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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伙供出但证据不足能否判刑

王** 上海-松江区 刑事处罚辩护咨询 2025.11.14 17:11:09 349人阅读

同伙供出但证据不足能否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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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我国刑事诉讼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和“疑罪从无”规则,这意味着定罪量刑必须有足够的证据支撑,要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
(2)当只有同伙供出,却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时,就属于证据不足的情况。因为证据需要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并且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来排除合理怀疑。
(3)仅靠同伙的供述,其证明力相对较弱,同伙可能存在虚假陈述、推卸责任等情况。如果没有其他证据进行补充和印证,那么就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4)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严格审查证据。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法院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提醒:证据在刑事诉讼中至关重要,不同案件证据情况不同,若面临此类问题,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1-14 21:00: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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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遇到同伙供出但证据不足的情况,嫌疑人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自己的情况,为自己进行合理辩解。
(二)嫌疑人可委托专业律师,律师能从专业角度审查证据,找出证据存在的问题,为嫌疑人争取合法权益。
(三)相关人员要注意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如证人证言、物证等,以此来反驳同伙的不实供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2025-11-14 19:59: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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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刑事诉讼讲“证据裁判原则”和“疑罪从无”,定罪量刑得证据确实、充分,事实清楚。仅同伙供出没其他证据印证,算证据不足,不能判刑。

2.证据要客观、关联、合法,形成证据链排除怀疑。同伙供述证明力弱,可能虚假或推卸责任。没其他证据补充印证,不能认定有罪。

3.法院审理会严格查证据,证据不足、指控不成立的,会判无罪。

2025-11-14 19:47: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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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同伙供出但证据不足不能判刑。
法律解析:
我国刑事诉讼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和“疑罪从无”规则,定罪量刑要求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仅依靠同伙供出,而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属于证据不足的情况。证据要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且形成完整证据链以排除合理怀疑。同伙的供述证明力较弱,存在虚假陈述、推卸责任的可能性。若没有其他证据进行补充和印证,就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严格审查证据,当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时,应作出无罪判决。如果您在刑事证据等方面存在疑惑,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更精准的法律建议。

2025-11-14 18:11: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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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伙供出但证据不足确实不能判刑。我国刑事诉讼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和疑罪从无规则,定罪量刑要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仅靠同伙供出,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就属于证据不足的情况。
2.证据要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需形成完整证据链排除合理怀疑。同伙供述证明力较弱,存在虚假、推卸责任等可能。若其他证据无法补充印证,就不能认定有罪。
3.法院审理时会严格审查证据,对于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会作出无罪判决。
解决措施和建议:侦查机关应进一步收集其他相关证据,如物证、书证等,形成完整证据链;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要严格把关证据的充分性;审判阶段,法院要公正审查证据,确保判决符合法律规定。

2025-11-14 17:58:59 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一、再审不提供证据材料怎么处理申请再审时当事人不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的,可以作出驳回再审申请的处理,或者要求当事人补充材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七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再审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和原审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二)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三)原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四)反映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及其他材料。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材料可以是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二、什么是再审新的证据(一)、再审“新的证据”:包括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原审庭审结束前发现但无法收集/原鉴定或勘验者推翻原结论等三种情形。1.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是指新发现的原先就已形成的证据[新发现的旧证据]。(1)即使是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出现的证据,如果是由于客观事实致使当事人无法在原审时就知道该证据存在的,从而根本不可能在原审中提出,且因此类新证据的出现,达到“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裁定再审;(2)如当事人以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形成的证据申请再审:A.一般情况下不宜裁定再审;B.如果属于新的事实,可以通过另行的方式解决。2.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主要是指在正常情况下当事人即使知道该证据存在也无法获得该证据,但只要获得该证据就可以达到“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程度。3.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所谓“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是指同一家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根据同样的检材,重新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推翻自己原先作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的情形。(二)、再审视为“新的证据”: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现阶段再审“新的证据”的适度扩张/对证据失权制度是个冲击]。1.该证据是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重要证据:A.该证据应当是在原审过程中已经向法庭提供的;B.该证据是重要证据[主要证据],能够证明案件基本事实/具有足够证明力且必不可少的证据。2.该证据在原审中未予质证;3.原裁判中没有将该证据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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