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业病鉴定不属于行政行为。行政行为需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并产生行政法律效果,而职业病鉴定是由有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的技术认定活动。
2.鉴定主体为医疗卫生机构,并非行政机关,鉴定依靠医学专业知识和技术手段,目的是明确劳动者健康与职业病的关联,不涉及行政权力行使。
3.若对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应申请再鉴定,而非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解决措施和建议:劳动者要增强对职业病鉴定性质的认识,正确选择维权途径。医疗卫生机构需提升鉴定的专业性和规范性,确保鉴定结果准确公正。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鉴定机构的监管,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1)行政行为有其特定定义,即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并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而职业病鉴定与此不同,它是由具备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的。
(2)职业病鉴定依靠医学专业知识和技术手段,重点在于依据相关标准判断劳动者是否患有职业病,核心是明确健康状况和职业病的关联,不涉及行政权力的行使。
(3)由于它不属于行政行为,所以当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时,不能像对行政行为那样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而是可以申请再鉴定。
提醒:遇到职业病鉴定相关问题,要明确其性质并非行政行为,若对结果有异议按规定申请再鉴定,复杂情况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明确职业病鉴定性质。要清楚它是医疗卫生机构的技术认定活动,不是行政行为,避免将其与行政行为混淆。
(二)正确处理对鉴定结论的异议。当对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时,应申请再鉴定,而不是走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途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由于职业病鉴定主体是医疗卫生机构,并非行政机关,所以不属于行政行为,不能据此提起行政诉讼。
1.职业病鉴定不是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职权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而职业病鉴定是有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按标准对劳动者是否患职业病做的技术认定。
2.鉴定主体是医疗卫生机构,非行政机关,鉴定靠医学知识和技术,目的是明确健康与职业病关联,不涉及行政权力。
3.对鉴定结论不服,可申请再鉴定,而非进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专业解答属于具体行政行为。1、申请: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2、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由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
专业解答工伤认定一般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认定不服的既可以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即该省劳动保障厅(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当然,申请人不得同时向该省劳动保障厅(局)和该市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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