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集证据:留意现场环境、对话内容等,有录音录像、证人证言能更好证明诱骗情况。
(二)向上级申诉:向该派出所的上级公安机关申诉,提交证据并说明情况,等待上级机关复查。
(三)向检察院反映:向同级人民检察院反映情况,由检察院审查口供取得的合法性。
(四)在诉讼中提出:在后续诉讼程序中,向法院提出口供系非法取得,要求排除该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1.收集证据:怀疑被派出所诱骗认罪,需收集相关证据,像现场环境、对话内容等,若有录音录像、证人证言,证明效果更佳。
2.申诉反映:可向派出所的上级公安机关申诉,提交证据并说明情况,上级机关会复查;也能向同级检察院反映,检察院会审查口供合法性。
3.诉讼维权:后续诉讼中,可向法院提出口供非法,要求排除。法院会调查判断,若确属非法收集,将排除该证据。
结论:
认为派出所诱骗口供使自己认罪,可收集证据后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诉、向同级人民检察院反映,在诉讼程序中还可向法院提出排除该非法取得的口供。
法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当认为被派出所诱骗口供认罪时,收集相关证据是关键,像现场环境、对话内容,有录音录像、证人证言能更有力证明诱骗情况。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诉,上级机关会复查案件;向同级人民检察院反映,检察院会审查口供取得合法性。在后续诉讼程序中,向法院提出排除非法取得的口供,若查证属实,该口供不得作为定案根据。若遇到此类情况且仍有疑问或需要更详细的法律帮助,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认为派出所诱骗口供使自己认罪,可采取有效措施维护权益。收集证据、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诉、向同级人民检察院反映以及在诉讼中向法院提出排除非法证据都是可行途径。
1.收集相关证据。包括现场环境、对话内容等,若存在录音录像、证人证言等能证明诱骗情况的材料则更有利。
2.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诉。将收集的证据提交,并详细说明情况,上级机关会对案件复查。
3.向同级人民检察院反映。检察院有法律监督职责,会审查口供取得的合法性。
4.在后续诉讼程序中向法院提出。说明该口供系非法取得,要求排除该证据,法院会调查判断,查证属非法收集的证据会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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