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诉讼中,为保护证人安全与权益,原则上不公开证人个人信息。侦查期严格保密,庭审也不公开能推断证人身份的信息。
2.不过存在例外,若证人同意公开,或法院审查后认为公开不损害其安全和权益,信息可能公开。
3.若证人因作证使本人或近亲属面临危险,公检法机关会采取保护措施,如不公开基本信息、采取特殊出庭作证措施等。
结论:
刑事诉讼中证人个人信息原则上不公开,但在证人同意或法院审查认为不损害其安全和权益等例外情形下可能公开,证人因作证面临危险时公检法机关应采取保护措施。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为保护证人安全及合法权益,在侦查期间证人信息会被严格保密,庭审阶段也不得公开可能推断出证人身份的信息。不过存在特殊情况,当证人同意公开或法院基于案件审理实际需要且认定公开不损害其安全和权益时,证人信息可公开。若证人因作证使本人或近亲属人身安全有危险,公检法机关有义务采取诸如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信息,以及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如果遇到与证人信息公开及保护相关的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获得更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1.刑事诉讼中证人个人信息通常不公开,这是为保护证人安全与合法权益。法律规定侦查期间严格保密证人信息,庭审阶段也不公开可能推断出证人身份的信息。
2.不过存在例外,当证人同意公开或法院审查认为公开不损害其安全和权益时,证人信息可能公开。
3.若证人因作证使本人或近亲属面临人身安全危险,公检法机关要采取保护措施,比如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工作单位,采取不暴露外貌和声音的出庭作证措施等。
建议公检法机关加强对证人信息保密工作的落实,完善保护机制。同时,可对证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其自我保护意识。
法律分析:
(1)刑事诉讼中,为保护证人安全和合法权益,原则上证人个人信息不公开。侦查期间严格保密,庭审阶段也不公开可能推断出证人身份的信息。
(2)不过存在例外情况,当证人同意公开信息,或法院审查认为公开不损害证人安全和权益且基于案件审理实际需要时,证人信息可能公开。
(3)若证人因作证使本人或近亲属人身安全面临危险,公检法机关会采取系列保护措施,像不公开真实信息、让证人不暴露外貌和声音出庭作证等。
提醒:证人在参与刑事诉讼时要充分了解自身信息的保密规定及保护措施,若面临安全威胁应及时向公检法机关寻求保护。
(一)证人应知晓自身信息受保护,在侦查期间配合保密工作,避免主动泄露信息。
(二)若证人同意公开个人信息,需明确表达意愿并留存相关证明。
(三)当证人或其近亲属因作证面临人身安全危险,及时向公检法机关提出保护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专业解答现在国家的法律制度并未规定犯罪者的个人信息是可以公开的,但如果罪犯实施的是严重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对这类罪犯在刑满释放以后也可以公开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其他罪犯的个人信息是不能公开的。
专业解答个人拆迁补偿款不属于信息公开范围,因为每一个人所获得的具体拆迁补偿款项的数额,它属于个人的信息也就是个人隐私不能够进行公开的,而进行拆迁工作的开展的时候,相关的拆迁公告是属于信息公开的范围,必须要让所有的老百姓都知道这件事情正在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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