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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待产丈夫能否申请取保候审

侯* 上海-普陀区 取保候审咨询 2025.11.26 07:38:29 324人阅读

妻子待产丈夫能否申请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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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申请主体。可由丈夫本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辩护人来向办案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申请。
(二)阐述法定情形。在申请时,详细说明丈夫符合的法定取保候审情形,如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等情况。
(三)提及特殊情况。在申请中特别说明妻子待产这一情况,将其作为争取取保候审的考量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2025-11-26 12:36: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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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妻子待产不是法定取保候审理由,但申请时可作考量。
2.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以下情形可取保候审:可能判管制、拘役或独立用附加刑;可能判有期徒刑以上,取保无社会危险性;患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哺乳婴儿,取保无社会危险性;羁押期满案件未结。
3.若符合条件,本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辩护人可向办案机关申请,说明妻子待产情况争取取保。

2025-11-26 11:51: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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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妻子待产本身不是法定取保候审理由,但可在申请时作为考量因素,若丈夫符合法定取保候审情形,可申请取保候审。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以及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这些情形下,可取保候审。妻子待产虽不在法定理由范围内,但在申请时可向办案机关说明这一情况。符合上述法定情形时,丈夫本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辩护人都能向办案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申请,阐述妻子待产等相关情况以争取获准。如果对取保候审相关法律问题存在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更精准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11-26 10:24: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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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妻子待产本身不是法定取保候审理由,不过能在申请时作为考量因素。法定可取保候审的情形包括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
2.若丈夫符合上述法定情形,相关人员可向办案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申请人包括本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辩护人。
3.申请时要详细说明妻子待产等具体情况,以此争取取保候审机会。

2025-11-26 08:41: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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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取保候审有明确的法定条件,妻子待产本身不在法定理由范围内,但能在申请时作为考量因素。
(2)法律规定了多种可取保候审的情形,包括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
(3)若丈夫符合上述法定情形,其本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辩护人可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请,并说明妻子待产等相关情况以争取取保候审。

提醒:申请取保候审需严格依据法定条件,不同案情的处理有差异,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1-26 07:58:51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答,如果情节严重的,构成虐待罪。虐待罪(刑法第260条),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经常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1、要有对被害人肉体和精神进行摧残、折磨、迫害的行为。这种行为,就方式而言,既包括积极的作为,如殴打、捆绑、禁闭、讽刺、谩骂、侮辱、限制自由、强迫超负荷劳动等,又包括消极的,如有病不给治疗、不给吃饱饭、不给穿暖衣等,但构成本罪,不可能是纯粹的。单纯的不给饭吃、不给衣穿或有病不给治疗,构成犯罪应是遗弃罪。就内容前言,既包括肉体的摧残,如冻饿、禁闭、有病不给治疗等,又包括精神上的迫害,如讽刺、谩骂、人格、限制自由等,不论其内容如何,也不论具方式怎样,是交替穿行,还是单独连续进行,都不影响本罪成立。2、行为必须具有经常性、一贯性。这是构成本罪虐待行为的一个必要特征。偶尔的打骂、冻饿、赶出家门,不能认定为虐待行为。3、虐待行为必须是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所渭“情节恶劣”,指虐待动机卑鄙、手段残酷、持续时间较长、屡教不改的、被害人是年幼、年老、病残者、孕妇、产妇等。对于一般家庭纠纷的打骂或者曾有虐待行为,但情节轻微,后果不严重,不构成虐待罪。有的父母教育子女方法简单、粗暴,有时甚至打骂、体罚,这种行为是错误的,应当批评教育。只要不是有意对被害人在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和折磨,不应以虐待罪论处。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必须是共同生活的同一家庭的成员,相互之间存在一定的亲属关系或者扶养关系。如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等。虐待者都是具有一定的扶养义务,在经济上或者家庭地位中占一定优势的成员。非家庭成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故意地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摧残和折磨。至于虐待的动机则是多种多样的,不论出于什么动机,都不影响定罪,但量刑时应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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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2.26 134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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