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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一方非权属人签订的合同有效力吗

李** 黑龙江-鸡西 合同效力咨询 2025.11.09 06:01:14 476人阅读

合同一方非权属人签订的合同有效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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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当签订合同的非权属人取得权属人的授权委托,并以权属人名义签订合同时,此合同是有效的,相应的法律后果由权属人承担。这是因为权属人通过授权赋予了非权属人代表自己签订合同的权利。
(2)即便非权属人未获授权,不过构成表见代理时,合同同样有效。在这种情况下,相对人基于一些表象有理由相信非权属人有代理权。
(3)若既没有授权,也不构成表见代理,就属于无权处分。此时合同效力待定,如果权属人事后追认,合同有效;若不追认,合同对权属人不发生效力,但合同里关于非权属人权利义务的条款效力不受影响,非权属人可能要对合同相对人承担违约责任。

提醒:在签订合同前,要仔细核实对方是否有相关授权,避免陷入无权处分的合同纠纷,若遇到复杂情况,建议咨询律师进一步分析。

2025-11-09 12:15: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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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非权属人有授权委托,以权属人名义签合同,可放心按合同履行,法律后果由权属人担责。
(二)若构成表见代理,相对人能依据合同主张权益,合同依然有效。
(三)若无权处分且权属人未追认,相对人可要求非权属人承担违约责任,维护自身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2025-11-09 10:18: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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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权属人签合同,效力要分情况。若获权属人授权委托,以其名义签合同,合同有效,后果权属人担。

2.虽无授权但构成表见代理,即相对人有理由信其有代理权,合同同样有效。

3.既无授权又不构成表见代理,属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待定。权属人追认则有效;不追认,对权属人无效,但不影响非权属人条款效力,其可能担违约责任。

2025-11-09 09:20: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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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合同一方非权属人签订的合同效力分情况而定,获授权委托或构成表见代理时合同有效;既无授权又不构成表见代理则效力待定,经权属人追认有效,不追认对权属人不发生效力,但非权属人可能担责。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当非权属人获得权属人授权委托并以权属人名义签订合同时,这相当于权属人亲自实施的行为,合同自然有效,相应法律后果由权属人承担。若虽未获授权,但相对人有合理理由相信非权属人有代理权,构成表见代理,为保护善意相对人,合同同样有效。而既无授权又不构成表见代理时,属于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处于待定状态。若权属人事后认可,合同有效;若不认可,对权属人不生效,但不影响非权属人权利义务条款效力,非权属人可能要向相对人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您在合同签订过程中遇到类似情况,想进一步了解自身权益和应对措施,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11-09 07:21: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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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一方非权属人签订的合同效力需依情况判定。若非权属人获权属人授权委托并以其名义签合同,或虽未获授权但构成表见代理,合同有效。前者法律后果由权属人承担,后者因相对人有理由相信非权属人有代理权。

若既无授权又不构成表见代理,属于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待定。权属人事后追认,合同有效;不追认则对权属人不发生效力,但不影响合同中非权属人权利义务条款效力,非权属人可能担责。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相对人签约前应核实对方授权情况,要求出示授权文件。
2.非权属人无授权时勿轻易签约,避免担责。
3.出现无权处分情况,相对人及时与权属人沟通争取追认。

2025-11-09 06:04:59 回复

您好,关于和老人家属签订的合同有法律效力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1、与夫妻一方签订的合同一般情况下是有效的。因为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有平等的处置权。2、《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酣酣丰叫莶既奉习斧卢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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