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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有哪些界定条件

陈** 西藏-林芝 合同效力咨询 2025.10.31 14:24:11 420人阅读

无效合同有哪些界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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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自始不具法律约束力。其界定条件包括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另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以及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也无效。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签订合同前,仔细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和信用状况,避免与可能进行欺诈等行为的主体签约。
2.确保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3.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及时返还因合同取得的财产,若无法返还则折价补偿。有过错方应主动赔偿对方损失,各方都有过错时按责任承担。

2025-10-31 19:21: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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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无效合同是自始就无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其界定有多种情形。一方用欺诈、胁迫手段订立且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这是因为违背了合同订立的公平自愿原则。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以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均无效,这些情形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社会和经济秩序。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和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也属于无效合同范畴,这是为了保障交易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4)合同被认定无效后,财产需返还,无法返还则折价补偿,有过错方要赔偿对方损失,各方有过错则各自担责,以此来平衡各方权益。

提醒:签订合同时要确保符合法律规定和真实意愿,避免合同无效风险,若遇复杂情况建议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2025-10-31 18:51: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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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识别无效合同,在签订合同时要留意是否存在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且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同时要确认合同双方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是虚假意思表示。
(二)若合同被认定无效,已取得财产的要及时返还,若不能返还或没必要返还则折价补偿。
(三)明确责任承担,若一方有过错需赔偿对方损失,若双方都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025-10-31 17:38: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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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效合同指不具备生效条件,从开始就无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2.界定情形包括:用欺诈胁迫手段订合同损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规强制规定。此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也无效。
3.合同无效后,取得的财产应返还,无法返还则折价补偿。有过错方需赔偿对方损失,各方有过错则各自担责。

2025-10-31 17:29: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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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无效合同自始无法律约束力,符合特定界定条件会被认定无效,合同无效后财产应返还或折价补偿,有过错方需担责。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合同存在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且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等情况,会被认定无效。同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及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也属无效。合同被认定无效后,自始至终不具法律约束力,基于该合同获得的财产应返还,无法返还或没必要返还的则折价补偿。若一方有过错,要赔偿对方损失;若各方都有过错,则各自承担相应责任。若遇到合同效力相关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0-31 16:00:53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所谓无效婚姻是指男女两性的结合因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违法结合。婚姻是男女两性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是合法婚姻,具有法律效力。反之,则是违法的,为法律所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该规定表明,当事人即使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如果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婚姻仍然不具有法律效力,属于无效婚姻。主要包括以下情形:其一,违反一夫一妻制的无效婚姻。“婚姻法”规定,任何人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构成重婚,其再缔结的婚姻无效,并追究其刑事责任。例如:杨某与张某1996年结婚,第二年育一子杨某某。2001年杨某与雷某相识,不久二人以夫妻名义长期租房非法同居。2003年7月杨某用虚假材料与雷某登记结婚。张某得知后遂向人民杨某重婚。判决杨某重婚罪成立,并宣告杨某与雷某的婚姻无效。其二,当事人有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的无效婚姻。基于提高人口素质、避免遗传疾病的要求,以及长期形成的伦理观念,禁止一定范围的亲属结婚是各国婚姻法的通例。我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因此,凡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的,都应当是无效婚姻。我国许多地区长期流行所谓的“亲上加亲”的婚姻陋俗。特别是表兄妹结婚的在过去比较常见。这明显违反婚姻法,必须禁止。其三,患有禁止结婚疾病的无效婚姻。我国《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应禁止结婚。法律禁止患有特定疾病的人结婚,目的是为了防止和避免疾病的传染和遗传,以保护婚姻关系当事人的身体健康及其他合法权益,同时有利于后代的健康。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未治愈、先天性痴呆以及某些已被实践证明不应结婚的传染病未治愈者。

您好,关于应该如何界定无效婚姻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由于精神病人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因此在婚姻关系中更难以培养正常的夫妻感情或更易使夫妻感情出现裂痕,进而更易导致婚姻出现状况。然而,他们自身处理问题和调解纠纷的能力却十分低下,无力承担家庭生活和抚养子女的责任,因此,婚前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属于法律规定的婚姻无效的理由。张某与王某(女)经人介绍认识,半年后办理了结婚登记。在婚礼上,王某精神病复发,婚礼也搞得不欢而散。事后,张某才了解到王某早已因双相情感障碍精神疾病和狂躁抑郁症住进了医院,并一直在接受治疗。在与张某办理婚姻登记、举行婚礼期间一直依靠药物维持,而在婚礼上犯病后,王某又住院治疗达数月之久。张某认为,王某和其家人故意隐瞒她的精神病史,使自己与其登记结婚,而婚后王某的精神疾病又久治不愈,故诉至,请求判决双方的婚姻关系无效。经审理后认为,我国《婚姻法》第10条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本案中,王某婚前患有严重精神疾病,且婚后久治不愈,因此判决张某与王某的婚姻无效。本案中的无效婚姻情形属于“疾病婚”。即因一方或双方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而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形。《母婴保健法》规定,男女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医学鉴定证明。婚前医学检查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三类疾病的检查。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间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由此可见,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处于发病期的指定传染病和有关精神疾病。本案中,王某婚前患有严重精神疾病吗,婚后久治不愈,所以张某婚姻无效的主张,是于法有据的。

您好,关于无效婚姻是怎样界定的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所谓无效婚姻是指男女两性的结合因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违法结合。婚姻是男女两性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是合法婚姻,具有法律效力。反之,则是违法的,为法律所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该规定表明,当事人即使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如果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婚姻仍然不具有法律效力,属于无效婚姻。主要包括以下情形:其一,违反一夫一妻制的无效婚姻。“婚姻法”规定,任何人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构成重婚,其再缔结的婚姻无效,并追究其刑事责任。例如:杨某与张某1996年结婚,第二年育一子杨某某。2001年杨某与雷某相识,不久二人以夫妻名义长期租房非法同居。2003年7月杨某用虚假材料与雷某登记结婚。张某得知后遂向人民杨某重婚。判决杨某重婚罪成立,并宣告杨某与雷某的婚姻无效。其二,当事人有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的无效婚姻。基于提高人口素质、避免遗传疾病的要求,以及长期形成的伦理观念,禁止一定范围的亲属结婚是各国婚姻法的通例。我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因此,凡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的,都应当是无效婚姻。我国许多地区长期流行所谓的“亲上加亲”的婚姻陋俗。特别是表兄妹结婚的在过去比较常见。这明显违反婚姻法,必须禁止。其三,患有禁止结婚疾病的无效婚姻。我国《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应禁止结婚。法律禁止患有特定疾病的人结婚,目的是为了防止和避免疾病的传染和遗传,以保护婚姻关系当事人的身体健康及其他合法权益,同时有利于后代的健康。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未治愈、先天性痴呆以及某些已被实践证明不应结婚的传染病未治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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