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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本人和妻子离婚了,还有孩子要赡养的,想知道如果离婚配偶赡养费支付该怎么进行呢?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现在如果离婚配偶赡养费支付的话,具体来说离婚,丈夫不向妻子支付赡养费。赡养费,指的是子女向父母支付的生活费用,用于赡养老人。如果离婚,未成年子女归其中一方抚养,另一方应该向孩子支付抚养费。
你好,首先应当肯定精神赡养的可诉性,法律对不履行精神赡养的法律责任确实规定的不具体。而且,对精神赡养的判决和执行,确实比物质赡养的判决和执行要复杂的多,麻烦的多。但我们不能因此而否认精神赡养的可诉性。 1、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婚姻法规定了子孙对父母等长辈有赡养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则具体规定:赡养就是“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等。婚姻法没有排除精神赡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有精神赡养。可见,精神赡养是有法律根据的。 2、精神赡养不仅仅是一个道德问题或道德义务,也是一个法律义务。对于需要对老人提供精神赡养的作为行为(即应当作为而),包括提供精神需求上的物质保障和精神慰籍,属于给付之诉的,老人可以提起给付之诉;对于对老人进行精神虐待或限制老人人身自由(包括精神生活自由)的行为(即对于不应当作为而作为),属于侵权,老人可以提出排除妨害和停止侵害之诉。 3、虽然有些精神赡养(主要是道德层面的)不可诉或难以判决,但不能因此而否认整个精神赡养的可诉性。精神赡养的范围很广,一切事关老年人的精神愉悦与否的赡养内容和方式,都可能涉及精神赡养问题。因而分析,至少下列几个方面的精神赡养,完全具有可诉性:1、物化的精神赡养;2、必要的探望;3、子女有条件者,老人要求与子女同居;4、子女“分爹分妈”赡养,当子女有条件时,老人要求夫妻同居者;5、子女限制老人精神生活或自由,老人要求排除或停止侵权者;6、子女对老人进行精神虐待,老人要求停止侵权者;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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