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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致人死亡逃跑怎么判

高* 四川-自贡 交通肇事咨询 2025.10.26 15:53:40 474人阅读

危险驾驶致人死亡逃跑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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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致人死亡后逃跑不以危险驾驶罪论处,而是认定为交通肇事罪,且属于“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依据刑法,交通肇事致人重伤、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肇事后逃逸或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为逃避法律追究逃跑,致被害人得不到救助死亡。
1.对于肇事者,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停车救助伤者并报警,积极承担责任,切不可逃逸。
2.司法机关量刑时要全面综合考虑逃逸情节、危害后果等实际情况,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3.公众要增强交通安全和法律意识,认识到逃逸的严重后果,共同营造安全的交通环境。

2025-10-26 21:21: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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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危险驾驶致人死亡后逃跑,性质发生转变,不再以危险驾驶罪论处,而是按交通肇事罪中“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来定罪。这是因为危险驾驶行为导致了更为严重的后果,且逃逸行为加重了其违法性。
(2)刑法对该情形有明确的量刑规定,一般“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因逃逸致人死亡”,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强调了逃逸与被害人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即因逃避法律追究而使被害人得不到救助死亡。
(3)最终量刑并非固定,会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综合考虑逃逸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来判定。

提醒:发生交通事故后切勿逃逸,应及时救助伤者并配合调查,逃逸不仅会加重法律责任,还可能导致更严重的后果。不同案件情况不同,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10-26 20:35: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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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危险驾驶致人死亡后逃跑,应及时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争取从轻处罚。
(二)积极赔偿受害者家属的损失,包括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以体现悔罪态度。
(三)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和处理,提供相关的证据和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025-10-26 19:47: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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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险驾驶致人死亡后逃跑,不以危险驾驶罪论处,而是按交通肇事罪中“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定罪。
2.若违反交规致重大事故,有逃逸或其他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3.“因逃逸致人死亡”指为逃避追责逃跑,致被害人未获救助死亡。量刑结合实际,考量逃逸情节和危害后果。

2025-10-26 18:17: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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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危险驾驶致人死亡后逃跑,按交通肇事罪定罪,属于“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若因逃逸致人死亡刑罚更重,量刑结合实际情况判定。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员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因逃逸致人死亡,即肇事者为逃避法律追究逃跑,导致被害人得不到救助死亡,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所以危险驾驶致人死亡后逃跑不再以危险驾驶罪论处,而是按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具体量刑时,司法机关会综合考虑逃逸情节、危害后果等实际情况。如果遇到此类法律问题或有相关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10-26 16:39:20 回复

交通肇事逃逸以及因逃逸致人死亡是一种非常复杂的情况。司法实践在处理具体案件中据以定罪量刑的结果也往往不相同。因此,往往对同一犯罪情节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都互相渗透着矛盾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条文中的“因逃逸致人死亡”就是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被害人受伤严重,但并未死亡,如抢救及时可能挽救其生命,但由于行为人不采取积极的救护措施,并逃离事故现场,致使受害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治疗而死亡的行为。  第二种观点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应限于过失致人死亡,即事实上发生了两次交通事故,也就是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在逃逸过程中又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二次交通事故中被害人死亡的情况,就适用“因逃逸致人死亡”这一情节的规定。由此,我们也能够看出,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形式,在这里显得非常关键。因此,客观的分析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形式对如何理解“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以及就此类案件如何定罪就显得非常重要。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以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作为该罪的核心。其潜在的含义是指过失犯罪。即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严重后果应当预见,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肇事后果。然而,人的主观心理态度是不断变化的,在一定条件下故意行为可以转化为过失行为,过失行为也可以转化为故意行为。随着主观心理态度的变化,行为的性质也会随着发生变化。因此,在处理“因逃逸致人死亡”案件时,就要特别注意分析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及其变化情况。尤其要注意查明行为人肇事后对自己交通肇事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因而,笔者对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形式在理论上谈一下自己的观点。  (一)行为人将人撞伤后逃逸,被害人死亡,主观上有以下几种情况。  1.行为人因逃逸过失致使受伤者死亡。这种情况如行为人交通肇事后,误认为被害人没有受伤,或者只受轻伤,凭自身经验武断地认为不会出现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从而逃逸,致被害人死亡;还有一种情况,即行为人肇事后,将被害人送往医院后逃逸,致被害人未得到及时抢救而死亡。这两种情况,都是行为人对被害人的死亡抱有侥幸心理,过于自信,因而成立过失的罪过,即过失致被害者死亡。  2.行为人肇事致人重伤后逃逸。在当时情况下,行为人认识到其逃逸后,被害人可能会因伤而致死,但是为了立即逃离现场以逃脱罪责,对被害人死亡的结果采取听之任之,放任的态度。也就是行为人既不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予以补救,同时也不希望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发生,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对被害人死亡的罪过形式就是间接故意。  3.行为人交通肇事后,为了逃避罪责,毁灭罪证,故意将被害人移至丛林、沟壑等不易被人发现的地方,而后逃逸,使被害人失去被抢救的机会而引起死亡。也就是行为人明知被害人若不及时救助,必然会出现死亡的结果,却为逃脱罪责而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对于这种必然的情形,行为人对救助责任的构成直接故意犯罪。  (二)行为人发生交通事故,在逃逸过程中又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二次交通事故中被害人死亡。这就是所谓的二次肇事问题。这种情况,行为人在主观上会有以下几种罪过形式。  第一种,即行为人在第一次肇事后,又以同样的过失继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进行逃逸,对先前违反的注意义务明知故犯而造成第二次交通事故,致使第二次交通事故中被害人死亡。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对受伤者死亡的罪过形式符合间接故意的要求。  第二种,即行为人在第一次肇事后,为逃脱罪责在驾车夺路逃跑时,不顾他人安全而撞轧他人致死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构成直接故意。  二、从司法实践看,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情况非常复杂。如果这类案件只是简单地以交通肇事或者故意罪去定罪处罚是不够准确的。因此,对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案件的定性,应当根据行为人逃逸时的主观罪过形式及逃逸过程中的客观行为予以正确的分析认定。  (一)行为人将人撞伤以后逃逸,致被害人死亡的案件应根据行为人不同的罪过形式予以定罪处罚。  1.对于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因过失致人死亡的案件。只要有证据能充分证明行为人不知道逃逸行为会造成被害人死亡或者没有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即不具备间接故意主、客观条件的,均应按交通肇事定罪处罚。  2.交通肇事后被害人伤势极其严重,以至生命垂危即使行为人及时抢救也不能挽回其生命。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为逃脱罪责驾车逃逸,而被害人最终确已死亡的,对于这类案件,笔者认为应当认定该行为只能构成交通肇事罪。不能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款,即“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规定处罚。而应根据第二款,即“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后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规定来定罪量刑。  3.行为人因交通肇事后逃逸。在当时的情形下行为人明知其逃逸后被害人受伤严重有死亡的可能,却不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对被害人进行救助,对被害人死亡的结果采取放任的态度,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的案件,应视不同情况分别定故意罪或以故意罪和交通肇事罪二罪并罚。  4.行为人肇事致人重伤后为逃避罪责,故意将被害人移至不易被人发现的地方致被害人死亡的,对此行为应以直接故意罪定罪。  (二)在处理二次肇事案件时,由于行为人对第二次肇事结果有故意和过失的不同心理,我们应分别考虑。  1.“因逃逸致人死亡”在司法实践中可能表现为同种数罪的情况。比如行为人交通肇事后,或害怕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害怕巨额的赔偿费用,以至于匆忙逃跑,至此行为人已触犯了一个完整的交通肇事罪。此后,行为人在逃逸过程中,再次违反交通法规,又致他人死亡,重新又构成一起完整的交通肇事罪。由于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均是过失犯罪,客观方面均是肇事行为,先后两次肇事侵犯的客体相同。刑法理论上将这种情况称为同种数罪,按照数罪理论和司法实践同种数罪不宜并罚,应在该罪法定刑的幅度内从重处罚。  2.行为人交通肇事后为夺路逃跑,不顾他人安全撞轧他人致死的。如果行为人先前的肇事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则应对其以交通肇事罪和故意罪定罪并罚。如果行为人先前的肇事行为只是一般的交通肇事,则只对行为人以故意罪定罪处罚。  3.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驾车逃跑,在逃逸过程中对撞轧多人致一人或数人死亡。笔者认为,行为人在逃逸过程中放任另一种肇事结果的发生,对于这种间接故意的二次肇事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按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罚。之所以这样认定,最明显的一个理由就是行为人在客观方面是实施了用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4.行为人肇事后致被害人重伤。此时,行为人明知被害人死亡的可能性而驾车逃逸,致使被害人死亡,此后行为人在逃逸过程中再次肇事又致第二次肇事的被害人死亡。对这种案件,笔者认为,行为人第一次肇事造成重伤等危害结果,已成立交通肇事罪。后又因逃逸致被害人死亡,这种阶段上行为又成立故意罪。此时应对行为人进行二罪并罚。因行为人对二次肇事有间接故意和过失之分,我们应分别处理。第一、如果行为人的第二次肇事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应将前二罪的并罚结果与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再进行并罚。第二、如果行为人的二次肇事行为应定故意罪或交通肇事罪的,仍应依据数罪并罚的理论进行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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