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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债务妻子需共同承担吗

唐* 河北-秦皇岛 夫妻债务咨询 2025.11.17 16:03:09 403人阅读

丈夫债务妻子需共同承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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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债务是夫妻共同签名或妻子事后认可的,属夫妻共同债务,妻子要一起还。
2.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的,也是共同债务,妻子有偿还责任。
3.丈夫以个人名义借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通常不算共同债务,妻子不用还。不过,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等情况的除外。

2025-11-17 22:00: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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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丈夫债务妻子是否共同承担需分情况,共同意思表示或用于共同生活、经营的债务妻子要承担,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且无相关证明的债务妻子一般无需承担。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共同债务需夫妻共同承担。若债务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妻子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或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这些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妻子自然有偿还的责任。但如果丈夫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通常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妻子不用承担。不过,要是债权人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或基于共同意思表示,那妻子仍需承担。在面对复杂的债务认定问题时,每个人遇到的情况可能千差万别,若有相关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11-17 21:38: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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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丈夫债务妻子是否共同承担要依据具体情况判断。若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签名、妻子事后追认等体现共同意思表示,或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妻子需共同承担。
2.若丈夫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负债,通常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妻子无需承担。不过,若债权人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妻子仍要承担。
3.为避免此类纠纷,夫妻双方在涉及债务问题时应明确约定债务归属并留存相关证据。债权人在出借款项时,也应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以保障自身权益。

2025-11-17 19:45: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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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当债务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妻子事后进行了追认,这体现了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此时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妻子需要和丈夫共同承担。
(2)若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即便没有双方共同签名或妻子追认,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妻子有偿还的义务。
(3)要是丈夫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通常情况下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妻子无需承担。不过,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妻子仍要承担。

提醒:遇到夫妻债务认定问题,因案情不同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11-17 18:44: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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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债务是夫妻共同签名或妻子事后追认等,妻子主动参与认可债务,应共同承担。此时要保留好相关的借款合同、聊天记录等证明文件。
(二)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的,妻子有偿还义务。要注意收集债务使用于共同生活或经营的证据,如消费记录、经营合同等。
(三)丈夫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妻子一般无需承担。若债权人起诉,妻子可提供证据证明债务未用于共同生活、经营且自己无共同意思表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025-11-17 17:24:01 回复

【法律意见】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这是法律规定的。该债务属于个人债务的,原则上推定为如果无相反证据证实共同债务,则即使离婚也要连带承担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但是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另一方个人债务,那么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1、债务人在当初借款时就与债权人有约定该债务属于个人债务,与家人无关。2、有证据证明该债务是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产生的,并且没有用于家用。扩展资料: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已于2018年1月8日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其中,对夫妻共同债务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1、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2、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丈夫出具借条,妻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那么妻子是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还是作为夫妻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日前,南通市通州区人民一审判决认定,丈夫借款、妻子担保,视为妻子认同丈夫的借款行为,应当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判决妻子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经查明,2017年3月28日,被告季某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写明:“今借到A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17年3月28日至2017年6月27日,共90日,全部本息于2017年6月27日一次性归还。双方约定如不能按期足额归还借款,借款人同意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从借款到期日起至最终归还本金日的利息给债权人。”被告顾某系被告季某的妻子,于同日出具了收条,写明:“今代季某收到A人民币现金壹拾万元整。”被告顾某在借据上担保人处签字,并明确作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两年。借款到期后,两被告未予偿还,原告遂诉至南通市通州区人民,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而诉讼中,两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被告季某向原告借款,有借条为证,被告顾某作为被告季某的妻子,代被告季某出具了收条,收到借款10万元,说明原告已将借款予以交付。被告顾某与季某系夫妻关系,顾某作为担保人签字,说明双方有共同借款的合意,故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季某、顾某应当共同偿还借款。遂判决被告季某、顾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A借款本金10万元,并自2017年6月27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标准支付原告借款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法官说法夫妻一方借款另一方担保应视为“共债共签”的一种形式连带偿还责任和共同偿还责任,是承担民事责任的两种不同形式,虽然他们的最终法律后果一样,但法律关系、适用的法律条款却完全不相同。连带偿还责任一般是担保人承担的一种责任形式,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既可以要求主债务人还款,也可以要求担保人还款,担保人承担的是一种替代责任;共同偿还责任一般是多人共同借款承担的责任形式,共同偿还义务人之间没有替代责任,各责任人都有向债权人偿还的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一义务人还款。丈夫借钱、妻子担保,如果双方在借款合同中明确该债务为丈夫的个人债务,那么妻子只能作为担保人承担责任。最高人民于2018年1月17日出台的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明确,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丈夫借钱、妻子担保,如双方无特别约定,应当视为夫妻有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夫妻双方作为共同债务人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一、老公欠债老婆要还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因此,老公在外面欠的债,只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往往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也就是说,老公欠的债,老婆是要还的。二、如何判断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判断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主要考虑两个方面的因素:1、该经营活动是否取得了夫妻另一方的同意;2、经营收益是否共享即使夫妻另一方没有同意,但是经营收益用于共同生活或者另一方追认亦可定为共同债务。夫妻一方未经同意私自筹款经营,收益确未共享,所负债务为个人债务,夫妻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承包经营,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三、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有哪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四、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应当支持。”《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对于丈夫欠债坐牢妻子还的问题,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我们知道只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都会被认定为夫妻之间的共同债务。也就是说,丈夫欠债坐牢,妻子是需要对债务进行偿还的。如果妻子能证明老公的的债权为个人约定债务,就可以不同代其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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