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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是否附带民事责任

赵* 广西-贵港 经济犯罪辩护咨询 2025.11.02 04:25:03 446人阅读

经济犯罪是否附带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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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经济犯罪常侵害被害人财产权利,被害人可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犯罪分子赔偿经济损失。这一程序能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时,一并处理物质损失赔偿问题,提高司法效率,保障被害人权益。
(2)并非所有经济犯罪都能附带民事诉讼。当出现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情况,要先依法追缴或责令退赔。若经此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才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这体现了法律对不同情况的区别对待和严谨处理。

提醒:
遭遇经济犯罪,要先判断是否符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条件。若涉及财产被非法占有处置,关注追缴和退赔情况,必要时及时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建议咨询专业人士分析具体案情。

2025-11-02 09:51: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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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经济犯罪侵害被害人财产权利时,被害人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犯罪分子赔偿经济损失,需准备好相关财产损失的证据材料,积极参与诉讼。
(二)若经济犯罪属于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情况,应等待司法机关依法追缴或责令退赔。
(三)经过追缴或退赔仍有损失未弥补,被害人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025-11-02 09:43: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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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犯罪常涉及民事责任。若犯罪行为侵害被害人财产权,被害人能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犯罪分子赔偿损失。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解决被告刑事责任时,一并处理其犯罪造成的物质损失赔偿问题。

2.并非所有经济犯罪都可附带民事诉讼。若财产被非法占有、处置,应追缴或责令退赔。若仍有损失,被害人可另行起诉。

2025-11-02 08:30: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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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经济犯罪可能附带民事责任,被害人一般可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但非法占有、处置财产情形需先追缴或责令退赔,不足部分可另行民事诉讼。
法律解析:
经济犯罪常侵害被害人财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可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时,附带解决其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赔偿问题。但不是所有经济犯罪都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要先依法追缴或责令退赔。只有在经过追缴或退赔仍无法弥补损失时,被害人才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若您在经济犯罪相关的民事赔偿方面有疑问,或者遇到类似情况不知如何处理,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1-02 06:36: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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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在侵害被害人财产权利时可能附带民事责任。被害人有权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犯罪分子赔偿经济损失,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在解决刑事责任时附带解决物质损失赔偿问题的诉讼活动。

但并非所有经济犯罪都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先依法追缴或责令退赔。若经追缴或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才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被害人在遭遇经济犯罪导致财产受损时,及时了解自身权利,先判断是否符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条件。
2.若属于非法占有、处置财产情形,配合司法机关追缴或责令退赔工作。
3.经追缴或退赔后损失未弥补,及时准备证据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2025-11-02 05:57:20 回复

一)具体情况具体对待:  1、不影响民事案件审理的,民事案件可继续审理。2、如果是刑事自诉案件:如果当事人没有控诉被告,还是按照民事案件审理民事请求;如果原告想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并提出诉讼请求,可以将案件移送刑事庭审理;  3、如果是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如果发现案件实体内容有涉嫌刑事犯罪的情况时,法院应裁定中止审理,并将发现的情况或线索及时移送具有侦查权的侦查机关。  (二)最高法〈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  民事案件审理中,法院发现案件的全部或部分事实涉嫌刑事犯罪,或者案件所涉的犯罪事实已经法院刑事判决,由于实践中具体运用的标准不统一,致使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为此,对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发现案件的全部或部分事实涉嫌刑事犯罪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法院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但根据民事法律规范判断,当事人之间构成民事法律关系,且不影响民事案件审理的,民事案件可继续审理。  2、审理中发现涉嫌犯罪,且该刑事犯罪嫌疑案件确认的事实将直接影响民事纠纷案件的性质、效力、责任承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法院应裁定中止审理,将犯罪线索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等待刑事程序终结后再恢复审理。  3、审理中发现涉嫌犯罪,且不构成民事责任承担的,例如发现案外人涉嫌盗用、私刻单位公章从事诈骗的行为,作为民事被告的单位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即合同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的,法院应全案移送。  全案移送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应采用以下移送方式处理:  1)人民法院认为案件有犯罪嫌疑但不属于民事纠纷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2)在审理过程中,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法院,法院经审查认为确有犯罪嫌疑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  对已全案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案件,在上述机关侦查期间,当事人又以相同事由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二、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发现案件所涉及的部分或全部事实已经生效刑事判决确认  1、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与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完全竞合,且刑事判决对财产处理已涵盖了民事责任范畴(例如行为人的行为涉及刑事犯罪,同时也构成民事责任,在刑事判决中已作出返还被害人合法财产或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判决),被害人又对此提起民事诉讼的,根据沪高法(2006)245号《上海法院关于刑事判决中财产刑及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刑事判决中财产部分的执行,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  由于刑事部分的裁决具有执行上的法律效力,且刑事判决中的返还责任主体与民事案件的责任主体完全竞合,不涉及其他责任主体,故在刑事诉讼已作出的财产处理与民事诉讼请求赔偿范围一致的情况下,被害人在已获公力救济的情况下,再行就同一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起诉。  2、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与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虽然竞合,但刑事判决对涉及的财产部分未作处理,或只作部分处理,受害人通过民事诉讼寻求救济,要求刑事责任主体返还财产或对追赃不足部分承担赔偿责任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有管辖权的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3、刑事判决对财产部分虽作出追赃或退赔处理,但刑事责任主体与民事责任主体不相竞合,被害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应该根据民事法律规范进行判断。如果当事人之间构成民事法律关系,除了刑事责任主体承担责任外,单位或其他人仍应承担民事责任,民事案件应当继续审理。例如行为人采用欺诈手段与被害人订立合同,个人构成诈骗罪,但单位如果对合同的相对人即被害人构成表见代理,或者单位有过错的,单位应承担合同责任或过错赔偿责任。合同相对人提起民事诉讼,经济犯罪与民事责任虽属同一法律事实,但因引发不同的责任,民事案件应当继续审理。  注:上述意见是二00七年十二月十八日颁布,因此,文中所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为2012年修订前的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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