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植物侵权案中,若植物属公司,公司先担责,以全部财产对侵权之债负责,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担责。完成出资且无违规行为的股东,通常无需额外担责。
2.特殊情况,股东未足额出资,要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侵权债务补充赔偿。
3.股东滥用公司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需对公司侵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结论:
植物侵权案中,公司股东通常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担责,由公司先承担侵权责任,完成出资且无不当行为的股东一般无需额外担责,但未足额出资或滥用权利的股东需担责。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公司具有独立法人地位,以其全部财产对侵权之债负责,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担责。正常情况下,完成出资且无不当行为的股东无需为公司侵权额外负责。不过,若股东未足额出资,要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侵权债务不能清偿部分补充赔偿;若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需对公司侵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遇到植物侵权案涉及股东责任的复杂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准确法律建议。
在植物侵权案中,公司股东责任承担遵循有限责任原则,一般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担责。若植物属公司所有,先由公司以全部财产承担侵权责任,完成出资且无不当行为的股东通常无需额外担责。
1.若股东未足额出资,要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侵权债务不能清偿部分进行补充赔偿。比如股东承诺出资却未缴足,公司侵权赔偿不足时,就需承担这部分责任。
2.若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侵权债务且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要对公司侵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是为防止股东利用有限责任损害他人权益。
为避免此类风险,股东应按时足额出资,不滥用权利;公司要完善治理结构,规范运营。
法律分析:
(1)在植物侵权案中,公司股东承担责任遵循有限责任原则,一般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负责。当植物属于公司所有时,侵权责任首先由公司以全部财产承担。
(2)若股东完成出资义务且无不当行为,通常无需对公司侵权责任额外负责。
(3)存在特殊情形,股东未足额出资,要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侵权债务不能清偿部分进行补充赔偿。
(4)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侵权债务且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需对公司侵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提醒:股东应确保足额出资,避免滥用权利,以免在植物侵权等案件中承担不必要的责任。若遇复杂情况,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分析。
(一)若作为公司股东,要确保自己足额完成出资义务,避免因未足额出资,而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侵权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不能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去逃避侵权债务,否则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时,需对公司侵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公司应建立完善的管理和监督机制,保障公司以全部财产对侵权之债负责,维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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