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安机关对特定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时间可延长至三十日,这些特定情形包括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流窜作案是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作案后逃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多次作案是三次以上作案,结伙作案是二人以上共同作案。
2.当犯罪嫌疑人符合上述情形之一且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原本拘留后三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而检察院需在七日内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
3.为确保该规定合理执行,公安机关应严格界定三种情形,避免随意延长时间。同时,检察院要认真履行审查职责,在七日内准确作出决定,保障司法程序公正高效。
法律分析:
(1)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法律赋予公安机关更灵活的提请审查批准时间。流窜作案是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作案后逃窜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多次作案要求三次以上作案,结伙作案是二人以上共同作案。
(2)当犯罪嫌疑人满足这些情形之一,且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原本应在拘留后三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至三十日。
(3)检察院在收到提请后,需在七日内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这保证了司法程序的效率和对嫌疑人权利的保障。
提醒:
犯罪嫌疑人及家属要清楚此程序规定,若对拘留及审查批准程序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进一步分析。
(一)若公安机关遇到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应准确判断其是否符合相应情形定义。对于流窜作案,要确认是否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对于多次作案,需核实是否作案三次以上;对于结伙作案,明确是否为二人以上共同作案。
(二)当确定犯罪嫌疑人符合情形之一且认为有必要时,公安机关要在拘留后的三日内及时办理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的相关手续,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延长至三十日。
(三)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应严格在七日内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第三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1.若犯罪嫌疑人有流窜、多次、结伙作案等情况,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准拘留的时间可从三日延长到三十日。
其中,流窜作案是跨市县连续作案或作案后外逃继续作案;多次作案指作案三次以上;结伙作案是二人以上共同作案。
2.当犯罪嫌疑人符合上述情形,公安机关觉得有必要时就可延长时间。检察院需在七日内决定是否逮捕。
结论:
公安机关对符合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情形之一的被拘留重大嫌疑分子,认为必要时可将提请审查批准时间从三日内延长至三十日,检察院应在七日内作出是否逮捕决定。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流窜作案是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多次作案为三次以上作案;结伙作案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对于符合这些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在有必要时可以延长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这样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此类案件的复杂性和侦查难度,给予公安机关更充足的时间来收集证据和查明事实。而检察院在收到提请后需在七日内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保障了司法程序的及时性。如果遇到涉及此类情况的法律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获得准确且详细的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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