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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了解,婚前购房离婚时怎么分?

ask****390 上海-崇明区 财产分割咨询 2025.11.05 18:32:26 387人阅读

想了解,婚前购房离婚时怎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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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00496162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上海-黄浦区 咨询解答:6361条

您好 请问您的问题得到解决了嘛

2025-11-06 13:01: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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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64932209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上海-虹口区 咨询解答:1821条

您好!通常情况下,这类房产的归属会因出资情况、产权登记、还贷情况以及婚后是否加名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2025-11-06 09:52: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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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上海-长宁区 咨询解答:712条

婚前购房离婚时如何分配,关键看产权登记和出资情况。例如,个人婚前全款购买并登记在自己名下,通常不分割;若婚后共同还贷,则另一方有权获得补偿。情况复杂,不同方案结果差异巨大。建议携带具体材料预约咨询,我们将为您量身定制最优策略,全力争取您的最大权益。

2025-11-06 08:12: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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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江苏-南京 咨询解答:9904条

截图给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具体

2025-11-05 21:25: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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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咨询解答:23423条

要根据离婚的过错,对于家庭的贡献,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和孕育情况,房屋出资实际情况等等来综合确定份额

2025-11-05 19:57: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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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上海-黄浦区 咨询解答:9100条

你好,现在是准备离婚吗还是什么情况

2025-11-05 19:00: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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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上海-静安区 咨询解答:9928条

你好,是否需要律师事务所

2025-11-05 18:56: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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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浙江-杭州 咨询解答:515749条

婚前购房离婚分割情况不同。若一方全款买且登记自己名下,属个人财产不分割;若一方首付登记自己名下,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房子归产权登记方,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给另一方补偿;双方婚前共同出资买房,按出资比例分或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

2025-11-05 18:40: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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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款项都是谁出资的呢

2025-11-05 18:40: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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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上海-黄浦区 咨询解答:1563条

您好,我是家理律师事务所,稍后给您回电了解详细情况后,为您提供法律支持。家理律所9年只做婚姻家事法律服务,如果您比较着急可直接来电联系我。

2025-11-05 18:39: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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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上海-虹口区 咨询解答:119条

看婚前房产购买时,首付款如何支付,分期付款还款是谁承担。结合关于房产的约定

2025-11-05 18:34: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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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购房团购,规范的说是指一定数量的购房者自发组团或者在团购组织的安排下,由选出的代表或者单位,与开发商多次协商,最终在某一时间段内以低于散户市场成交价格签订《合同》的一种消费过程。对开发商而言主要是带来了大量的成交,对客户而言主要是得到了实惠,属于一种双赢的营销模式。目前,房地产团购主要是以网络公司或专门的房地产营销公司为平台结构订立团购协议的模式。由此可见,代理机构或者房地产公司虽然在此过程中有参与,但不是团购费的收取方,并不违反《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苏州市昆山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房地产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第六条第三项规定:“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不得采取由第三方向买受方收取的团购费、网络费等各类相关费用。”但是该文件很快就被《苏州关于规范全市房地产团购销售行为的通知》所取代,其主要的要求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所有房源全部交给电商团购,只要楼盘存有未售房源,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确保不参加团购的购房者也可以在售楼处购到商品房。不得强迫购房者参加各类团购、网购活动。房地产电子商务企业开展商品房团购活动时,应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房源,合理确定团购规模,不得无限制发展团购会员,以免造成市场混乱。”可见,在对房地产团购费的性质认识趋于一致的情况下,监管部门以规范性文件的性质最终承认了企业可以收取团购费,只是表明了不得因此损害消费者的权利。

所谓购房团购,规范的说是指一定数量的购房者自发组团或者在团购组织的安排下,由选出的代表或者单位,与开发商多次协商,最终在某一时间段内以低于散户市场成交价格签订《合同》的一种消费过程。对开发商而言主要是带来了大量的成交,对客户而言主要是得到了实惠,属于一种双赢的营销模式。目前,房地产团购主要是以网络公司或专门的房地产营销公司为平台结构订立团购协议的模式。由此可见,代理机构或者房地产公司虽然在此过程中有参与,但不是团购费的收取方,并不违反《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苏州市昆山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房地产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第六条第三项规定:“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不得采取由第三方向买受方收取的团购费、网络费等各类相关费用。”但是该文件很快就被《苏州关于规范全市房地产团购销售行为的通知》所取代,其主要的要求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所有房源全部交给电商团购,只要楼盘存有未售房源,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确保不参加团购的购房者也可以在售楼处购到商品房。不得强迫购房者参加各类团购、网购活动。房地产电子商务企业开展商品房团购活动时,应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房源,合理确定团购规模,不得无限制发展团购会员,以免造成市场混乱。”可见,在对房地产团购费的性质认识趋于一致的情况下,监管部门以规范性文件的性质最终承认了企业可以收取团购费,只是表明了不得因此损害消费者的权利。

所谓购房团购,规范的说是指一定数量的购房者自发组团或者在团购组织的安排下,由选出的代表或者单位,与开发商多次协商,最终在某一时间段内以低于散户市场成交价格签订《合同》的一种消费过程。对开发商而言主要是带来了大量的成交,对客户而言主要是得到了实惠,属于一种双赢的营销模式。目前,房地产团购主要是以网络公司或专门的房地产营销公司为平台结构订立团购协议的模式。由此可见,代理机构或者房地产公司虽然在此过程中有参与,但不是团购费的收取方,并不违反《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苏州市昆山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房地产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第六条第三项规定:“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不得采取由第三方向买受方收取的团购费、网络费等各类相关费用。”但是该文件很快就被《苏州关于规范全市房地产团购销售行为的通知》所取代,其主要的要求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所有房源全部交给电商团购,只要楼盘存有未售房源,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确保不参加团购的购房者也可以在售楼处购到商品房。不得强迫购房者参加各类团购、网购活动。房地产电子商务企业开展商品房团购活动时,应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房源,合理确定团购规模,不得无限制发展团购会员,以免造成市场混乱。”可见,在对房地产团购费的性质认识趋于一致的情况下,监管部门以规范性文件的性质最终承认了企业可以收取团购费,只是表明了不得因此损害消费者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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