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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后债务怎么处理

叩* 四川-巴中 公司债务咨询 2025.10.26 02:53:48 356人阅读

公司合并后债务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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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合并后,原公司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新设公司法定承继,无需债权人同意,这是既定规则,公司应依此履行债务。
(二)合并前与债权人达成的债务清偿协议对合并后公司仍有效,合并后公司要遵守相关协议。
(三)若债权人对公司合并有异议,公司需按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四)若合并后公司不按规定和协议履行债务,债权人可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七条规定,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025-10-26 07:30: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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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合并后,原公司债务由存续或新设公司法定承继,无需债权人同意。

2.合并各方此前与债权人达成的债务清偿协议,对合并后的公司依旧有效。

3.债权人若对公司合并有异议,可要求公司偿债或提供担保。若合并后公司不履约,债权人可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违约责任。

2025-10-26 06:04: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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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公司合并后原公司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新设公司承继,无需债权人同意,合并前债务清偿协议对合并后公司有效,债权人有异议可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公司合并属于法定的债务转移情况,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依法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来承继,此过程不需要经过债权人同意。并且合并各方在合并前和债权人达成的债务清偿协议等,对合并后的公司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债权人对公司合并存在异议,其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若合并后的公司不按法律规定和相关协议履行债务,债权人可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以维护自身权益。要是您在公司合并债务方面遇到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更精准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5-10-26 05:04: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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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后原公司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新设公司法定承继,无需债权人同意。合并各方债权债务按规定由合并后公司承继,之前与债权人达成的债务清偿协议对其仍有效。
1.若债权人对公司合并有异议,可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这为债权人提供了保障自身权益的途径。
2.合并后的公司需严格依法律规定和相关协议履行债务。若违反,债权人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违约责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建议合并公司明确债务承接细节,及时与债权人沟通,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债权人应密切关注公司合并动态,在有异议时及时合理主张权利。

2025-10-26 03:15: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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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公司合并后债务法定转移,无需债权人同意,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公司需承继原公司债务。这一规定保障了债务承接的确定性,避免因公司合并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
(2)合并各方此前与债权人达成的债务清偿协议等对合并后的公司仍具效力,这保证了债务处理的连贯性和稳定性。
(3)债权人对公司合并有异议时,可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为债权人提供了一定的保障措施。
(4)若合并后的公司不按规定和协议履行债务,债权人可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违约责任,维护自身权益。

提醒:公司合并时应及时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要关注公司合并动态,在有异议时及时主张权利。不同公司合并情况复杂,若遇问题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0-26 03:03:40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公司合并前的债权债务在合并后怎样承担问题解答如下,公司合并前的债权债务在合并后如何承担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在存的公司或新设的公司承续。问:我市有两家生产工业磨具的企业,一家是市磨具有限公司,另一个是市砂轮产品有限公司。磨具有限公司是省级重点企业,企业效益好,连年获行业优秀企业称号,产品畅销海内外,急需扩大生产规模;而砂轮产品有限公司由于经营不善,虽有先进的机器设备,但开工不足,市政府为了振兴地方经济,决定将两家公司合并,双方经协商签订了合并协议,砂轮公司被磨具公司吸收,协议签订后,磨具公司的股东因砂轮公司承担债务过多,部分要求公司购回所持股份,但被磨具公司拒绝,公司董事会声称:“本公司继续存在,股东无权要求购回所持股份。遂后股东大会对是否批准合并协议进行表决,结果股东大会予以否决,但市政府以拒绝合并不利于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发文给磨具公司,要求必须予以合并。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最后合并砂轮公司,但发出公告,两公司合并后,不承担砂轮公司的任何债务,债权人主张权利由市政府统一解决,两公司遂进行了合并,资产、财务、人员进行了相应的交接。请问:公司董事会关于合并砂轮公司,并公告不承担砂轮公司的任何债务的决定是否合法,合并是否有效?答:以上的合并无效,不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违反了公司法中关于合并的一般程序和公司机构的权利。具体来说是违反了公司法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1、持异议股东具有购回股份请求权,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对公司享有所有者的权利,股东有权就公司的重大经营事项行使权利,不同意公司合并的少数股东对公司拥有购回股份请求权,其性质属股东自益权,由于砂轮公司负债沉重,合并将实质性地限制了股东原有的权益,股东对公司拥有购回股份请求权,董事会收到持异议股东的书面申请之后,应当立即对之进行支付,磨具公司董事会声称公司继续存在,股东无权要求公司购回股份是不合法的。2、公司董事会无权不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组成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因此股东会的决议,除违法的以外,董事会必须遵守,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所以磨具公司董事会无权擅自决定进行合并而不顾股东会的决议。3、公司合并后,磨具公司所做的关于债务概不承担的书面声明也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在存的公司或新设的公司承续。因此磨具公司所做的声明无效。虽然在本案中,市政府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但其本身不能承担债务,即使市政府可以为合并解决债务问题,但对债权人而言,磨具公司人是债务人。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公司合并前的债权债务在合并后如何承担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在存的公司或新设的公司承续。问:我市有两家生产工业磨具的企业,一家是市磨具有限公司,另一个是市砂轮产品有限公司。磨具有限公司是省级重点企业,企业效益好,连年获行业优秀企业称号,产品畅销海内外,急需扩大生产规模;而砂轮产品有限公司由于经营不善,虽有先进的机器设备,但开工不足,市政府为了振兴地方经济,决定将两家公司合并,双方经协商签订了合并协议,砂轮公司被磨具公司吸收,协议签订后,磨具公司的股东因砂轮公司承担债务过多,部分要求公司购回所持股份,但被磨具公司拒绝,公司董事会声称:“本公司继续存在,股东无权要求购回所持股份。遂后股东大会对是否批准合并协议进行表决,结果股东大会予以否决,但市政府以拒绝合并不利于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发文给磨具公司,要求必须予以合并。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最后合并砂轮公司,但发出公告,两公司合并后,不承担砂轮公司的任何债务,债权人主张权利由市政府统一解决,两公司遂进行了合并,资产、财务、人员进行了相应的交接。请问:公司董事会关于合并砂轮公司,并公告不承担砂轮公司的任何债务的决定是否合法,合并是否有效?答:以上的合并无效,不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违反了公司法中关于合并的一般程序和公司机构的权利。具体来说是违反了公司法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1、持异议股东具有购回股份请求权,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对公司享有所有者的权利,股东有权就公司的重大经营事项行使权利,不同意公司合并的少数股东对公司拥有购回股份请求权,其性质属股东自益权,由于砂轮公司负债沉重,合并将实质性地限制了股东原有的权益,股东对公司拥有购回股份请求权,董事会收到持异议股东的书面申请之后,应当立即对之进行支付,磨具公司董事会声称公司继续存在,股东无权要求公司购回股份是不合法的。2、公司董事会无权不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组成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因此股东会的决议,除违法的以外,董事会必须遵守,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所以磨具公司董事会无权擅自决定进行合并而不顾股东会的决议。3、公司合并后,磨具公司所做的关于债务概不承担的书面声明也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在存的公司或新设的公司承续。因此磨具公司所做的声明无效。虽然在本案中,市政府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但其本身不能承担债务,即使市政府可以为合并解决债务问题,但对债权人而言,磨具公司人是债务人。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公司合并前的债权债务在合并后如何承担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在存的公司或新设的公司承续。问:我市有两家生产工业磨具的企业,一家是市磨具有限公司,另一个是市砂轮产品有限公司。磨具有限公司是省级重点企业,企业效益好,连年获行业优秀企业称号,产品畅销海内外,急需扩大生产规模;而砂轮产品有限公司由于经营不善,虽有先进的机器设备,但开工不足,市政府为了振兴地方经济,决定将两家公司合并,双方经协商签订了合并协议,砂轮公司被磨具公司吸收,协议签订后,磨具公司的股东因砂轮公司承担债务过多,部分要求公司购回所持股份,但被磨具公司拒绝,公司董事会声称:“本公司继续存在,股东无权要求购回所持股份。遂后股东大会对是否批准合并协议进行表决,结果股东大会予以否决,但市政府以拒绝合并不利于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发文给磨具公司,要求必须予以合并。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最后合并砂轮公司,但发出公告,两公司合并后,不承担砂轮公司的任何债务,债权人主张权利由市政府统一解决,两公司遂进行了合并,资产、财务、人员进行了相应的交接。请问:公司董事会关于合并砂轮公司,并公告不承担砂轮公司的任何债务的决定是否合法,合并是否有效?答:以上的合并无效,不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违反了公司法中关于合并的一般程序和公司机构的权利。具体来说是违反了公司法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1、持异议股东具有购回股份请求权,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对公司享有所有者的权利,股东有权就公司的重大经营事项行使权利,不同意公司合并的少数股东对公司拥有购回股份请求权,其性质属股东自益权,由于砂轮公司负债沉重,合并将实质性地限制了股东原有的权益,股东对公司拥有购回股份请求权,董事会收到持异议股东的书面申请之后,应当立即对之进行支付,磨具公司董事会声称公司继续存在,股东无权要求公司购回股份是不合法的。2、公司董事会无权不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组成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因此股东会的决议,除违法的以外,董事会必须遵守,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所以磨具公司董事会无权擅自决定进行合并而不顾股东会的决议。3、公司合并后,磨具公司所做的关于债务概不承担的书面声明也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在存的公司或新设的公司承续。因此磨具公司所做的声明无效。虽然在本案中,市政府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但其本身不能承担债务,即使市政府可以为合并解决债务问题,但对债权人而言,磨具公司人是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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