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以家庭名义申请的宅基地,离婚后双方都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未分割宅基地权益的,双方可共同使用,不过需协商确定各自使用范围。这保障了双方在符合条件下对宅基地的合理利用。
(2)一方退出集体经济组织,通常不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这遵循了宅基地集体所有、成员使用的基本规则。
(3)宅基地上有房产,经法院判决或协议约定房产归属的,获房屋所有权一方可依“地随房走”原则使用宅基地,使房屋和宅基地的使用权益相匹配。
(4)双方对宅基地及房屋分割有争议,先协商,协商不成可起诉,法院会结合具体情况及相关规定裁决,为争议解决提供了法律途径。
提醒:离婚分割宅基地和房屋时,要严格遵守土地管理规定和乡村规划要求,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一)若宅基地以家庭名义申请,离婚后双方都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未分割权益,共同使用时应协商确定各自使用范围,避免使用冲突。
(二)一方退出集体经济组织,通常不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应及时与对方沟通,按规定处理相关权益。
(三)宅基地上有房产,经判决或协议确定归属后,获房屋所有权方依据“地随房走”使用宅基地,办理相关手续保障权益。
(四)双方对宅基地及房屋分割有争议,先尝试协商,协商不成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1.以家庭名义申请的宅基地,离婚后双方均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未分割权益,可共同使用,需协商确定使用范围;一方退出集体经济组织,通常不再享有使用权。
2.宅基地上有房产,经判决或约定确定归属后,获房屋所有权方可依“地随房走”使用宅基地。
3.双方对宅基地及房屋分割有争议,先协商,协商不成可起诉,由法院结合法规政策裁决。行使权利要遵守土地管理和乡村规划要求。
结论:
离婚后宅基地使用权行使需区分情况,双方为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未分割权益可共同使用;一方退出则不再享有。有房产按判决或协议确定归属,获房者可依“地随房走”使用。有争议先协商,不成可起诉。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宅基地若以家庭名义申请,离婚后双方仍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宅基地权益未分割,共同使用是合理的,不过需协商确定使用范围。当一方退出集体经济组织,其不再具备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资格。而对于宅基地上的房产,若已有法院判决或协议约定归属,“地随房走”原则保障了获得房屋所有权一方使用宅基地的权利。若双方对宅基地及房屋分割有分歧,先自行协商是较为高效的解决方式,若协商无果,可向法院起诉,法院会依据具体情况及相关法规政策进行公正裁决。在整个过程中,所有权利的行使都要遵循土地管理规定和乡村规划要求。如果在离婚后遇到宅基地及房屋分割等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建议。
专业解答宅基地使用权证登记在爷爷名下的法律效果虽然关于宅基地能否被继承的问题,在法律层面上尚未得到明确界定,但是根据相关规定,仍可通过特定途径获得。首先,宅基地之上的建筑物属于被继承人的私有合法财产,其所有法定继承人皆具有相应的继承权。其次,若被继承人具备农村户籍身份,则可继续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
专业解答在农村地区,对已故老人的房屋进行拆迁时,其赔偿金额将依据该房屋的实际使用面积来决定,并以此为基础,参考宅基地产权证及国土部门提供的房屋测量数据,分别向被征收人支付房屋征收补偿费用、房屋征收周转补偿费用以及房屋征收奖励性补偿费用。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详细咨询,敬请联系您所在地区的拆迁办公室。
专业解答宅基地使用权能否作为公司资产之依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乡村以及城市近郊的土地资源,除非是有具体的法律条例将其划定为须归属国家或其他组织所有之外,其他均应归属于广大的农民群体所有;而关于宅基地以及自留地、自留山等相关土地权益,同样也应当归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专业解答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可以作为遗赠进行赠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在特定条件下允许进行赠与操作,然而同样需要遵循相关规定和限制。原则上来说,同属于同一经济组织的成员之间可以进行宅基地有限制性的流转,一旦转手之后,原先的转让者将无法再次获得新的宅基地权益,而接受转让的使用者也必须满足重新申请宅基地的各种必要条件。
专业解答购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合法性问题鉴于农村宅基地交易状况,我们必须明确指出这是非法行为。依据中国现行农村土地管理体制,集体所有制为其主要特征,而宅基地本质上属于农村集体性质的土地资源,农户仅享有相应的使用权。由此可见,无论是在城市与乡村还是在村民集体内部,宅基地皆无法进行自由流通和买卖交易。对于已出售或租赁住户房屋的农村村民而言,再度提出宅基地申请事项将被视为不予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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