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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打隔断能否解除合同

尚** 甘肃-甘南 合同终止咨询 2025.11.08 06:38:23 342人阅读

中介打隔断能否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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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租户在中介打隔断的情况下一般可解除合同。一方面,相关规定禁止出租住房打隔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中介此举违反强制性规定,租户可据此主张解约;另一方面,若合同有不得改变房屋结构的约定,中介打隔断构成违约,租户有权依约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2.解决措施和建议:
-租户决定解除合同,要按法定程序以书面形式通知中介,清晰表达解除合同的意愿。
-保留好中介打隔断的相关证据,如照片、视频等,以便后续要求中介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损失时使用。
-若与中介就解约和赔偿事宜协商不成,可寻求相关部门调解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2025-11-08 14:57: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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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根据规定,出租住房需以原设计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禁止打隔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出租。中介打隔断的行为违反此强制性规定,租户可据此解除合同。
(2)若合同约定不得改变房屋结构,中介打隔断构成违约。租户不仅有权解除合同,还能要求中介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3)租户解除合同要遵循法定程序,一般需书面通知中介,清晰表达解除合同的意向。

提醒:
租户在遇到中介打隔断情况时,要及时保留相关证据,按法定程序解除合同。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11-08 13:08: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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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发现中介打隔断,可先查看合同有无不得改变房屋结构的约定。若有,可依此要求解除合同并让中介担责赔偿。
(二)即使合同未约定,由于中介打隔断违反出租住房应以原设计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打隔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出租的规定,也可主张解除合同。
(三)解除合同时,要按法定程序书面通知中介,清晰表达解除合同的想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中介打隔断的行为若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租户可据此解除合同。

2025-11-08 11:17: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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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介打隔断,租户通常可解除合同。规定出租住房要以原设计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打隔断改结构,中介此举违规,租户可据此解约。

2.若合同约定不得改变房屋结构,中介打隔断构成违约,租户能按约定解约,还可要求中介担责赔偿。

3.解除合同需按法定程序,一般书面通知中介,表明解约意愿。

2025-11-08 10:02: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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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中介打隔断,租户通常可解除合同。
法律解析:
根据规定,出租住房需以原设计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禁止打隔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出租。中介打隔断的行为违反了这一强制性规定,租户可据此主张解除合同。若合同中有不得改变房屋结构的约定,中介打隔断便构成违约,租户有权依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并要求中介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损失。但解除合同要按法定程序进行,一般需书面通知中介,明确表达解除意愿。若遇到中介打隔断等相关租房难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1-08 08:37:20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房屋中介违约打隔断问题解答如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为了更好地理解,以下就以一个案例为例。6月,毛小姐为了购买住房,与某房产中介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约定由中介公司作为居间人将庄先生座落于浦明路的一套房屋介绍给毛小姐,房款为人民币245万元,双方在《协议》中约定了付款方式、意向金的数额及处理办法等事项。其中,还在第十条约定:“由于毛小姐的原因导致房地产买卖合同未签订的,毛小姐应向中介公司支付总房款3的违约金”。协议签订后,毛小姐按约支付给中介公司意向金5000元。后由于毛小姐与上家庄先生在付款问题上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买卖合同没有签成。中介公司遂诉至,以毛小姐拒绝签订买卖合同为由,请求判令毛小姐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49000元。双方的争议焦点集中在两个方面:一、中介公司与毛小姐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第十条约定的“由于毛小姐的原因导致房地产买卖合同未签订的,应向中介公司支付总房款3违约金”是否有效二、中介公司在被毛小姐及案外人因故未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时,是否可收取相应费用。中介公司表示,《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中约定“如三方有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协议约定的,应对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的规定,据此追究毛小姐的违约责任是有法律依据的毛小姐的违约行为致使自己前期所做的居间工作无果,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毛小姐应按《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毛小姐则认为,《协议》中约定,房屋买卖一旦不成,自己及上家均应向中介公司支付违约金,显然是“霸王条款”,要求予以撤销。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本案中,《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系中介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其中第十条约定的内容,剥夺了买卖双方进一步协商的权利,意味着房屋买卖必须成交,否则委托人即应承担违约责任。而中介公司却使自己居于无论居间行为是否成功均可获得相应报酬的有利地位,显与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定相悖,故该约定的条款无效。中介公司依此收取违约金的主张不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鉴于房地产居间人在居间活动中往往要为委托人提供权籍调查、使用情况调查、行情调查、确定成交意向、订立交易合同等基本服务内容,而要完成这些服务内容,居间人需有一定的经济成本支出。因此,中介公司在毛小姐与上家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之前,只能向毛小姐主张其进行居间活动所支出的经济损失。判决,对中介公司要求毛小姐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二手房买卖中,中介公司的活动能否最后达成成果,促使上下家顺利签约具有不确定性,不是完全可由中介公司的意志决定的。有时,尽管中介公司为了促成合同的成立也尽了向委托人报告或者媒介的义务,但合同却因种种原因没有成立,甚至有些委托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抛开中介与第三人“手拉手”私下成交。对此情况,法律赋予了中介公司请求委托人支付中介活动必要费用的权利。但必要费用与报酬毕竟不是同一概念,而且在数额上往往也相差很大。因此,中介公司在与委托人签订居间合同时,就中介公司前期的报告、媒介、陪同看房、参与协商等服务活动,可约定按服务项目实行菜单式收费。如此才可以有效起到制约委托人以及弥补中介公司成本损失的作用,最终达到减少双方纷争的目的。判决,对中介公司要求毛小姐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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