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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监视居住有哪些适用条件

张** 河南-安阳 强制措施咨询 2025.11.19 15:32:54 327人阅读

指定监视居住有哪些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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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指定监视居住限制人身自由,适用有条件。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有碍侦查(如毁灭证据、干扰作证等),经上级公安批准可在指定居所执行。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固定住处(办案地市县内合法住处),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3.执行要依法,禁在羁押、办案场所执行。且监视居住期限折抵刑期,管制一日抵一日,拘役、有期徒刑两日抵一日。

2025-11-19 18:54: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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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指定监视居住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适用有特定条件,执行有要求且期限可折抵刑期。
法律解析:
指定监视居住适用于两类情况。一是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如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在指定居所执行;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固定住处(指在办案机关所在地的市、县内无合法住处),可在指定居所执行。同时,指定监视居住严禁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并且指定监视居住的期限可以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这体现了法律在保障侦查工作顺利进行的同时,也注重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大家在这方面有任何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11-19 18:43: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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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指定监视居住作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适用有严格条件。一是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如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串供等,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在指定居所执行;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固定住处,即无在办案机关所在地市、县内生活的合法住处时,可在指定居所执行。
2.执行指定监视居住需严格依法,严禁在羁押场所、专门办案场所执行。并且指定监视居住期限可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3.为确保指定监视居住合法合理,公安机关应严格审查“有碍侦查”的情形,避免滥用权力。同时,要保障被监视居住人的合法权益,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折抵刑期。

2025-11-19 18:20: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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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指定监视居住作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适用有严格条件。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在指定居所执行,“有碍侦查”包括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串供等。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固定住处的,也能在指定居所执行。固定住处是指在办案机关所在地的市、县内生活的合法住处。
(3)指定监视居住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严禁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并且指定监视居住的期限可折抵刑期,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提醒:
适用指定监视居住有严格的法律条件和程序,若涉及相关案件,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1-19 17:12: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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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执法机关要对犯罪嫌疑人适用指定监视居住,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需确认在住处执行是否存在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侦查的情形,且要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
(二)对于无固定住处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指定监视居住时,要准确判断其在办案机关所在地的市、县内是否有合法的生活住处。
(三)指定监视居住的执行场所不能是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
(四)在量刑时,要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判处的刑罚种类,按照相应规则进行刑期折抵,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2025-11-19 15:34:57 回复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分为两种情形:  第一,监视居住作为取保候审的补充措施,即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能缴纳保证金,从而在客观上不能适用取保候审措施,可以采取监视居住;  第二,监视居住作为逮捕的替代措施,即符合逮捕条件,具备5种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由此,监视居住替代逮捕措施的主要依据有三个方面:  一是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的因素,实行羁押违背人道主义原则;  二是基于案件的特殊性,采取监视居住有利于诉讼的顺利进行;  三是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为了避免超期羁押,实行监视居住。第一个方面体现对有特殊情况的人的关照和对人权的保障,也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后两个方面体现出及时惩罚犯罪和实现国家刑罚权的要求。  (二)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特殊条件  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特殊条件是指具备适用监视居住必备条件的同时,要启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还必须满足的额外条件,主要有两种情况:  第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固定住处的;  第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的。  前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条件欠缺,没有固定的住处,使得客观上不能执行监视居住,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就成为一种补充办法;后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固定住处,客观上可以执行监视居住,但是,涉及到三种性质严重的案件,在住处执行监视居住有碍侦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就成为顺利开展侦查活动的必要办法。  正是存在归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客观原因与侧重于追求侦查活动效率的主观目的之根本区别,对后者设定了更加严格的适用程序,即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防止以有利于开展侦查活动为名滥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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