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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对货物价款约定不明如何处理

杨** 西藏-阿里 合同纠纷咨询 2025.10.30 01:55:23 446人阅读

合同中对货物价款约定不明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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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当合同对货物价款约定不明时,首先倡导双方进行协商,达成补充协议以明确价款,这是最直接有效的方式,能体现双方的自主意愿。
(2)若无法达成补充协议,可依据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来确定价款。这种方式能从合同整体和过往交易情况来推断合理价格。
(3)若上述方法都不能确定,价款依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若货物属于政府定价或指导价范围,则依照规定履行。例如买卖合同中价款约定不明,可参考同地区、同时间类似货物市场价格,若属政府定价范围,按政府规定价格执行。

提醒:在签订合同时应尽量明确货物价款,避免后续纠纷。若遇到价款约定不明情况,按上述规则处理,复杂情况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0-30 05:06: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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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合同对货物价款约定不明时,首先尝试与对方沟通,坐下来协商达成补充协议,明确货物价款。
(二)若协商无果,查看合同其他相关条款,看是否能从中推断出价款的确定方式,或者依据双方以往的交易习惯来确定价款。
(三)若上述方法都不行,就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来确定价款。若货物属于政府定价或指导价范围,依照政府规定的价格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规定,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2025-10-30 04:08: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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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对货物价款约定不明时,双方可先协商补充协议确定价款。
2.若协商无果,可按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3.若仍无法确定,价款按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执行;属政府定价或指导价范围的,按规定执行。
例如买卖合同未明确价格,协商不成可参考同地区同时期类似货物市场价。这样能合理定价,保障合同履行。

2025-10-30 02:56: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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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合同对货物价款约定不明时,先协商达成补充协议确定价款;无法达成补充协议,按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依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属政府定价或指导价范围的按规定执行。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合同价款约定不明的处理有明确规则。先协商补充协议是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若协商不成,通过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价款,能从合同整体和过往交易情况来推断合理价格。若还不能确定,以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为准,这符合市场规律,若涉及政府定价或指导价则依规定,确保价格的合理与合法。例如买卖合同未明确价格且协商无果,可参考同地区、同时间类似货物市场价格,属于政府定价范围就按政府规定。这样处理能保障合同顺利履行。若您在合同价款约定方面遇到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解决。

2025-10-30 02:52: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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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对货物价款约定不明时,应先协商达成补充协议确定价款;若协商不成,可依据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若仍无法确定,依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属于政府定价或指导价范围的,依照规定履行。这样能合理确定价格,保障合同顺利履行。
2.解决措施和建议:
-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尽量明确货物价款等关键条款,避免后续纠纷。
-若出现价款约定不明情况,双方应积极友好协商,达成补充协议。
-协商不成时,可收集合同相关条款、交易习惯等证据来确定价款。
-对于涉及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货物,要及时了解相关规定,按要求执行。

2025-10-30 02:19:28 回复

商品标价陈列究竟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判断商品标价陈列的性质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是否明确含有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一般情况下,标价陈列的商品如果单价清楚、确定,不会使人误解即可认定其足以决定合同内容而构成要约定。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遇到“5元店”、“10元店”(即店内的商品全部以5元或10元出售)以及上例中同一货架上只标一个价“45元”的情况。对此,我们可以理解为每件商品都以五元或十元或45元的标价陈列于商店。由于每件商品的价格是清楚、确定的,所以这构成一种要约。相反,如果商品标价上仅标注了“半价”、“八折”等类似的不确定价格,那么由于合同不能据此成立而不能认定它是要约。2、有无明示或默示订立合同的愿望。如果某项意思表示表明当事人不愿意接受要约的拘束力,则只是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除非当事人在其行为或提议中特别声明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则应根据当事人的意愿来区分。如某时装店在其橱窗内展示的衣服上标明“正在出售”或标示为“样品”、“非卖品”,并且标示了价格,则“正在出售”的标示视为要约,而“样品”、“非卖品”的标示可认为是要约邀请。合同本质上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的一种意思合意,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乃是合同有效的前提和基础。单纯地认定商品标价陈列是要约或是要约邀请都会导致当事人一方处于优势,一方处于劣势,这与平等、自愿订立合同的原则是背道而驰。所谓要约是一种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一要内容具体确定,二要表示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意思表示约束。所谓要约邀请,又称引诱要约,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根据我国司法实践和理论,要约与要约邀请有本质区别,主要表现为:1、主要目的不同。要约人发出要约是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缔结合同是要约的主要目的。而要约邀请最终目的也是订立合同,但其本身不是要约,而是邀请他人向自己提出要约,由此而引出的要约须发出要约邀请的一方表示承诺,合同才能成立。如甲对乙声称“我正在考虑卖掉家中祖传的一套家具,价值10万元”,显然甲并没有决定订立合同,仅发出要约邀请,但是如甲向乙提出“我愿意卖掉家中祖传的一套家具,价值10万元”,则表明甲已经决定订立合同,且在该意思表示中已表明如果乙同意购买,则甲要受到此承诺的拘束,这即为要约。2、主要内容不同。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表示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必须包含拟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标的、数量、价款与酬金、履行期限、地点与方式、违约责任、争议的处理等内容。而要约邀请的内容通常并不明确,一般不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如甲对乙声称“我有位于某处的房屋一幢,愿以低于市场价出售,你是否愿意购买”,因该提议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价格,不能认为是要约。如果甲明确提出以20万元出售位于该处的房屋,则因其中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而应认为是一项要约。3、法律性质不同。要约作为当事人一种旨在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有一经承诺就产生合同的可能性,具有明确的法律意义。所以要约在发出以后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都产生一定的约束力,如果要约人违反了有效的要约,应承担法律责任。但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至于他人是否向自己发出要约在法律上没有意义,不可能产生合同成立与否的法律后果,因而要约邀请对要约邀请人和相对人都没有约束力。

在实际生活中不能笼统地将商品标价陈列定性为要约或要约邀请。商品标价陈列究竟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判断商品标价陈列的性质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是否明确含有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一般情况下,标价陈列的商品如果单价清楚、确定,不会使人误解即可认定其足以决定合同内容而构成要约定。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遇到“5元店”、“10元店”(即店内的商品全部以5元或10元出售)以及上例中同一货架上只标一个价“45元”的情况。对此,我们可以理解为每件商品都以五元或十元或45元的标价陈列于商店。由于每件商品的价格是清楚、确定的,所以这构成一种要约。相反,如果商品标价上仅标注了“半价”、“八折”等类似的不确定价格,那么由于合同不能据此成立而不能认定它是要约。2、有无明示或默示订立合同的愿望。如果某项意思表示表明当事人不愿意接受要约的拘束力,则只是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除非当事人在其行为或提议中特别声明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则应根据当事人的意愿来区分。如某时装店在其橱窗内展示的衣服上标明“正在出售”或标示为“样品”、“非卖品”,并且标示了价格,则“正在出售”的标示视为要约,而“样品”、“非卖品”的标示可认为是要约邀请。合同本质上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的一种意思合意,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乃是合同有效的前提和基础。单纯地认定商品标价陈列是要约或是要约邀请都会导致当事人一方处于优势,一方处于劣势,这与平等、自愿订立合同的原则是背道而驰。所谓要约是一种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一要内容具体确定,二要表示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意思表示约束。所谓要约邀请,又称引诱要约,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根据我国司法实践和理论,要约与要约邀请有本质区别,主要表现为:1、主要目的不同。要约人发出要约是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缔结合同是要约的主要目的。而要约邀请最终目的也是订立合同,但其本身不是要约,而是邀请他人向自己提出要约,由此而引出的要约须发出要约邀请的一方表示承诺,合同才能成立。如甲对乙声称“我正在考虑卖掉家中祖传的一套家具,价值10万元”,显然甲并没有决定订立合同,仅发出要约邀请,但是如甲向乙提出“我愿意卖掉家中祖传的一套家具,价值10万元”,则表明甲已经决定订立合同,且在该意思表示中已表明如果乙同意购买,则甲要受到此承诺的拘束,这即为要约。2、主要内容不同。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表示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必须包含拟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标的、数量、价款与酬金、履行期限、地点与方式、违约责任、争议的处理等内容。而要约邀请的内容通常并不明确,一般不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如甲对乙声称“我有位于某处的房屋一幢,愿以低于市场价出售,你是否愿意购买”,因该提议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价格,不能认为是要约。如果甲明确提出以20万元出售位于该处的房屋,则因其中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而应认为是一项要约。3、法律性质不同。要约作为当事人一种旨在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有一经承诺就产生合同的可能性,具有明确的法律意义。所以要约在发出以后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都产生一定的约束力,如果要约人违反了有效的要约,应承担法律责任。但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至于他人是否向自己发出要约在法律上没有意义,不可能产生合同成立与否的法律后果,因而要约邀请对要约邀请人和相对人都没有约束力。

一、货物质量违约责任如何承担《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合同约定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本条规定了买卖合同约定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时的违约责任。适用本条,主要是对合同标的物质量标准的认定。如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质量标准,应按照约定的质量标准条款处理,如没有约定,或约定了但不十分明确的情况下,《合同法》授权当事人按照《合同法》第61条规定处理质量标准争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二、质量标准不明确怎么处理事实上,合同当事人在发生质量争议后,很难坐到一起达成补充协议,这时得靠交易习惯来平衡双方的利益。如按照以上方法还是不能确定合同标的物质量标准的,则继续适用《合同法》第62条一款,质量标准不明确的,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同类产品或者同类服务的市场通常质量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特定标准履行。这里讲的通常标准,指的是同一价格的中等质量标准。如出现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又不能协商确定的,受损害当事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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