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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侵权竞合情况有哪些

张** 河南-开封 合同违约咨询 2025.11.25 16:57:40 433人阅读

违约侵权竞合情况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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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违约侵权竞合是一种特殊的法律现象,同一行为同时满足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构成条件。例如在买卖合同中,若卖方交付的产品有质量问题导致买方人身或财产受损,这不仅违反了合同约定,也侵犯了买方的合法权益。
(2)运输合同里,承运人若未按约定安全运输,使货物损坏或旅客受伤,既违背了合同义务,也对对方的财产或人身权益造成了侵害。
(3)服务合同中,服务提供者服务不当给接受方带来损害,像美容服务操作失误致顾客容貌受损,同样既违约又侵权。
(4)当发生违约侵权竞合时,受损害方虽可选择主张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但只能获得一次赔偿,避免重复获利。

提醒:受损害方在选择主张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时,应综合考虑举证难度、赔偿范围等因素,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1-25 21:15: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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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遇到违约侵权竞合情况时,受损害方首先要收集并保留好相关证据,像买卖合同中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运输合同里的货物损坏照片、服务合同中的诊疗记录等,以此证明对方存在违约和侵权行为。
(二)仔细评估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与举证难度,选择对自己更有利的责任方式来主张权利。比如,若侵权责任能获得更高额赔偿,但举证难度大,就需权衡自身举证能力。
(三)及时与对方沟通协商赔偿事宜,若协商不成,要尽快向法院提起诉讼,避免错过诉讼时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2025-11-25 19:51: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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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约侵权竞合指一个行为同时满足违约和侵权责任的构成条件。
2.常见情形:
买卖合同里,卖方产品质量有问题致买方损失,既违约又侵权。
运输合同中,承运人未安全运输致货物损坏或旅客受伤,违约又侵权。
服务合同里,服务不当致接受方受损,如美容失误致顾客容貌受损,既违约也侵权。
3.受损方可选一种责任主张权利,且只能获一次赔偿。

2025-11-25 19:29: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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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同一行为出现违约侵权竞合时,受损害方可以选择主张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但只能获得一次赔偿。
法律解析:
违约侵权竞合是指同一行为同时符合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常见情况有:在买卖合同中,若卖方交付的产品有质量瑕疵并导致买方人身或财产损害,就同时构成违约和侵权;运输合同里,承运人未按约定安全运输,致使货物损坏或旅客受伤,既违反合同约定,又侵害对方权益;服务合同中,服务提供者服务不当给接受方造成损害,像美容服务操作失误致顾客容貌受损,也同时涉及违约和侵权。根据法律规定,当发生这种竞合时,受损害方可以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中选择一种来主张权利,不过最终只能获得一次赔偿。如果遇到违约侵权竞合的复杂情况,不清楚如何维护自身权益,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更精准有效的法律建议。

2025-11-25 18:52: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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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侵权竞合是指同一行为同时符合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在买卖合同、运输合同、服务合同等场景中均可能出现这种情况。比如买卖合同里,卖方交付有质量瑕疵产品致买方损害;运输合同中,承运人未安全运输致货物损坏或旅客受伤;服务合同里,服务提供者服务不当给接受方造成损害。

当发生违约侵权竞合,受损害方虽可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中择一主张权利,但只能获得一次赔偿。为避免此类纠纷,合同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增强合同条款的明确性和可操作性。服务提供方应提升服务质量和专业水平,严格遵守相关行业规范和标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要保持沟通,及时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

2025-11-25 17:39:11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明确承认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发生竞合的情况下,受害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判断选择行使请求权,既可以基于侵权行为提起侵权责任之诉,也可以基于违约行为提起违约责任之诉。二者均以损害赔偿为给付内容,故债权人不得双重请求。受害人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向人民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应当准许。我国合同法对当事人的选择权没有加以限制,因此在实务上一般不应限制当事人的选择权。但在下列情况下,可认为不成立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1)因不法行为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精神损害的,当事人之间虽然存在着合同关系,也应按侵权责任而不能按合同责任处理。(2)当事人之间事先并不存在着合同关系,虽然不法行为人并未给受害人造成人身伤亡和精神损害,也不能按违约责任而只能按侵权责任处理。尤其应当指出,如果双方当事人事先存在着合同关系,但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恶意通谋,损害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则由于恶意串通的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第三人与受害人之间又无合同关系存在,因此应按侵权责任处理,使恶意串通的行为人向受害人负侵权责任。(3)在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事先通过合同特别约定,双方仅承担合同责任而不承担侵权责任,则原则上应依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一方不得行使侵权行为的请求权。但是如果在合同关系形成以后,一方基于故意和重大过失使另一方遭受人身伤害或死亡,则应承担侵权责任。(4)如果法律特别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应减轻当事人的注意义务和责任时,则应依据法律的规定合理地确定责任。另外,如合同中存在免责条款的,这些免责条款合法有效,则不能因为当事人免除了违约责任而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所谓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是指行为人实施了某一违法行为,既违反侵权行为法的有关规定,具备了侵权责任之构成要件,同时又违反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具备了违约责任之构成要件,导致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同时产生而又相互冲突的一种法律现象。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形态:特定的合同主体不仅应遵守约定义务,也应遵守法定义务。若行为人之违约行为同时具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时,即发生责任竞合。这种竞合在几乎任何合同关系中都可能发生,现选择最常见的几类合同加以说明,以助对竞合形态的理解:1、买卖合同。出卖人给付的物品具有瑕疵,致买受人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买受人可以基于《合同法》第111条、155条的规定主张违约责任,也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122条或《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主张侵权责任。2、租赁合同。出租人因出租的租赁物有瑕疵而引起承租人之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则同时构成违约和侵权;反之,承租人因其过错行为毁损租赁物,也构成违约和侵权。出租人的责任分别体现在《合同法》第112条、第233条和《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的规定中;承租人的责任分别体现在《合同法》第219条、第222条和《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第117条第2、3款的规定中。3、赠与合同。赠与物因具有瑕疵而致受赠人损害的情形和买卖合同颇相类似,赠与人因此同时构成违约和侵权。但需特别指出的是因赠与合同往往是无偿合同,所以法律减轻赠与人的注意程度;一般来说,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只有在赠与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负赔偿责任。其法律依据见于《合同法》第189条、第191条和《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的规定。4、运输合同。在运输合同中,无论是客运或是货运,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问题经常发生。就客运而言,因承运人的过失,例如公路客运中紧急刹车或车门突然开启、关闭,或与他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旅客受伤、死亡的,构成违约同时又构成侵权。法律规定见于《合同法》第302条、《民法通则》第123条。就货运而言,承运人原则上应负严格责任,其对于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除能证明是由于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自身的过错造成的以外,均应承担赔偿责任。反过来,托运人原则上负的是过错责任,如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遗漏重要情况,比如夹带危险物品或者对有些特殊物品不合包装标准且未作标志的,因此造成承运人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货运合同中也出现责任竞合现象。其法律依据见于《合同法》第304条、第311条以及《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以及《海商法》和颁布的相关条例中。5、雇佣合同。此类合同虽未列为合同法的有名合同,但生活中亦很常见。此类合同中,受雇人在为他人服务之际,可允许一般轻过失,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即可。但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雇佣人损害的,除构成违约责任外,还构成侵权责任。6、建设工程合同。因承包人的原因(如偷工减料、未按畅饥扳渴殖韭帮血爆摩设计要求施工而造成工程质量低劣)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按《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第123条、第126条承担侵权责任,按《合同法》第280条、第281条、第282条承担违约责任。值得指出的是第282条里似乎融合了侵权行为规范的因素。除以上常见的六种合同外,一些劳务性合同、服务性合同以及仓储保管合同甚或是居间合同,都会出现同一违法行为具有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双重要件而产生责任竞合的现象。

您好,关于什么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啊?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明确承认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发生竞合的情况下,受害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判断选择行使请求权,既可以基于侵权行为提起侵权责任之诉,也可以基于违约行为提起违约责任之诉。二者均以损害赔偿为给付内容,故债权人不得双重请求。受害人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向人民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应当准许。我国合同法对当事人的选择权没有加以限制,因此在实务上一般不应限制当事人的选择权。但在下列情况下,可认为不成立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1)因不法行为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精神损害的,当事人之间虽然存在着合同关系,也应按侵权责任而不能按合同责任处理。(2)当事人之间事先并不存在着合同关系,虽然不法行为人并未给受害人造成人身伤亡和精神损害,也不能按违约责任而只能按侵权责任处理。尤其应当指出,如果双方当事人事先存在着合同关系,但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恶意通谋,损害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则由于恶意串通的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第三人与受害人之间又无合同关系存在,因此应按侵权责任处理,使恶意串通的行为人向受害人负侵权责任。(3)在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事先通过合同特别约定,双方仅承担合同责任而不承担侵权责任,则原则上应依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一方不得行使侵权行为的请求权。但是如果在合同关系形成以后,一方基于故意和重大过失使另一方遭受人身伤害或死亡,则应承担侵权责任。(4)如果法律特别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应减轻当事人的注意义务和责任时,则应依据法律的规定合理地确定责任。另外,如合同中存在免责条款的,这些免责条款合法有效,则不能因为当事人免除了违约责任而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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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9.05 197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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