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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能要回股权吗

唐* 江苏-淮安 合同违约咨询 2025.10.30 11:14:20 304人阅读

合同违约能要回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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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合同有明确约定时,当一方违约且触发约定的收回股权条款,守约方能够按照合同要求收回股权,这体现了合同自治原则,尊重当事人的事先约定。
(2)合同未约定的情况下,需考量违约严重程度。若构成根本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达成,守约方可依法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股权,这是法律赋予的法定解除权。
(3)若只是一般违约,未达根本违约程度,不能直接要回股权,应按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以保障守约方权益。
(4)无论哪种情况,要回股权都要遵循法定程序,比如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确保股权转移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提醒:在签订股权相关合同前,要明确约定违约收回股权的条款。遇到违约纠纷时,根据违约程度和合同约定选择合适维权方式,建议咨询专业人士分析具体案情。

2025-10-30 16:27: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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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合同有约定违约时可收回股权,守约方按约定要求收回,同时要留存好对方违约的证据,为后续可能的纠纷做准备。
(二)若合同无约定,判断违约是否构成根本违约。若是根本违约,守约方先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合同,再要求返还股权。
(三)若为一般违约,按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可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等。
(四)收回股权要遵循法定程序,及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确保股权真正回到自己名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违约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守约方可行使法定解除权。

2025-10-30 14:55: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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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有约定:合同明确规定一方违约时,另一方有权要回股权,且违约情况触发该条款,守约方可按约定收回股权。
2.合同无约定:需看违约严重程度。构成根本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守约方可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股权;一般违约未达根本违约程度,不能直接要回,需按约定追究责任。
3.实践操作:要回股权需遵循法定程序,如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2025-10-30 14:27: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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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合同违约后能否要回股权取决于合同约定、违约严重程度和法定程序。有约定按约定,根本违约可依法解约要股权,一般违约需追究违约责任,且要回股权需办法定手续。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合同遵循意思自治原则。若合同明确约定一方违约时另一方有权要回股权,当违约情形触发该条款,守约方就能按约定收回股权。若合同无此约定,就看违约严重程度。根本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守约方可依法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股权;一般违约未达根本违约程度,则不能直接要回股权,只能按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同时,要回股权要遵循法定程序,比如办理股权变更登记。若遇到合同违约及股权相关的法律问题,情况复杂,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获得准确有效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5-10-30 14:17: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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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违约时要回股权取决于具体情况。若合同明确约定一方违约时另一方有权收回股权,且违约情形触发该条款,守约方按约定可收回股权。
2.若合同无此约定,需考量违约严重程度。构成根本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守约方可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股权。
3.若为一般违约,未达根本违约程度,不能直接要回股权,应按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4.实践中要回股权需遵循法定程序,如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等。

解决措施和建议: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违约收回股权的条款;出现违约情况及时判断违约程度,按不同情况采取对应措施;要回股权时及时办理相关法定手续。

2025-10-30 12:32:10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可以,隐名股东转让股权给显名股东。股份股权代持的股。权转让的法律风险法律风险之一1、风险名称:股份代持的股权转让的法律风险。2、表现形式:“隐名股东”以自己的名义转让“显名股东”股权。3、法律后果:“隐名股东”不得以自己名义转让“显名股东”的股权,否则其转让股权行为无效,因为“隐名股东”不具备公司法意义上的股东资格。4、防范措施:“隐名股东”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法律风险之二1、风险名称:股份代持的股权转让的法律风险。2、表现形式:“显名股东”未经“隐名股东”同意转让其股权。3、法律后果:“显名股东”违背与“隐名股东”的协议擅自转让股权,因公司章程中股东登记的公示作用,仍产生股权转让的法律效果,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此时,“隐名股东”的权益将遭受损害。4、防范措施:实际为无权处分行为,经“隐名股东”追认即有效,但第三人善意(善意的条件:是否知晓,是否支付价款,是否有公平合理的价格)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此时“隐名股东”可依据代持协议要求“显名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或主张“显名股东”侵权。一、先通过确权之诉确立其对公司享有权利,再转让其股权。二、先由“显名股东”转让其股权给第三人,再由第三人取得股东资格。“隐名股东”在与他方签订代持协议时应当注意相关条款的完善,且约定明确的违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限制的法律风险法律风险之三1、风险名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限制的法律风险。2、表现形式:违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转让的限制。3、法律后果:转让方风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因此,违背该规定的股权转让是无效的。4、防范措施:转让方应待条件成就后再转让其所持股份,且该转让不能违背公司章程关于股权转让的其他限制性规定。5、法律依据:《公司法》142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法律风险之四1、风险名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限制的法律风险。2、表现形式:违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转让的限制。3、法律后果:受让方风险:由于股权转让可能因为违背强行性法律的规定而无效,如果受让方未作谨慎调查将遭受损失。4、防范措施: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权,受让方应当谨慎考察其股份变动情况及任职情况,且还需考察公司章程。5、法律依据:《公司法》141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但是是存在风险的,“隐名股东”不得以自己名义转让“显名股东”的股权,否则其转让股权行为无效,因为“隐名股东”不具备公司法意义上的股东资格。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可以,隐名股东转让股权给显名股东。股份股权代持的股。权转让的法律风险法律风险之一1、风险名称:股份代持的股权转让的法律风险。2、表现形式:“隐名股东”以自己的名义转让“显名股东”股权。3、法律后果:“隐名股东”不得以自己名义转让“显名股东”的股权,否则其转让股权行为无效,因为“隐名股东”不具备公司法意义上的股东资格。4、防范措施:“隐名股东”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法律风险之二1、风险名称:股份代持的股权转让的法律风险。2、表现形式:“显名股东”未经“隐名股东”同意转让其股权。3、法律后果:“显名股东”违背与“隐名股东”的协议擅自转让股权,因公司章程中股东登记的公示作用,仍产生股权转让的法律效果,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此时,“隐名股东”的权益将遭受损害。4、防范措施:实际为无权处分行为,经“隐名股东”追认即有效,但第三人善意(善意的条件:是否知晓,是否支付价款,是否有公平合理的价格)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此时“隐名股东”可依据代持协议要求“显名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或主张“显名股东”侵权。一、先通过确权之诉确立其对公司享有权利,再转让其股权。二、先由“显名股东”转让其股权给第三人,再由第三人取得股东资格。“隐名股东”在与他方签订代持协议时应当注意相关条款的完善,且约定明确的违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限制的法律风险法律风险之三1、风险名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限制的法律风险。2、表现形式:违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转让的限制。3、法律后果:转让方风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因此,违背该规定的股权转让是无效的。4、防范措施:转让方应待条件成就后再转让其所持股份,且该转让不能违背公司章程关于股权转让的其他限制性规定。5、法律依据:《公司法》142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法律风险之四1、风险名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限制的法律风险。2、表现形式:违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转让的限制。3、法律后果:受让方风险:由于股权转让可能因为违背强行性法律的规定而无效,如果受让方未作谨慎调查将遭受损失。4、防范措施: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权,受让方应当谨慎考察其股份变动情况及任职情况,且还需考察公司章程。5、法律依据:《公司法》141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但是是存在风险的,“隐名股东”不得以自己名义转让“显名股东”的股权,否则其转让股权行为无效,因为“隐名股东”不具备公司法意义上的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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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9.20 294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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