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前农村增宅房,是否算作夫妻共同财产
在婚前购置的农村宅基地房产并不被视为夫妻共有财产。
根据法律明文规定,只有在夫妻二人婚后获取的所有相关资产才能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畴。
即便是婚前已然拥有的各类财产,仍将归属为个人所有的私有财产,而非夫妻共有的财产。
要判定一项财产是否属夫妻共有的概念,首先需要关注此财产的取得时间是否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
其次,再观察其是否在婚后经过了重新修建或者整修改装。
假如此宅基地房产是在婚前购得,并且婚后未曾进行过任何形式的修缮翻新行动,那么一般情况下难以将其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就算在离婚的情况下,这片宅基地也无需与配偶进行分配。
对于夫妻中的一方而言,尽管他们在结婚前已经拥有的财产并不会随着婚姻关系的持续而转变成为夫妻共有的财产,然而在离婚之时,另一方并无权对这些财产提出分割请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婚前农村增宅房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在婚前购置的农村宅基地房产并不被视为夫妻共有财产。
根据法律明文规定,只有在夫妻二人婚后获取的所有相关资产才能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畴。
即便是婚前已然拥有的各类财产,仍将归属为个人所有的私有财产,而非夫妻共有的财产。
要判定一项财产是否属夫妻共有的概念,首先需要关注此财产的取得时间是否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
其次,再观察其是否在婚后经过了重新修建或者整修改装。
假如此宅基地房产是在婚前购得,并且婚后未曾进行过任何形式的修缮翻新行动,那么一般情况下难以将其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就算在离婚的情况下,这片宅基地也无需与配偶进行分配。
对于夫妻中的一方而言,尽管他们在结婚前已经拥有的财产并不会随着婚姻关系的持续而转变成为夫妻共有的财产,然而在离婚之时,另一方并无权对这些财产提出分割请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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