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权限分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由委托人授予。一般授权可处理常规程序性事务,但不能处分实体权利;特别授权需明确列举,能实施涉及实体权利的重要诉讼行为。若仅写“全权代理”无具体授权,视为一般授权。
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委托人应根据需求选择授权类型,并准确在授权委托书中记载。具体建议如下:
1.仔细考量自身对诉讼事务的参与度和代理需求,若希望保留对实体权利的掌控,可选择一般授权。
2.若需代理人处理涉及实体权利的事务,要在授权委托书中详细列举特别授权事项。
3.书写授权委托书时务必严谨规范,避免仅写“全权代理”这种容易产生歧义的表述。
法律分析:
(1)委托诉讼代理人权限分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两种。一般授权中,代理人负责常规程序性事务,像提交文书、申请回避、收集提供证据、参与法庭辩论等,不过没有处分委托人实体权利的资格。
(2)特别授权需要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列出,代理人能够实施涉及实体权利的重要诉讼行为,例如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等。
(3)若授权委托书中只写“全权代理”却无具体授权,会被视作一般授权。委托人可按自身需求选择授权类型,并在授权委托书中清晰记录,以此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提醒:
委托人授予权限时要准确清晰,避免因表述模糊产生纠纷。若情况复杂,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若仅需代理人处理常规程序性事务,可授予一般授权,如让其提交文书、申请回避、收集提供证据、参加法庭辩论等,这样可避免代理人随意处分自身实体权利。
(二)若需代理人实施涉及实体权利的重要诉讼行为,要授予特别授权,并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列举具体事项,如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
(三)书写授权委托书时,避免只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防止被视为一般授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1.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限由委托人决定,有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两种。
2.一般授权下,代理人能处理提交文书、收集证据等程序性事务,不能处分委托人的实体权利。
3.特别授权要在委托书中明确列出,代理人可进行承认诉讼请求、和解等重要诉讼行为。
4.若委托书只写“全权代理”,视为一般授权。
5.委托人应按需选择授权方式并明确写在委托书里,保障自身权益。
结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权限分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全权代理”无具体授权视为一般授权,应按需明确授权保障权益。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般授权下诉讼代理人可处理常规程序性事务,不过不能处分委托人实体权利。特别授权需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列举,代理人能实施涉及实体权利的重要诉讼行为。当授权委托书中只写“全权代理”却无具体授权时,会被视为一般授权。所以,委托人要依据自身实际需求,在授权委托书中清晰明确地记载授予的权限,这样才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在委托诉讼代理人权限授予方面存在困惑,或者对自身权益保障有疑问,可以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更准确和详细的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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