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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合同进行追认有没有效力

赵* 北京-大兴区 合同效力咨询 2025.10.25 14:15:08 366人阅读

无权代理合同进行追认有没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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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权代理合同经被代理人追认后有效,被代理人追认意味着同意承受合同权利义务,合同自始生效。但追认需在相对人撤销合同前行使。
2.相对人有催告权,若被代理人收到催告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作表示,视为拒绝追认。被代理人拒绝追认,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
3.对于解决措施和建议:被代理人应及时关注无权代理合同情况,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是否追认;相对人在发现无权代理情况时,及时行使催告权,保障自身权益;善意相对人在合同被拒绝追认后,可积极向无权代理人主张赔偿损失。

2025-10-25 18:12: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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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无权代理合同是行为人在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这种合同在被代理人追认前效力待定。
(2)被代理人的追认具有重要意义,一旦追认,就表明其愿意承受合同权利和义务,合同自始有效。
(3)追认需在相对人撤销合同前进行。相对人有催告权,若被代理人在收到催告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作表示,会被视为拒绝追认。
(4)若被代理人拒绝追认,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此时善意相对人可向无权代理人主张赔偿损失。

提醒:
被代理人收到催告后应及时决定是否追认,避免因未表态被视为拒绝。善意相对人在遭遇无权代理合同且被代理人拒绝追认时,要及时向无权代理人主张赔偿。

2025-10-25 17:54: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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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作为被代理人,在收到相对人催告通知后,若想让无权代理合同生效,应在三十日内明确作出追认的意思表示;若不想使合同生效,可在三十日内明确拒绝或不作表示。
(二)若作为善意相对人,在被代理人拒绝追认无权代理合同后,可向无权代理人主张赔偿损失;也可在被代理人追认前行使撤销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2025-10-25 17:51: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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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权代理合同,即无代理权、超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他人名义订立的合同,经被代理人追认后有效。

2.被代理人追认意味着同意承担合同权利义务,合同自始生效,且追认需在相对人撤销合同前进行。

3.相对人有催告权,被代理人收到催告通知三十日内未表态,视为拒绝追认。

4.被代理人拒绝追认,合同对其无效,善意相对人可向无权代理人索赔。

2025-10-25 16:55: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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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无权代理合同经被代理人追认后有效,追认需在相对人撤销合同前行使,被代理人收到催告三十日内未作表示视为拒绝追认,拒绝追认后善意相对人可向无权代理人索赔。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无权代理合同是行为人无代理权等情况下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当被代理人对该合同进行追认,就表明其愿意承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合同从订立时起就具有效力。不过,追认有时间限制,要在相对人撤销合同之前进行。相对人拥有催告权,若被代理人在收到催告通知的三十日内没有作出任何表示,法律上就视为其拒绝追认。一旦被代理人拒绝追认,该无权代理合同对其就不产生效力。此时,善意相对人因为信赖该代理行为而遭受损失,可向无权代理人主张赔偿。如果大家在无权代理合同方面遇到复杂情况,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0-25 15:10:38 回复

您好,关于无权代理怎样进行追认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无权代理如何进行追认无权代理的追认:本人对于他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擅自以本人名义实施的无权代理行为承认其效力,同意承受其法律后果的权利。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的追认,被代理才承担民事责任。”所以,无权代理一经本人行使追认权予以追认即转变为有权代理,该行为自始产生的法律后果皆由本人承受。(一)如果相对人进行催告的话,被代理人必须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即视为追认。(二)如果相对人没有进行催告的情形下,合同法及相关法律都未对被代理人的追认权的行使期限作出规定.所以在相对人没有行使催告权和撤销权的情形下,追认权的行使是没有期限限制的!无权代理行为追认范围的限制一、无效的行为不得追认。如果无权代理人所实施的行为本身就是无效行为,它将确定地产生无效的后果,不仅没有追认的必要,即使进行了追认也不能对自己产生任何法律效果。但是,无权代理人所实施的行为如果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如无权处分行为,是可以追认的,不过经过追认后的行为并不因此由效力待定的行为转变为有效行为,被追认的行为仍然是效力待定的行为,只不过经过追认后,该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本人承受,即只有本人才能享有效力待定行为的权利或负担其上的义务,如催告对方追认的权利。同理,可撤销的法律行为也可以被追认,但是经过追认后,行为的性质也不会发生改变,只是将可撤销法律行为的后果归属于自己而已,如从此享有了撤销权或催告权等。二、无权代理人冒用他人名义的行为,该他人是否可以追认?在情况下,行为人并没有声明他是为被冒用姓名的人活动,而是声明为自己活动,同时把他人的名字作为自己的名字告诉人们,骗取人们相信他就是该他人。此时,被冒用的名义人是否可以追认,应当以相对人的认知状态为准:如果相对人并不看重与他交易的当事人是谁时,法律关系直接在冒用人与相对人之间发生,不适用代理制度之规定,当然不发生追认的问题;如果相对人看重的是被冒用人的个人特性,愿意与之建立法律关系时,即可适用无权代理之规定,应当可以追认。此外,伪造签名或盖章的行为不得追认。因为,伪造签名或盖章的行为,之所以不能被追认,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冒签行为不是以代理人的身份,而是以事主(即交易者)的身份去实施的。三、追认必须是对整个合同的追认。追认不能对一部分予以追认,对另一部分予以拒绝,或者只追认对自己有利的部分,而对其余部分置之不理。否则,便是将一个第三人没有同意的合同强加于第三人。凡追认一种行为,即有认其行为全体之效力,一部分之追认,或者加以部分变更后追认,通常可视为追认之拒绝。四、追认必须是无权代理人已经实施的行为,即追认只适用于过去的行为,未来的行为不能预先进行追认。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无权代理如何进行追认无权代理的追认:本人对于他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擅自以本人名义实施的无权代理行为承认其效力,同意承受其法律后果的权利。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的追认,被代理才承担民事责任。”所以,无权代理一经本人行使追认权予以追认即转变为有权代理,该行为自始产生的法律后果皆由本人承受。(一)如果相对人进行催告的话,被代理人必须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即视为追认。(二)如果相对人没有进行催告的情形下,合同法及相关法律都未对被代理人的追认权的行使期限作出规定.所以在相对人没有行使催告权和撤销权的情形下,追认权的行使是没有期限限制的!无权代理行为追认范围的限制一、无效的行为不得追认。如果无权代理人所实施的行为本身就是无效行为,它将确定地产生无效的后果,不仅没有追认的必要,即使进行了追认也不能对自己产生任何法律效果。但是,无权代理人所实施的行为如果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如无权处分行为,是可以追认的,不过经过追认后的行为并不因此由效力待定的行为转变为有效行为,被追认的行为仍然是效力待定的行为,只不过经过追认后,该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本人承受,即只有本人才能享有效力待定行为的权利或负担其上的义务,如催告对方追认的权利。同理,可撤销的法律行为也可以被追认,但是经过追认后,行为的性质也不会发生改变,只是将可撤销法律行为的后果归属于自己而已,如从此享有了撤销权或催告权等。二、无权代理人冒用他人名义的行为,该他人是否可以追认?在情况下,行为人并没有声明他是为被冒用姓名的人活动,而是声明为自己活动,同时把他人的名字作为自己的名字告诉人们,骗取人们相信他就是该他人。此时,被冒用的名义人是否可以追认,应当以相对人的认知状态为准:如果相对人并不看重与他交易的当事人是谁时,法律关系直接在冒用人与相对人之间发生,不适用代理制度之规定,当然不发生追认的问题;如果相对人看重的是被冒用人的个人特性,愿意与之建立法律关系时,即可适用无权代理之规定,应当可以追认。此外,伪造签名或盖章的行为不得追认。因为,伪造签名或盖章的行为,之所以不能被追认,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冒签行为不是以代理人的身份,而是以事主(即交易者)的身份去实施的。三、追认必须是对整个合同的追认。追认不能对一部分予以追认,对另一部分予以拒绝,或者只追认对自己有利的部分,而对其余部分置之不理。否则,便是将一个第三人没有同意的合同强加于第三人。凡追认一种行为,即有认其行为全体之效力,一部分之追认,或者加以部分变更后追认,通常可视为追认之拒绝。四、追认必须是无权代理人已经实施的行为,即追认只适用于过去的行为,未来的行为不能预先进行追认。

您好,关于无权代理能怎么进行追认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无权代理如何进行追认无权代理的追认:本人对于他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擅自以本人名义实施的无权代理行为承认其效力,同意承受其法律后果的权利。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的追认,被代理才承担民事责任。”所以,无权代理一经本人行使追认权予以追认即转变为有权代理,该行为自始产生的法律后果皆由本人承受。(一)如果相对人进行催告的话,被代理人必须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即视为追认。(二)如果相对人没有进行催告的情形下,合同法及相关法律都未对被代理人的追认权的行使期限作出规定.所以在相对人没有行使催告权和撤销权的情形下,追认权的行使是没有期限限制的!无权代理行为追认范围的限制一、无效的行为不得追认。如果无权代理人所实施的行为本身就是无效行为,它将确定地产生无效的后果,不仅没有追认的必要,即使进行了追认也不能对自己产生任何法律效果。但是,无权代理人所实施的行为如果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如无权处分行为,是可以追认的,不过经过追认后的行为并不因此由效力待定的行为转变为有效行为,被追认的行为仍然是效力待定的行为,只不过经过追认后,该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本人承受,即只有本人才能享有效力待定行为的权利或负担其上的义务,如催告对方追认的权利。同理,可撤销的法律行为也可以被追认,但是经过追认后,行为的性质也不会发生改变,只是将可撤销法律行为的后果归属于自己而已,如从此享有了撤销权或催告权等。二、无权代理人冒用他人名义的行为,该他人是否可以追认?在情况下,行为人并没有声明他是为被冒用姓名的人活动,而是声明为自己活动,同时把他人的名字作为自己的名字告诉人们,骗取人们相信他就是该他人。此时,被冒用的名义人是否可以追认,应当以相对人的认知状态为准:如果相对人并不看重与他交易的当事人是谁时,法律关系直接在冒用人与相对人之间发生,不适用代理制度之规定,当然不发生追认的问题;如果相对人看重的是被冒用人的个人特性,愿意与之建立法律关系时,即可适用无权代理之规定,应当可以追认。此外,伪造签名或盖章的行为不得追认。因为,伪造签名或盖章的行为,之所以不能被追认,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冒签行为不是以代理人的身份,而是以事主(即交易者)的身份去实施的。三、追认必须是对整个合同的追认。追认不能对一部分予以追认,对另一部分予以拒绝,或者只追认对自己有利的部分,而对其余部分置之不理。否则,便是将一个第三人没有同意的合同强加于第三人。凡追认一种行为,即有认其行为全体之效力,一部分之追认,或者加以部分变更后追认,通常可视为追认之拒绝。四、追认必须是无权代理人已经实施的行为,即追认只适用于过去的行为,未来的行为不能预先进行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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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2.24 139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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