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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诉讼需满足什么

戴** 陕西-宝鸡 债务债权咨询 2025.10.31 09:16:34 329人阅读

债权人代位诉讼需满足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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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诉讼需严格满足法定条件。这些条件确保了债权人在合理合法范围内行使代位权,维护自身权益,也保障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交易秩序。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需合法且已到期,只有受法律保护且已届清偿期的债权,债权人才可行使代位权。
2.债务人应怠于行使其债权或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即未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要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若不影响则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
4.债务人的债权不能是专属于其自身的债权,像基于扶养、抚养、赡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及劳动报酬、退休金等,不得代位行使。

债权人在提起代位诉讼前,需仔细审查是否满足这些条件,避免因不符合条件而导致诉讼请求被驳回。

2025-10-31 14:24: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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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债权人代位诉讼的首要条件是债权合法且到期。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只有到期债权,债权人才有行使代位权的基础。这保证了债权人行使权利的正当性和紧迫性。
(2)债务人需怠于行使其债权或相关从权利,且表现为未通过诉讼或仲裁向次债务人主张。这种不作为使得债权人的权益可能受损,为代位诉讼提供了必要前提。
(3)债务人的怠于行为必须影响到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若对债权实现无影响,债权人不能随意行使代位权,这是对代位权行使的合理限制。
(4)债务人的债权不能是专属于其自身的债权,像基于扶养、抚养、赡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以及劳动报酬、退休金等,这些具有人身属性的债权不能被代位行使。

提醒:债权人在考虑代位诉讼时,要严格审查是否满足上述条件,避免因条件不符导致诉讼失败。若案情复杂,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0-31 12:24: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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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保自身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并且已经到了约定的还款期限,要留存好相关的借款合同、转账记录等能证明债权的材料。
(二)收集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相关从权利的证据,比如了解债务人是否未通过诉讼或仲裁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
(三)证明债务人这种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对自己的到期债权实现产生了影响,可提供自身资金周转困难等相关证明。
(四)确认债务人的债权不属于专属于其自身的债权,避免因债权性质问题导致代位权无法行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2025-10-31 12:07: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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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提起代位诉讼,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债权合法且已到期。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到了清偿期,债权人才可代位行使权利。
二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及相关从权利。即债务人未通过诉讼或仲裁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
三是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若不影响,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
四是债权非专属于债务人。像基于亲属关系的给付请求权、劳动报酬等,不可代位行使。

2025-10-31 10:22: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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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债权人提起代位诉讼需同时满足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且已到期、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相关从权利、该怠于行使行为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债务人的债权并非专属于其自身这四个条件。
法律解析:
法律设立债权人代位诉讼制度,是为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债权合法且到期是基础,只有受法律保护且已到清偿期的债权,债权人才有行使代位权的前提。债务人怠于通过诉讼或仲裁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会使债权人债权实现面临风险。当这种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影响到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时,债权人才能行使代位权。而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因其具有特定人身属性,不得被代位行使。若债权人遇到类似情况拿不准是否符合代位诉讼条件,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准确维护自身权益。

2025-10-31 09:38:32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债权代位权的成立应满足哪些条件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2.债务人须有权利存在。3.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4.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债权的存在是代位权存在的基础,如果债权债务关系并不成立,债权即不存在,债权人自然不享有代位权。二、债务人须有权利存在。此处所说的权利,首先是指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其次,债务人的权利主要是债权,但又不完全限于债权,还包括其他权利,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优先权等。第三,此种权利必须是可以依法请求的。三、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所谓怠于行使,是指应当而且能够行使而不行使。所谓应当行使,是指若不及时行使权利,权利即有可能消灭或减少其财产价值。所谓能够行使,是指债务人不存在任何妨碍其行使权利的障碍。怠于行使权利的表现主要是根本不主张权利或迟延行使权利。四、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如果债务人虽怠于行使权利,但并不影响满足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则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应当指出,在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中,如果债务未到履行期,则不发生债权人的代位权。在这一点上,代位权不同于撤销权。撤销权可以在履行期到来之前由债权人行使。对于学者们持否定说和肯定说两种观点。但是很明显支持肯定说的更多,也更为合理。肯定说观点,认为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并通知债务人后,债务人不得再为妨害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权利处分,即不得为抛弃、免除、让与或其他足以使代位权行使丧失其效力的行为。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提起代位权诉讼,债务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代位权诉讼。在诉讼中,债务人可以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如果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人民对代位权诉讼作出的终局裁判是否约束债务人,要视情况而定。如果债务人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则债务人受此裁判的约束,在将来的诉讼中不得提出与判决主文相悖的请求。但是如果债务人未得到通知而没有参加诉讼,因其没有提出攻击防御方法、未得陈述,因此,裁判对其没有效力,如果债务人对裁判有异议,仍然可以另行。

您好,关于债权代位权的成立应满足哪些条件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债权代位权的成立应满足哪些条件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2.债务人须有权利存在。3.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4.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债权的存在是代位权存在的基础,如果债权债务关系并不成立,债权即不存在,债权人自然不享有代位权。二、债务人须有权利存在。此处所说的权利,首先是指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其次,债务人的权利主要是债权,但又不完全限于债权,还包括其他权利,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优先权等。第三,此种权利必须是可以依法请求的。三、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所谓怠于行使,是指应当而且能够行使而不行使。所谓应当行使,是指若不及时行使权利,权利即有可能消灭或减少其财产价值。所谓能够行使,是指债务人不存在任何妨碍其行使权利的障碍。怠于行使权利的表现主要是根本不主张权利或迟延行使权利。四、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如果债务人虽怠于行使权利,但并不影响满足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则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应当指出,在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中,如果债务未到履行期,则不发生债权人的代位权。在这一点上,代位权不同于撤销权。撤销权可以在履行期到来之前由债权人行使。对于学者们持否定说和肯定说两种观点。但是很明显支持肯定说的更多,也更为合理。肯定说观点,认为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并通知债务人后,债务人不得再为妨害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权利处分,即不得为抛弃、免除、让与或其他足以使代位权行使丧失其效力的行为。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提起代位权诉讼,债务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代位权诉讼。在诉讼中,债务人可以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如果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人民对代位权诉讼作出的终局裁判是否约束债务人,要视情况而定。如果债务人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则债务人受此裁判的约束,在将来的诉讼中不得提出与判决主文相悖的请求。但是如果债务人未得到通知而没有参加诉讼,因其没有提出攻击防御方法、未得陈述,因此,裁判对其没有效力,如果债务人对裁判有异议,仍然可以另行。

您好,针对您的股东代表诉讼需要满足的条件包括哪些问题解答如下,1、提起代表诉讼的原告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1)有权提起代表诉讼必须是公司的股东,非股东或者时已丧失股东资格的人无权提起代表诉讼。(2)提起代表诉讼的股东资格。为防止出现个别股东随意使用此项诉讼权利,造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疲于应付诉讼,难以专注于公司事务的管理和监督,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必要对提起代表诉讼的股东资格做出限制。根据本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及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180日以上连续持股期间,应为股东向人民提讼时,已期满的持股时间;规定的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是指两个以上股东持股份额的合计。2、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前置条件股东提起代表诉讼之前,应当依法先向上述有关公司机关提出请求,请有关公司机关向人民直接提讼。如果有关公司机关接到该请求后拒绝履行职责或者怠于履行职责,股东为维护公司利益才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提起代表诉讼。这是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也称竭尽公司内部救济原则。3、有明确的被告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他人。4、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股东代表诉讼主要是针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对公司的忠实和勤勉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行为提起的诉讼。对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股东也可以代表公司向人民提讼。5、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由于股东代表诉讼的实质原告是股东所在的公司,只是因公司怠于或者拒绝提讼而由股东代表其提讼而已。《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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