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据不足且嫌疑人不承认时,司法机关遵循“疑罪从无”原则。侦查阶段,公安机关证据不足应补充侦查,如重新收集证据、询问证人等,两次补充侦查仍不足则撤销案件。
2.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对二次补充侦查案件,证据不足不符起诉条件应不起诉;发现新证据符合条件可公诉。
3.审判阶段,法院认为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有罪,应作无罪判决。后续有新证据可重启司法程序。
结论:
证据不足且嫌疑人不承认时,司法机关遵循“疑罪从无”原则,不同阶段有不同处理方式,侦查阶段证据不足可补充侦查,两次补充侦查仍不足应撤销案件;审查起诉阶段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应不起诉,有新证据可起诉;审判阶段证据不足应作无罪判决,有新证据可重新启动程序。
法律解析:
“疑罪从无”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原则。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发现证据不足会进行补充侦查,像重新收集证据、询问证人等,若两次补充侦查后证据依旧不足,就会撤销案件,避免错误追诉。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对二次补充侦查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会作出不起诉决定,不过若有新证据符合起诉条件,就可提起公诉。审判阶段,法院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时,会作出无罪判决。后续若有新证据,司法程序可重新启动。这一原则确保了司法的严谨性和公正性,保障了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若您在涉及证据及司法程序方面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法律建议。
1.司法机关在证据不足且嫌疑人不承认时应遵循“疑罪从无”原则。在不同司法阶段有不同处理方式。
2.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发现证据不足需补充侦查,可重新收集证据、询问证人等。经两次补充侦查仍不足的应撤销案件,这能避免无根据的持续侦查。
3.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对二次补充侦查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作出不起诉决定。若有新证据符合条件则可提起公诉,确保起诉的准确性。
4.审判阶段,法院认为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有罪的,应作无罪判决。之后有新证据可重新启动司法程序,保障司法公正和当事人权益。
建议司法机关在各阶段严格审查证据,提高收集证据的能力和效率,及时发现和处理证据问题。
法律分析:
(1)在司法实践中,“疑罪从无”原则是保障嫌疑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准则。当证据不足且嫌疑人不承认时,不同司法阶段有不同处理方式。
(2)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有责任补充侦查,可采取重新收集证据、询问证人等方法。若经两次补充侦查仍证据不足,需撤销案件,避免不必要的司法资源浪费和对嫌疑人的不当羁押。
(3)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对二次补充侦查后仍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要作出不起诉决定。但如果发现新证据且符合起诉条件,可提起公诉。
(4)审判阶段,法院若认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应作出无罪判决。若后续有新证据,可重新启动司法程序。
提醒:
司法程序严谨复杂,不同案情对应处理方式有差异。若涉及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一)侦查阶段,公安机关遇到证据不足情况,要积极补充侦查,比如重新收集证据、询问证人等。若经两次补充侦查还是证据不足,就应撤销案件。
(二)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对于二次补充侦查且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要作出不起诉决定;若发现新证据符合起诉条件,可提起公诉。
(三)审判阶段,法院认为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要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后续有新证据,可重新启动司法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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