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需按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空置房物业费,不能以未接受或无需接受相关服务为由拒交。各地空置房物业费收取标准存在差异,部分地区支持按一定比例缴纳,但要提前向物业说明并办理手续。若认为物业服务未达约定标准,不能直接拒交物业费,应通过合法途径维权。
1.业主应履行缴费义务,即便房屋空置,也需按规定支付物业费,维护物业服务的正常运转。
2.若当地有按比例缴纳空置房物业费的政策,业主可提前与物业沟通,按要求办理手续以享受优惠。
3.当对物业服务不满时,先与物业协商要求改进;若协商无果,可通过业主大会解聘物业;也可向相关部门投诉。
法律分析:
(1)根据民法典,即便房屋空置,业主也需按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不能以未接受或无需接受相关服务为由拒交。这是因为物业服务针对的是整个小区,并非仅服务于个别业主。
(2)各地空置房物业费收取标准不同,部分地区允许业主按一定比例缴纳,但需提前向物业说明房屋空置情况并办理手续。这种规定既保障了物业服务方的权益,也考虑到了业主的实际情况。
(3)若业主认为物业服务未达约定标准,不能直接拒交物业费,而是应通过合法途径维权。可先与物业沟通协商要求改进,也能通过业主大会解聘物业,还能向相关部门投诉。
提醒:业主遇到空置房物业费问题或对物业服务不满时,要按合法途径解决,避免因直接拒交物业费引发法律风险。若情况复杂,建议咨询专业分析。
(一)业主需按约定支付空置房物业费,不能以未接受或无需接受服务为由拒交。
(二)若当地有相关规定,可按一定比例缴纳空置房物业费,但要提前向物业说明情况并办理手续。
(三)若认为物业服务未达标准,不能直接拒交物业费。可先与物业沟通协商要求改进;也能通过业主大会解聘物业;还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1.民法典规定,空置房业主需按约定给物业缴费,不能以未接受服务为由拒交,因为物业已依约提供服务。
2.各地空置房物业费收取标准不同,部分地区支持按一定比例缴,如70%-90%,不过要提前向物业说明并办手续。
3.若觉得物业服务不达标,业主不能直接拒交,可与物业协商改进,也能通过业主大会解聘物业,还可向相关部门投诉。
结论:
业主需按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空置房物业费,不能以未接受或无需接受相关服务为由拒缴,各地对空置房物业费收取标准有差异,认为服务未达标应通过合法途径维权而非直接拒交。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规定,只要物业服务人依约提供了服务,业主就有支付物业费的义务,不能因房屋空置未接受或无需接受相关服务而拒绝缴费。各地在空置房物业费收取标准上存在不同规定,部分地区允许业主按一定比例缴纳,不过需提前向物业说明情况并办理手续。若业主觉得物业服务未达到约定标准,不能直接拒交物业费,而是可以通过与物业沟通协商要求改进、通过业主大会解聘物业、向相关部门投诉等合法途径来维权。如果在物业费缴纳或物业服务方面遇到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专业解答在《物业管理法》当中并没有关于高空坠物的相关规定,高空坠物的法条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该法明确规定,如果因为物业公司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才造成高空坠物伤人的,物业公司需要承担一部分侵权责任。
专业解答《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律师解析 物业空置费相关规定: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长期(连续性六个月以上)未入住的空置物业及入住后长期未使用的空置物业,业主应向物业管理企业书面备案,按规定或约定公共服务费标准的70%交纳空置物业管理费,或按省市县有关部门对空置房减免的规定收取物业费。
律师解析 物业空置费相关规定: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长期(连续性六个月以上)未入住的空置物业及入住后长期未使用的空置物业,业主应向物业管理企业书面备案,按规定或约定公共服务费标准的70%交纳空置物业管理费,或按省市县有关部门对空置房减免的规定收取物业费。
律师解析 物业空置费相关规定: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长期(连续性六个月以上)未入住的空置物业及入住后长期未使用的空置物业,业主应向物业管理企业书面备案,按规定或约定公共服务费标准的70%交纳空置物业管理费,或按省市县有关部门对空置房减免的规定收取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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