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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婚离婚小孩抚养权归谁

陈** 河北-邢台 子女抚养咨询 2025.11.04 09:05:12 481人阅读

军婚离婚小孩抚养抚养权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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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军婚离婚时小孩抚养权归属与普通离婚案件一样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为原则,不同年龄段子女抚养权判定有相应规则,军人职业特殊性会被考虑但非决定因素。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处理子女抚养权问题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为根本出发点。不满两周岁子女原则上由母亲直接抚养,这是基于幼儿对母亲生理和情感上的依赖。已满两周岁的子女,若父母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法院会综合双方具体情况判决,若一方存在不利于孩子成长的情形,如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有抚养条件却不尽抚养义务等,通常难以获得抚养权。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因其具备一定认知和判断能力,所以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军人职业有特殊性,比如可能长期在外执行任务等,但这在抚养权判定中只是考虑因素之一,并非决定因素。
如果在军婚离婚子女抚养权问题上有任何疑问或需要更详细的法律建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11-04 14:54: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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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军婚离婚小孩抚养权归属和普通离婚案件一样,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为根本原则。
2.具体判定上,不满两周岁子女原则归母亲抚养;已满两周岁且父母协议不成,法院按最有利于子女原则判决,若一方有不利于孩子成长情形,可能无法获得抚养权;已满八周岁子女,要尊重其真实意愿。
3.虽然军人职业特殊,但这在抚养权判定中仅作考虑因素,并非决定因素。

建议:双方在处理抚养权问题时,应多从孩子角度出发,友好协商。若协商不成诉至法院,要积极提供自身更适合抚养孩子的证据,同时尊重孩子意愿,保障孩子健康成长。

2025-11-04 13:00: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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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军婚离婚时小孩抚养权归属与普通离婚案件一样,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为根本原则。
(2)不满两周岁子女原则上由母亲直接抚养,保障幼儿成长环境的稳定性。
(3)已满两周岁子女,若父母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法院会综合双方具体情况,依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判决。若一方存在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等不利于孩子成长的情况,可能无法获得抚养权。
(4)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尊重其真实意愿,体现对孩子自主意识的重视。
(5)军人职业特殊性在抚养权判定中会被考虑,但不是决定因素,仍以孩子利益为核心。

提醒:军婚离婚抚养权判定复杂,不同家庭情况不同,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1-04 11:22: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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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子女不满两周岁,在没有特殊不利于母亲抚养的情况下,可尽量由母亲争取直接抚养。
(二)子女已满两周岁,父母可先协商抚养权归属,若协商不成,双方应积极举证自身有利于子女成长的条件,如稳定的收入、良好的居住环境等。
(三)若一方存在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等情况,另一方要收集相关证据,以此争取抚养权。
(四)子女已满八周岁,父母要尊重孩子意愿,可与孩子充分沟通。
(五)军人一方要考虑自身职业特殊性可能带来的影响,可通过增加陪伴孩子时间等方式,证明自己能为孩子提供良好成长环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2025-11-04 09:25: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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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军婚离婚时,小孩抚养权归属和普通离婚一样,以孩子利益最大化为原则。

2.不满两周岁孩子,原则上归母亲抚养;已满两周岁,父母协商不成,法院按最有利孩子原则判决。若一方有不利于孩子成长的情况,可能无法获得抚养权。

3.已满八周岁孩子,要尊重其意愿。军人职业特殊性会被考虑,但不是决定因素。

2025-11-04 09:21:34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军人离婚孩子抚养权归谁问题解答如下,军人离婚孩子抚养权归谁人民法院审理军人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因此,人民法院审理军人离婚案件时,对子女抚养问题,也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来审判的,并没有特殊的法规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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