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即持有、使用特制的、伪装的信用卡来获取经济利益,也包括在无法提供真实身份证明的情况下凭借其虚假的身份证明来获得信用卡。
(二)无效,即持有使用已经注销或作废的信用卡。
这其中可以不涵盖较轻的触犯行为,比如在偶然发现废弃的信用卡时使用或者在已知该信用卡无效的情况下继续使用等轻微行为。
(三)滥用,即未经授权擅自盗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消费或提取现金等行为。
(四)违禁,即不合法地对信用卡透支款项,并且在银行部门多次催促还款之后仍然拒绝承担债务及相关费用。
这类行为常常以非法占有的意图存在,超越了信用卡设定的信贷限度或期限。
以上阐述中的“信用卡犯罪”,是指持有、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利用虚假身份证明骗取的信用卡,以及上述列举的所有信用卡诈骗活动。
另外,如果选择盗取他人的信用卡并用以违法活动,则应根据我国刑法典第264条予以定罪量刑。《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