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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找一个关于股东和伙精通的律师?

pub****098 江苏-苏州 诉讼指南咨询 2025.10.26 10:39:35 460人阅读

我想找一个关于股东和伙精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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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的,您有什么问题吗

2025-10-27 12:54: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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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06227327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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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问题需要进一步沟通

2025-10-27 09:15: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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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17976564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咨询解答:1656条

需要律师帮助联系我,希望能帮你维权谢谢,现在就联系我

2025-10-27 07:28: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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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71118186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江苏-无锡 咨询解答:4020条

v你好具体什么情况可以委托律师解决

2025-10-26 19:53: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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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62620181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江苏-南京 咨询解答:14902条

您好,我这边精通股东合伙业务

2025-10-26 17:38: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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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56929371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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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们可以帮助你聊聊

2025-10-26 11:20: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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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具体情况方便说下吗

2025-10-26 10:57: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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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74112340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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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找一个关于股东和伙精通的律师我想找一个关于股东和伙精通的律师

2025-10-26 10:46: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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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能帮您处理股东合伙相关问题。先把具体情况跟我说下,比如是股东权益纠纷、合伙协议问题,还是其他状况。我会依据实际情况制定方案,比如审查协议、提供谈判策略、代表您参与诉讼等,尽力维护您合法权益。

2025-10-26 10:46: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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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到出资的方式、技术出资需要评估,劳力不得作为出资。如果该股东未能就技术评估出资,而又想占有更高的股份。一、可以在设立时,在公司章程中或者股东设立协议中明确约定,不以出资比例分配红利,而是以双方约定的比例分配红利。二、可以在公司设立后,由其他股东将部分的股权无偿转让给该项目股东。股权比例一般按出资份额分配,评估一下各自出资的价值、场地、经验这些怎么估值是需要商量的,需要一致认同。公司法允许股权分配实行公司自治原则,怎么分配都不限制。考虑经营风险,可以先确定一个分配标准,然后附加条件,约定在什么条件下调整股权。在前期贡献大的一方可以多分点股份,然后后期按经营成果适当调整,约定一方到时以什么代价出让多少股份。这些约定写进股东协议就可以了。最后建议预留30左右的股权做为以后的追加和公司的再投入。要明确的确定劳力方在公司管理发展方向的领导决策权,同时应在合同中提出四人以后再追加投资或者撤资等方面的问题,然后还应该提出劳力方有优先购买(剩余或撤股的股权)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股份转让需具备的条件可借鉴有限公司股份需要具备的条件。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和公司具有封闭性的特点,公司的成立、发展有赖于股东良好的合作关系,股东可在转让其股份时要符合一定的程序,这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自由转让出资是不相同的,比如上市公司的股东可以在交易中心任意出售自己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转让其股份或出资时,应当:  首先应当在公司的股东之间进行。股东对外转让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具有优先购买权时,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是对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一种限制手段,目的是保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稳定和良好合作关系。我国《公司法》第35条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仅限于在同等条件下实现。我国公司法“同等条件”是指同样的价格条件下,股东有权优先购买。  股份转让给股东以外的其他人: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2、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份,如果既不同意转让又不构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这种程序上的规定并不是限制股份的转让,而是保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所以股东向外转让股份必须经以下步骤:  A、欲对外转让股权的股东应向其他股东递交《股份转让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列明受让人名称、转让股份份数、拟转让价格、其他股东优先购买的有效期间,特别是“其他股东优先购买的有效期间”应当是一段合理的期间,时间长度应当能让其他股东召开股东会议并筹集相应的购买资金。  B、其他股东应在优先购买的有效期间内召开股东会议进行表决,以决定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C、决定购买的股东应在表决后的有效时间内出资购买,股东表示购买但又迟迟不出资购买导致已过优先购买有效期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D、其他股东不召开股东会,或者召开股东会议但没有股东愿意购买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股东可以对外转让其股份。  股份的过户:股东确定了受让方后,受让方支付相应的股份价金,如果该受让方是股东以外的其他人的,转让的实际价金应当是不低于股份转让申请书上拟定的价格,如果低于该拟定的价金,等于其他股东还可以实行优先购买权,股东必须就新的价格重新征求其他股东的购买意见才能对外转让,股东应当配合受让方办理股权的权属和权能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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