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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笔债务是否为共同债务

李** 广西-南宁 夫妻债务咨询 2025.11.16 08:10:45 407人阅读

这笔债务是否为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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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判断债务是否为共同债务,要结合实际情况。夫妻债务中,用于共同生活、经营或基于双方意愿的,算共同债务。像双方共同签字或一方事后认可的借款,以及一方为家庭日常开销借的钱,都在此列。
2.若一方以个人名义借的钱,超出家庭日常所需,债权人无法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经营或基于双方意愿,就不算共同债务。
3.合伙等主体间,因共同经营、共享收益产生的债务,一般是共同债务。总之,需综合债务背景和用途判断。

2025-11-16 12:18: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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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判断债务是否为共同债务需结合具体情况综合判定,夫妻债务和其他主体间债务有不同认定标准。
法律解析:对于夫妻债务,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如双方共同签字借款或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以及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债权人不能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则不算共同债务。对于合伙等其他主体间债务,共同经营、共享收益所负债务通常为共同债务。在判定时要根据债务产生背景、用途等因素综合考量。如果您在债务是否为共同债务的认定上存在疑问,或者面临相关法律纠纷,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

2025-11-16 10:37: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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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债务是否为共同债务要综合具体情况。夫妻债务中,用于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基于共同意思表示的,是共同债务。像双方共同签字借款、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以及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债务都在此列。而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负债,债权人不能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基于共同意思表示的,不算共同债务。对于合伙等其他主体间,共同经营、共享收益所负债务一般是共同债务。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债权人和债务人明确债务性质,在借款时明确用途并保留证据。
2.夫妻一方遇到超出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追认要谨慎,避免承担不必要债务。
3.合伙等主体间签订详细协议,明确债务分担规则。

2025-11-16 09:26: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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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判断债务是否为共同债务,需依据不同主体和具体情形。对于夫妻债务,有明确的判定标准。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借款,或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以及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然而,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若债权人无法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3)对于合伙等其他主体间的债务,一般而言,因共同经营、共享收益所负债务通常被认定为共同债务。判断时需综合考虑债务产生的背景、用途等因素。

提醒:判断债务是否为共同债务情况复杂,不同案情对应不同解决方案,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11-16 08:30: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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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夫妻债务,要明确债务用途。查看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若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要判断是否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可通过查看是否双方共同签字、一方有无事后追认等情况确定。
(二)对于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债权人需收集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三)对于合伙等其他主体间债务,需审查是否为共同经营、共享收益产生的债务,同时结合债务产生背景、用途等综合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025-11-16 08:30:11 回复

原告应承担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举证责任。举证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需要针对对方所述借款用途提出反驳依据。你可参考《最高人民公报》2014年第12期(总第218期)第28页至30页上海长宁区2013年4月19日判决“赵某与项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该案确立了如下原则:一、夫妻一方具有和第三人恶意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构婚内债务嫌疑的,该夫妻一方单方自认债务,并不必然免除“出借人”对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事实应承担的举证责任。  二、借款人配偶未参加诉讼且出借人及借款人均未明确表示放弃该配偶可能承担的债务份额的,为查明案件事实,应依法追加与案件审理结果具有利害关系的借款人配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以形成实质性的对抗。  三、出借人仅提供借据佐证借贷关系的,应深入调查辅助性事实以判断借贷合意的真实性,如举债的必要性、款项用途的合理性等。出借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借款交付事实的,应综合考虑出借人的经济状况、资金来源、交付方式、在场见证人等因素判断当事人陈述的可信度。对于大额借款仅有借据而无任何交付凭证、当事人陈述有重大疑点或矛盾之处的,应依据证据规则认定“出借人”未完成举证义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仍有疑问,可追问,满意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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