解答农村拆迁安置房是否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范畴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并不必然将拆迁安置房产划分为夫妻共同财产。若在拆迁事宜发生前,原物业归属属于任意一方的个人财产性质,一般情况下不可将其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者除外。然而,若该物业在拆迁之前即为夫妻双方所共有持有的,那么拆迁安置房产自然可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专业解答农村住房归属夫妻共同财产与否取决于修建时间:婚前个人修建为私产;婚后修建或双方共建则属共有,除非有特殊约定。婚姻期间所得财产,默认为夫妻共同所有。
专业解答婚前购置的农村宅基地房产非夫妻共有财产。法律规定,只有婚后取得的资产才属共同财产。婚前财产无论何时购买,除非婚后有所改造,否则通常视为个人所有。即使离婚,婚前购置的宅基地也不需分割。个人婚前财产不会自动转化为共有,离婚时另一方无权索要。
专业解答农村夫妇离婚时,房产和土地权益分配复杂。婚前建造的房屋归建造者,共同偿还债务的需补偿。父母为子女建房,婚前建视为赠子女,婚后建为共同财产。双方家庭共建房按出资比例分割。家庭共有房产非赠予夫妻则不分割。宅基地以户审批,共同居住的房屋属家庭共同财产,先分夫妻份额再进一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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