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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案件检察院抗诉时间是多久

周** 广西-柳州 刑事诉讼咨询 2025.10.25 10:54:29 365人阅读

认罪认罚案件检察院抗诉时间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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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察院需明确区分判决和裁定的不同抗诉期限,判决的抗诉期限是十日,裁定的抗诉期限是五日。

(二)准确把握起算时间,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开始计算抗诉期限,安排好审查案件和决定是否抗诉的工作进度。

(三)严格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抗诉职责,避免超期导致无法正常启动抗诉程序,以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正确实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2025-10-25 15:57: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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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罪认罚案中,检察院抗诉时间有规定。若认为一审判决、裁定有误,判决抗诉期限为十日,裁定为五日,从接到文书次日起算。

2.该期限设定是为保障司法公正与效率,既让检察院有时间审查决定,又防止程序拖延影响裁判确定性。

3.检察院要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抗诉职责,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实施。

2025-10-25 14:45: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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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认罪认罚案件中,检察院对判决抗诉期限为十日,对裁定抗诉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第二日起算。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认罪认罚案件里,当检察院判定第一审判决、裁定存在错误时,需遵循特定的抗诉期限。判决的抗诉期限为十日,裁定的抗诉期限为五日,起始时间是接到文书的第二日。这样的期限规定有着重要意义,它能保证司法程序既公正又高效,一方面让检察院有合理时间去审查案件并决定是否抗诉,另一方面避免抗诉程序过度拖延,维护司法裁判的确定性。检察院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抗诉职责,以此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的正确实施。如果您在认罪认罚案件或检察院抗诉方面遇到法律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10-25 13:00: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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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察院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提出抗诉需严格遵循时间规定,判决抗诉期限为十日,裁定抗诉期限为五日,从接到文书次日起算。这一规定能保障司法程序公正与效率,既让检察院有合理审查时间,又避免程序拖延影响裁判确定性。
2.解决措施和建议:
-检察院应建立高效案件审查机制,在法定期限内快速准确判断是否需要抗诉,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履行职责。
-加强内部监督,对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完成抗诉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问责,保证司法程序规范进行。
-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学习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提高业务能力和办案效率,更好地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正确实施。

2025-10-25 12:12: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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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在认罪认罚案件里,检察院若认为一审判决、裁定有错误可提出抗诉,但要遵循时间规定。对于判决,抗诉期限是十日;对于裁定,抗诉期限是五日。
(2)该期限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其作用重大。一方面,能让检察院有合理时间审查案件,决定是否抗诉,确保抗诉决定的审慎性。另一方面,避免抗诉程序拖延,保障司法裁判的确定性,维护司法程序的公正与效率。
(3)检察院需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履行抗诉职责,这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的正确实施。

提醒:
检察院要严格把握抗诉期限,逾期可能导致抗诉权丧失。不同案件情况复杂,如有疑问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0-25 10:55:58 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申诉人委托律师代理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并提供相应证据:按照《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五章第二十七条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认为需要调查核实的。(一)原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二)申诉人提供了新的事实、证据或者证据线索的;(三)有其他问题需要调查核实的。第二十八条 对与案件有关的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和鉴定意见,认为需要复核的,可以进行复核,也可以对专门问题进行鉴定或者补充鉴定。第二十九条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可以询问原案当事人、证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对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提请抗诉、提出抗诉的刑事申诉案件,应当询问或者讯问原审被告人。第三十条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听取申诉人意见,核实相关问题。第三十一条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可以听取原案承办部门、原复查部门或者原承办人员意见,全面了解原案办理情况。第三十二条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过程中进行的询问、讯问等调查活动,应当制作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当经被调查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捺指印。调查人员也应当在调查笔录上签名。第三十三条复查终结的刑事申诉案件,应当是案件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和诉讼程序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处理的情形已经审查清楚,能够得出明确的复查结论。第三十四条复查终结刑事申诉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刑事申诉复查终结报告,提出处理意见,经部门集体讨论后报请检察长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经检察委员会决定的案件,应当将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通知书及讨论记录附卷。第三十五条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刑事申诉案件应当依法办理,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结果。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属于本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应当立案复查,不得再向下交办。第三十六条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三个月以内办结。案件重大、疑难、复杂的,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对交办的刑事申诉案件,有管辖权的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交办文书后十日以内立案复查,复查期限适用前款规定。逾期不能办结的,应当向交办的上级人民检察院书面说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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