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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债务公证一方承担有效吗

邓** 四川-达州 夫妻债务咨询 2025.11.11 09:51:04 442人阅读

婚内债务公证一方承担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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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及债务进行约定并公证,约定债务由一方承担,这种约定在夫妻内部具有法律约束力,即双方需按照约定履行。
(2)对于外部债权人,若其不知该约定,该约定对其无效,债权人可要求夫妻共同偿还债务。
(3)承担了债务的一方,可依据公证约定向另一方追偿。
(4)在实践中,夫妻若要让债权人受约定约束,需承担证明债权人知晓该约定的举证责任。

提醒:
婚内债务公证一方承担存在举证风险,处理时需谨慎。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1-11 15:06: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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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行婚内债务公证前,夫妻双方应充分沟通,明确债务情况及各自意愿,确保公证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二)若要使婚内债务公证对债权人产生效力,夫妻双方在与债权人交易时,应明确告知其债务承担约定,并保留相关证据,如书面告知函、聊天记录等。
(三)承担债务一方在向债权人偿还债务后,要及时依据公证约定向另一方追偿,注意保留追偿证据,如追偿函、转账记录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2025-11-11 13:20: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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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内债务公证由一方承担,在夫妻内部有效。依据法律,夫妻对财产和债务的约定,对双方有法律约束力。
2.对债权人来说,若其不知该约定,此约定无效,债权人可要求双方共同偿债。但承担债务方可按约定向另一方追偿。
3.实践中,证明债权人知晓约定需夫妻举证。所以做此类公证有风险,建议谨慎。

2025-11-11 11:39: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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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婚内债务公证由一方承担,在夫妻内部有效,对外部债权人则视其是否知晓该约定而定,且夫妻需对债权人知晓约定承担举证责任,有一定风险。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及债务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所以夫妻通过公证约定婚内债务由一方承担,在夫妻内部是有效的。然而对于债权人,若其不知该约定,此约定对其不产生效力,债权人仍可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偿债。不过承担了债务的一方能依据公证约定向另一方追偿。实践中,夫妻需承担证明债权人知晓该约定的举证责任,存在一定难度与风险。若您在婚内债务公证方面有疑问或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有效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11-11 10:48: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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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债务公证由一方承担,在夫妻内部有效,对外部债权人则视情况而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及债务的约定,对双方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婚内债务经公证由一方承担,在夫妻之间是有效的。然而,若债权人不知该约定,此约定对其无效,债权人可要求夫妻共同偿债,承担债务的一方可依公证约定向另一方追偿。

鉴于实践中夫妻需承担证明债权人知晓约定的举证责任,进行婚内债务公证一方承担存在风险,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1.进行债务公证时,明确告知债权人并保留相关证据。
2.与债权人签订协议,明确债务承担方式。
3.谨慎考虑婚内债务公证由一方承担的决定,避免后续纠纷。

2025-11-11 10:29:44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对于正确解决离婚案件当事人与案外债权人之间的矛盾,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问题,其关键是如何认定人民生效裁判文书对共同债务的分割效力问题。其实对此问题,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经有所规定,其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中规定:“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可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是一方或双方的经营收入,都归夫妻共有,从事经营所欠的债务,也理应为共同债务,故本案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人民生效的法律文书中对债务的负担问题作出的处理,具有不可逆转性,由于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只能是夫妻双方,债权人不是诉讼主体,所以这一处理是在债权人不参与的情况下做出的,无疑是只对原夫妻双方之间产生约束力,对债权人来说不具有对抗效力。一些法律学人称:在司法实践中,对夫妻分担债务的这种债务承担,并没有征得债权人同意,系越权代替债权人处分债权,从而侵害了债权人的对债权的处分权。显然,这一观点是不正确的。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对于正确解决离婚案件当事人与案外债权人之间的矛盾,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问题,其关键是如何认定人民生效裁判文书对共同债务的分割效力问题。其实对此问题,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经有所规定,其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中规定:“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可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是一方或双方的经营收入,都归夫妻共有,从事经营所欠的债务,也理应为共同债务,故本案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人民生效的法律文书中对债务的负担问题作出的处理,具有不可逆转性,由于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只能是夫妻双方,债权人不是诉讼主体,所以这一处理是在债权人不参与的情况下做出的,无疑是只对原夫妻双方之间产生约束力,对债权人来说不具有对抗效力。一些法律学人称:在司法实践中,对夫妻分担债务的这种债务承担,并没有征得债权人同意,系越权代替债权人处分债权,从而侵害了债权人的对债权的处分权。显然,这一观点是不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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