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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仅对财产上诉会怎样

田* 湖南-衡阳 财产分割咨询 2025.11.19 04:33:18 400人阅读

离婚诉讼仅对财产上诉会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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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在离婚诉讼中仅对财产部分上诉,表明认可婚姻关系解除等其他判决,仅不认同财产分割结果。
2.上诉后,二审法院会审查上诉请求涉及的事实和法律适用。
3.若一审财产分割事实认定有误或法律适用不当,二审可能改判、撤销或变更;若一审无误,二审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4.二审判决是终审判决,双方要按结果执行财产分割。

2025-11-19 08:24: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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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离婚诉讼仅对财产部分上诉,二审围绕上诉请求审查,一审有误二审可能改判等,无误则维持原判,二审判决为终审需执行。
法律解析:
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仅对财产部分上诉,表明其认可婚姻关系解除等其他判决内容,仅对财产分割结果存异议。依据法律规定,二审法院会针对当事人上诉请求涉及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若一审法院在财产分割方面存在认定事实错误或适用法律不当的情况,二审法院有权依法改判、撤销或变更原判决;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法院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且二审判决是终审判决,具有终局效力,双方都要按照判决结果执行财产分割。若在离婚财产分割上诉过程中,你对相关法律问题仍有疑惑,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11-19 07:49: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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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诉讼仅对财产部分上诉表明当事人认可婚姻关系解除等其他判决内容,仅不认同财产分割结果。二审法院会围绕上诉请求的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审查。
2.若一审法院在财产分割上存在认定事实错误或适用法律不当的情况,二审法院可能改判、撤销或变更原判决;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法院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二审判决是终审判决,具有终局效力,双方要按判决结果执行财产分割。

建议当事人上诉前充分收集财产分割相关证据,确保上诉请求有事实依据。上诉过程中积极配合法院调查,尊重法院判决结果,依法履行财产分割义务。

2025-11-19 06:48: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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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当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仅对财产部分上诉,表明其对婚姻关系解除等其他部分已认可,仅聚焦于财产分割结果。这体现了当事人对于财产权益的重视和追求公平分配的诉求。
(2)二审法院的审查范围限定于当事人上诉请求相关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这意味着二审不会全面审查整个离婚案件,而是针对财产分割争议点进行精准判断。
(3)若一审在财产分割上存在认定事实错误或适用法律不当的情况,二审法院有权依法改判、撤销或变更原判决,以确保财产分割的公平合理。
(4)若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均无问题,二审法院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且二审判决是终审判决,双方都要按此执行财产分割。

提醒:上诉需有充分证据支持财产分割不合理的主张,不同案件情况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1-19 05:37: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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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上诉前,要收集能支持自己财产分割诉求的证据,比如财产的来源、购买时间、出资情况等相关凭证。
(二)撰写上诉状时,明确指出一审财产分割判决中认定事实错误或适用法律不当之处,并阐述自己的理由和依据。
(三)在二审过程中,积极配合法院的审理工作,按时参加庭审,如实陈述相关事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2025-11-19 04:37:40 回复

【基本案情】林某与五指山公司签订《合同》,将某块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五指山公司。后林某又通过河南某法院调解,将与已经转让给五指山公司的土地使用权抵债给许某。五指山公司得知后,向河南某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诉请撤销该份《调解书》并要求林某继续履行合同,赔偿损失等。河南某法院受理五指山公司起诉,且已经开庭审理(下称前案)。前案诉讼中,林某又另行向海南某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林某与五指山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无效,海南某法院在不知道前案的情况下受理了林某起诉(下称本案)。河南某法院因此中止了前案的审理。余律师作为五指山公司的代理人,向法院指出了在前案中,林某并未抗辩《合同》无效,而仅认为五指山公司违约,合同早已解除。并且林某也没有向河南某法院提起反诉确认合同无效。而是特意在海南某法院起诉确认合同无效,明显为拖延前案诉讼进程之举。林某在本案中实际上并没有诉的利益。后海南某法院经开庭审理,采纳我方意见,驳回了林某的起诉。【裁判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lt;FONTface=宋体g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gt;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林某的起诉。【裁判理由】本院认为,河南某法院受理五指山公司诉林某、瑞昌公司、许某一案在前,并已开庭审理,本院受理林某诉五指山公司一案在后。前案五指山公司诉请法院判决履行合同为给付之诉,而给付义务的产生乃基于合同法律关系产生,只有确认了合同法律关系有效才能判断给付义务的合法性。确认合同效力属于先决事项,判决履行合同必须以合同有效为前提。林某作为前案当事人,在前案审理中完全可以诉争合同无效为由提出抗辩,否认给付义务的履行,或直接在前案的审理中提起确认合同无效的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而林某在参加前案审理后,不在前案中行使诉权,导致两案无法并案审理,一并查明统一判决,有规避诉讼管辖之嫌。据此,林某另行提起本案诉讼,仅仅是对已有完全保护途径的利益提出的一种重复保护方式,确无必要。换言之,鉴于林某在本案当中的主张在前案中已享有完全充分的保护可能,因此林某另行提起的确认之诉缺少诉的利益,故应裁定驳回其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gt;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林某的起诉。上述是能否仅仅确认合同有效进行诉讼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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