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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公司签订合同的诉讼主体是什么

陈** 内蒙古-兴安盟 合同纠纷咨询 2025.10.26 09:05:04 435人阅读

伪造公司签订合同诉讼主体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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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伪造公司签订合同的诉讼主体因情况而异。当合同相对人起诉确认合同无效或要求赔偿损失,原告为合同相对人,被告是伪造合同行为人,因其伪造行为侵害相对人权益,需担责。
2.若公司发现有人伪造其名义签合同,为维护自身权益,公司作为原告,被告是伪造行为人。
3.涉及表见代理等复杂情形,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起诉时可能将公司列为被告。公司担责后,可向伪造行为人追偿。

解决措施与建议:合同相对人发现合同被伪造应及时收集证据起诉;公司要加强印章管理,发现被伪造及时维权;若公司被列为被告,先承担责任后积极向伪造行为人追偿。

2025-10-26 15:12: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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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当合同相对人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赔偿损失等情况时,原告是合同相对人,被告是伪造合同行为人。这是由于伪造行为侵害了相对人的权益,所以行为人需担责。
(2)若公司发现有人伪造其名义签订合同,公司为维护自身权益,作为原告起诉,被告为伪造行为人。
(3)在涉及表见代理等复杂情形下,若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起诉时可能将公司列为被告。公司承担责任后,可向伪造行为人追偿。

提醒:遇到伪造公司签订合同纠纷,不同情形诉讼主体不同,建议咨询专业人士分析具体案情,以确定合适的诉讼策略。

2025-10-26 14:02: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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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相对人起诉时,若诉求为确认合同无效、赔偿损失等,原告是合同相对人,被告是伪造合同行为人,由行为人承担侵害相对人权益的责任。
(二)公司发现有人伪造其名义签合同,公司作为原告,被告是伪造行为人,以此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三)涉及表见代理等复杂情形,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起诉时可能把公司列为被告,公司担责后可向伪造行为人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2025-10-26 12:48: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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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相对人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或赔偿损失,原告就是合同相对人,被告是伪造合同的人,因其伪造行为侵害了相对人权益,需担责。
2.公司发现有人冒用自己名义签合同,为维护权益,公司作为原告,被告仍是伪造行为人。
3.遇到表见代理这类复杂情况,合同相对人有理由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起诉时可能把公司列为被告。公司担责后,可向伪造行为人追偿。

2025-10-26 11:35: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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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伪造公司签订合同的诉讼主体分三种情况,合同相对人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等时,原告是合同相对人,被告是伪造合同行为人;公司发现被伪造名义签合同,公司为原告,被告是伪造行为人;涉及表见代理等复杂情形,合同相对人可能将公司列为被告,公司担责后可向伪造行为人追偿。
法律解析:
在伪造公司签订合同的案件中,确定诉讼主体需根据不同情形判断。当合同相对人因伪造合同权益受损,起诉确认合同无效、索要赔偿时,伪造合同行为人实施了侵害行为,所以成为被告,合同相对人作为权益受损方是原告。公司若发现有人冒用自身名义签合同,为保护合法权益,公司作为权益主体成为原告,伪造行为人自然成为被告。而在表见代理等复杂情况下,合同相对人基于合理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会起诉公司,公司承担责任后,可向真正的伪造行为人追偿。如果您在类似案件中遇到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2025-10-26 10:55:50 回复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与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是复杂客体。本罪妨碍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是指司法机关的刑事诉讼活动。司法机关的民事诉讼活动、行政诉讼活动不能成为本罪的客体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以及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及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人民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9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员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及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人民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000元以下的罚款、5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为刑事诉讼与民事、行政诉讼性质不同,同是妨害证据行为妨碍诉讼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大小也有不同,妨碍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活动的,不能直接以本罪论处,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反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所谓证据,指刑事诉讼法第42条所称的证据,即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当事人,是指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1项所称之当事人,即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在本条中,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所谓毁灭证据,是指湮灭、消灭证据,既包括使现存证据从形态上完全予以消失,如将证据烧毁、撕坏、浸烂、丢弃等,又包括虽保存证据形态但使得其丧失或部分丧失其证明力,如砧污、涂划证据使其无法反映其证明的事实等。所谓伪造证据,是指编造、制造实际上根本不存在的证据或者将现存证据加以篡改、歪曲、加工、整理违背事实真相。其既可以自己单独实施,也可以指使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共同实施,但必须是有意实施。倘若不是有意伪造,即使在辩护、代理活动中提供出示、引用了失实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也不能构成本罪。所谓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是指为当事人就如何毁灭、伪造证据进行出谋划策、提供物资条件、精神资助等行为。但当事人没有毁灭、伪造的犯意,而由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教唆、指使毁灭、伪造证据的,则不能视为帮助行为,对之,应直接以毁灭、伪造证据论。所谓威胁,是指以杀害、伤害、毁坏财产、破坏名誉、揭露隐私等方法要挟、恐吓证人,使其提供虚假证言或改变自己已经提供的真实证言。所谓引诱,是指利用金钱、财物、女色等物质利益或精神利益诱惑、勾引证人提供虚假证言或者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所谓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是指证人变更、否认已向司法机关提供符合客观情况的实事求是的证言内容。所谓提供伪证,是指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的、不真实的、不符合事实真相的证言,如威胁、引诱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作虚假证明;或者让不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作有利于委托人、被代理人的证言等。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上述行为还必须发生在刑事诉讼中才能构成本罪。如果不是发生在其中,而是在刑事诉讼前或后,则即使有上述行为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在刑事诉讼中,是指在刑事诉讼的整体过程中,包括立案、侦查、、审判含一审、二审、再审以及执行等各个阶段。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刑事案件中的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其他刑事诉讼参与人,以及刑事案件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所谓辩护人,是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依法为其行使辩护权的人,即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所谓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可能是袒护亲友、挟私报复、贪利图财等,但是不同的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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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8.18 577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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