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情况有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但需要结合具体情形进行分析。
可能构成拒执罪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在强制执行阶段,被执行人有义务按照法院的执行要求履行还款义务。如果被执行人在明知有生效判决需要执行,且法院已经启动强制执行程序的情况下,将16万工资以现金形式还给未起诉的人,导致无法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这种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 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被执行人将16万工资现金还给他人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符合隐藏、转移财产的特征,若因此导致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可能构成拒执罪。
不一定构成拒执罪的情况
还款具有合理理由 :如果被执行人能证明将16万还给未起诉的人存在合理的原因,例如该笔债务属于紧急且有优先偿还必要的债务(如救命钱等),并且该还款行为没有实质影响到其履行生效判决的能力,即其仍有其他足够的财产可供执行生效判决,那么可能不构成拒执罪。
执行法院未明确告知相关义务 :如果执行法院没有明确告知被执行人在强制执行期间不得随意处置财产、应优先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等内容,被执行人可能因缺乏主观故意而不构成犯罪。
在司法实践中,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需要由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案件的证据和事实进行综合判断。一旦被认定构成该罪,根据刑法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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