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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形成的债务夫妻要共担吗

陈** 上海-金山区 夫妻债务咨询 2025.11.07 12:31:10 375人阅读

诈骗形成的债务夫妻要共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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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诈骗形成的债务通常由诈骗行为人独自承担,无需夫妻共担。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关键在于是否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
2.若一方实施诈骗产生债务,另一方未参与且不知情,该债务并非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同时,若诈骗所得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是诈骗方个人违法犯罪行为导致,理应由其独自担责。
3.建议被牵连的配偶及时收集能证明自己未参与诈骗、对诈骗不知情以及诈骗款项未用于家庭的证据,如聊天记录、资金流向证明等。若遇到债权人不合理追讨,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1-07 18:12: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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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有明确标准,需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
(2)当一方实施诈骗产生债务时,若另一方未参与且不知情,说明该债务缺乏夫妻共同意思表示。
(3)若诈骗所得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这是诈骗方个人违法犯罪行为的结果,并非夫妻共同行为导致。所以,诈骗形成的债务通常由诈骗行为人独自承担,而非夫妻共担。

提醒:
若遇到涉及诈骗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11-07 17:11: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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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遇到诈骗形成债务问题,首先要收集证据证明另一方未参与且不知情,像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以证明该债务并非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
(二)调查诈骗所得资金流向,保留相关银行流水、交易记录等,证明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
(三)若被债权人要求承担债务,可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认定该债务为诈骗方个人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025-11-07 16:24: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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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诈骗产生的债务,一般不用夫妻一起承担。判断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要看是否是双方共同意愿,或是否用于共同生活、经营。

2.若一方诈骗产生债务,另一方没参与、不知情,这不是双方共同意愿,不能算共同债务。并且,若诈骗所得没用于共同生活、经营,是诈骗方个人犯罪导致,应由其独自担责。

3.比如有人以个人名义骗钱,钱没用于家庭,这就是个人债务。所以,诈骗形成的债务通常由诈骗者自己承担。

2025-11-07 14:53: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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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诈骗形成的债务通常无需夫妻共担,一般由诈骗行为人自行承担。
法律解析:
认定夫妻共同债务,要考虑是否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或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若一方实施诈骗产生债务,另一方未参与且不知情,该债务并非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同时,若诈骗所得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是诈骗方个人违法犯罪行为导致,应由实施诈骗的一方独自担责。比如一方以个人名义虚构事实骗钱且款项未用于家庭,此债务就是个人债务。如果遇到涉及诈骗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复杂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5-11-07 13:23:13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担保形成的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担保之债具有个人性、人身性,行为效果应个人承担。夫妻在法律上是的人格,其行为有的可以视为夫妻家庭的行为,行为的效果由夫妻共同承受,有的行为却只能是其个人行为,行为效果只能由其个人承受。【案情】田某与李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形成夫妻关系。6月,华某将李某诉至,要求履行担保债务10万元。原来早在6月田某为其好友双某借款一年做了担保,现借款人双某逾期未还借款,现双某与田某均不知所踪,故华某要求田某李某承担担保还款责任。李某承认知道田某担保一事,但并不赞成,且自己并未从中获益,故不承担还款责任。【分歧】担保形成债务能否作为夫妻共同债务,李某是否需要承担前夫的担保债务,存在以下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担保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李某应承担还款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的除外。”田某与李某并无夫妻财产约定,且第三人债权人亦不知道该约定,故李某应担责。第二种意见认为:该笔担保债务不应属夫妻共同债务,李某不应承担还款责任。田某为双某借款担保,并不是附条件的担保,未从中获利,更谈不上对其与李某家庭产生利益,即该笔债务并非为家庭生活所负债务,故李某不应承担该笔担保之债的还款责任。【管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一、田某担保之债并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从中可以确定所谓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了共同生活或者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该债务的形成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夫妻双方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或者说夫妻双方已经或应该从该债务行为中获益。二、担保之债具有个人性、人身性,行为效果应个人承担。夫妻在法律上是的人格,其行为有的可以视为夫妻家庭的行为,行为的效果由夫妻共同承受,有的行为却只能是其个人行为,行为效果只能由其个人承受。只有夫妻共同承受的行为才可以适用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所以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前提是不能脱离夫妻共同生活和生产经营,应当结合“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这一法律精神考虑该债务的形成是否是夫妻共同举债的合意或者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对于夫妻一方所负的债务,如果债务形成时,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则不论夫妻是否共同从该债务中受益,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如果债务形成前后,夫妻均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从该债务中受益,则同样应视其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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