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用卡诈骗罪入罪金额依不同情形有不同认定标准。使用伪造、骗领、作废信用卡或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为“数额较大”,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为“数额巨大”,五十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2.恶意透支方面,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认定为“数额较大”,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认定为“数额巨大”,五百万元以上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且恶意透支数额仅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本金,不包含发卡银行收取的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费用。
3.建议个人要合法使用信用卡,避免出现上述违法情形。金融机构应加强信用卡审核与管理,降低信用卡诈骗风险。同时,相关部门要加大对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打击力度,维护金融秩序稳定。
法律分析:
(1)信用卡诈骗罪入罪金额计算区分不同情形。使用伪造、冒用等方式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为“数额较大”,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为“数额巨大”,五十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2)恶意透支的入罪金额标准不同。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认定为“数额较大”,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认定为“数额巨大”,五百万元以上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3)恶意透支数额仅指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本金数额,不包含发卡银行收取的利息、复利等费用。
提醒:
使用信用卡时应遵守法律规定,避免出现恶意透支或使用违规信用卡的行为。不同案情对应法律处理不同,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一)使用伪造、骗领、作废信用卡或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时,需关注金额界限。若金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会按“数额较大”处理;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按“数额巨大”处理;五十万元以上按“数额特别巨大”处理。
(二)对于恶意透支情况,要明确恶意透支数额指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本金,不包含利息等费用。金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属“数额较大”;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属“数额巨大”;五百万元以上属“数额特别巨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1.使用伪造、骗领、作废信用卡或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数额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属“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属“数额巨大”;50万元以上,属“数额特别巨大”。
2.恶意透支:数额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属“数额较大”;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属“数额巨大”;500万元以上,属“数额特别巨大”。恶意透支数额指立案时未还的本金,不含银行收取费用。
结论:
信用卡诈骗罪入罪金额计算分两种情形,使用伪造、骗领、作废信用卡或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为“数额较大”,五万以上不满五十万为“数额巨大”,五十万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恶意透支五万以上不满五十万为“数额较大”,五十万以上不满五百万为“数额巨大”,五百万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恶意透支数额仅指未归还的实际透支本金。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信用卡诈骗在不同行为模式下有不同的入罪金额标准。对于使用伪造、骗领、作废信用卡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诈骗行为,依据金额大小划分不同等级的量刑幅度,能更精准地打击此类犯罪。而恶意透支的金额认定,明确为未归还的实际透支本金,排除了利息等费用,这体现了法律的严谨性和公正性。信用卡诈骗不仅损害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利益,也破坏了金融秩序。如果遇到信用卡使用方面的法律问题,或者对信用卡诈骗相关法律规定存在疑问,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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