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被冒名者是虚拟人时,若冒名者实际出资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行使股东权利,认定冒名者为股东,因为其是公司资本实际提供者和事务实际参与者。
(二)当被冒名者是实际人,且对冒名出资不知情、未作出成为股东的意思表示,不认定被冒名者为股东,冒名者也不能因冒名取得股东资格,应遵循意思自治和公平原则,保护被冒名者权益,由冒名者担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被冒名者不知情且无成为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所谓“股东行为”不符合有效民事法律行为条件。
1.冒名出资是指用虚拟人或实际人的名义出资登记。
2.认定股东资格时,若被冒名者是虚拟人,冒名者实际参与公司事务、提供资本,应认定冒名者为股东。
3.若被冒名者是实际人,且不知情、无成为股东的意愿,不应认定其为股东,冒名者也无法取得资格。
4.此时要遵循相关原则,保护被冒名者权益,让冒名者担责。
结论:
认定冒名出资情形下的股东资格,被冒名者为虚拟人时,冒名者应认定为股东;被冒名者为实际人且不知情、无成为股东意思表示时,被冒名者和冒名者都不应认定为股东,由冒名者担责。
法律解析:
在冒名出资问题上,法律依据民事主体意思自治和公平原则来判定股东资格。当被冒名者是虚拟人,冒名者实际投入资本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行使股东权利,因其是公司资本的实际提供者和事务的实际参与者,所以应认定为股东。而当被冒名者是实际人,且对冒名出资不知情、未作出成为股东的意思表示,就不应将其认定为股东,冒名者也不能因冒名行为获得股东资格,此时冒名者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以保护被冒名者的合法权益。如果您遇到了类似冒名出资相关的法律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认定冒名出资情形下的股东资格,要依据被冒名者是虚拟人还是实际人来区分。若被冒名者为虚拟人,冒名者以其名义出资,且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行使股东权利,冒名者应被认定为股东,因其是公司资本实际提供者和公司事务实际参与者。若被冒名者是实际人,且对冒名出资不知情、未作出成为股东的意思表示,被冒名者不应被认定为股东,冒名者也不能因冒名行为取得股东资格。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遵循意思自治和公平原则,在处理冒名出资问题时,以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为重要依据,确保公平公正。
2.保护被冒名者合法权益,避免其因他人冒名行为遭受损失。
3.让冒名者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以起到警示作用,维护市场秩序。
法律分析:
(1)冒名出资存在以虚拟人或实际人名义出资并登记的情况,对于股东资格认定需分类讨论。
(2)当被冒名者为虚拟人时,冒名者实际提供了公司资本,还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行使股东权利,这种情况下认定冒名者为股东,因为其具备股东的实质特征。
(3)若被冒名者是实际人,且对冒名出资不知情,也无成为股东的意思表示,那么被冒名者不应被认定为股东,冒名者同样不能因冒名行为获得股东资格。此时要遵循意思自治和公平原则,保护被冒名者权益,由冒名者担责。
提醒:
若发现自己被冒名成为股东,应及时收集证据维护自身权益;若参与公司出资,务必通过正规流程避免冒名出资风险,情况复杂时可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想获取更多公司经营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