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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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性质的宅基地房屋,先尝试双方协商分配,达成一致后按协议处理,能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矛盾。
(二)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法院会依据财产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
(三)若房屋是一方婚前建造,确定为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归建房方;若婚后共同出资建造,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四)若一方婚前建造,婚后双方有共同维护、修缮等行为,要明确增值部分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1.农村宅基地属集体所有,离婚时不能分宅基地所有权,但能处理其上房屋等权益。
2.若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可协商分配,达成协议按协议处理;协商不成,法院会依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判决。
3.一方婚前建造的房屋属个人财产,离婚归建房方;婚后共同出资建造则是共同财产。一方婚前建造婚后共同维护,增值部分可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结论:
农村宅基地归集体所有,离婚时不能分配其所有权,可对宅基地上房屋权益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房屋可协商分配,协商不成法院按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判决;一方婚前建造的房屋,婚前属个人财产归建房方,婚后共同出资建造属共同财产,婚前建造婚后共同维护修缮的增值部分可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归集体,夫妻不具备所有权,所以离婚时不能对其进行分配。对于宅基地上的房屋,若为夫妻共同财产,协商一致按协议处理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协商不成法院按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判决,是为了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一方婚前建造房屋属个人财产,符合物权取得原理;婚后共同出资建造自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前建造婚后共同维护修缮使房屋增值,增值部分作为共同财产分割,是对双方付出的合理认定。
如果在离婚涉及农村宅基地房屋权益分配上有任何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1.农村宅基地属集体所有,离婚时夫妻不能分配其所有权,但可处理宅基地上房屋等权益。若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双方能先协商分配,达成协议后按协议处理;协商不成,法院会依据财产具体情况,遵循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对于房屋归属,一方婚前建造的房屋属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归建房方。婚后共同出资建造的房屋,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一方婚前建造,婚后双方共同维护、修缮,增值部分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3.建议夫妻在处理离婚房产问题时,先友好协商,明确房屋性质和归属。若协商无果,可寻求专业法律帮助,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分析:
(1)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归集体,夫妻离婚时不能对其所有权进行分配,不过能处理宅基地上房屋等权益。
(2)当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时,双方可先自行协商分配,达成一致后按协议执行。例如双方可约定一方获得房屋,另一方给予一定经济补偿。
(3)若协商不成,法院会依据财产具体情况,遵循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
(4)若房屋是一方婚前建造,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归建房方;婚后共同出资建造则为夫妻共同财产。若一方婚前建造,婚后双方共同维护、修缮,增值部分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提醒:
离婚分割宅基地房屋权益情况复杂,不同案情处理方式不同,建议咨询以获取更精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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