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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妻不知下欠巨额债妻子咋办

朱** 上海-浦东新区 夫妻债务咨询 2025.11.23 16:37:47 402人阅读

丈夫妻不知下欠巨额债妻子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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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丈夫瞒着妻子欠下巨额债务,妻子是否还款要看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若用于共同生活、经营或双方都同意,就是共同债务,妻子要还。

2.若丈夫以个人名义借债,且超出家庭日常所需,通常不算共同债务,妻子不用还。但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等情况除外。

3.妻子可收集债务未用于家庭生活的证据,如消费记录等。若被起诉,可向法院主张是丈夫个人债务。

2025-11-23 22:00: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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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丈夫在妻子不知情下欠下巨额债务,妻子是否承担还款责任取决于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若不属于则无需偿还。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判断妻子是否承担还款责任关键看债务性质。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妻子有偿还义务。若丈夫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通常不属于共同债务,妻子无需偿还,不过债权人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情况除外。妻子若想证明无需偿还,可收集债务未用于家庭生活的证据,像消费记录、资金流向等。若债权人起诉,妻子可向法院主张债务为丈夫个人债务。若遇到此类复杂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11-23 21:13: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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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妻子是否承担还款责任取决于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属于共同债务,妻子有偿还义务;若丈夫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负债,一般不算共同债务,妻子无需偿还,不过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等情况除外。
2.解决措施与建议:妻子可收集债务未用于家庭生活的证据,如消费记录、资金流向等。若债权人起诉,妻子可向法院主张该债务为丈夫个人债务,由法院根据具体证据和情况进行判定。

2025-11-23 20:02: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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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判断妻子是否承担还款责任的关键在于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当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时,该债务就属于共同债务,妻子有偿还义务。
(2)若丈夫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通常不属于共同债务,妻子无需偿还。不过,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情形,妻子仍可能要承担还款责任。
(3)妻子可通过收集债务未用于家庭生活的证据,像消费记录、资金流向等,来维护自身权益。在债权人起诉时,可向法院主张该债务为丈夫个人债务。

提醒:
在处理此类债务问题时,要及时收集和保留相关证据。不同案件情况有别,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1-23 19:45: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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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断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妻子有偿还义务;若丈夫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一般不属于共同债务,妻子无需偿还,但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情况除外。
(二)收集债务未用于家庭生活的证据,像消费记录、资金流向等。
(三)当债权人起诉时,向法院主张债务为丈夫个人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025-11-23 18:06:45 回复

(dsbygoogle=widow.dsbygoogle||[]).push({});新婚才两个月,丈夫就悄然外出杳无音信,而且还留下了一债,多方寻夫未果的妻子无奈之下只得诉请要求离婚。日前,江苏省海安县人民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包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包某是海安某医院护士,2009年7月认识了在海安某中学当教师的A,2008年年底两人登记结婚,2009年1月3日,两人举行了婚礼。可婚后两人相处并不融洽,结婚才一个星期,两人就闹出矛盾,包某一气之下搬回单位宿舍。可更令人意想不到的是,3月份,A竟然不辞而别,至今没有任何消息。至于A为何外出不归,包某并不清楚,两人虽然相识一年多,但对A工作之外的事包某并不了解。但A外出后,包某的麻烦就来了,不时有债主找上门,要她偿还A欠下的债务。开始时,考虑到A对不少债主声称借钱是用于结婚,包某父母看在女儿的份上替A还了二十多万债务。可这边钱刚还了,那边要债的又上门了,总债务额估计还有七、八十万,包某的父母也无力承受。而由于A事先没有跟学校打招呼就外出,他工作的学校也给他下了最后通牒,限期回校否则辞退。无奈之下,包某只得到。审理后认为,包某与A婚前基础一般,婚后共同生活时间很短,双方并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被告现外出不归,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遂判决准许双方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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