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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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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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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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避免诈骗赃款被认定为善意取得,可从三方面入手。一是考察取得人的主观状态,若其明知款项可能源于诈骗,或因重大过失应当知道,如交易价格不合理、交易方式异常,这种情况下其并非善意,不符合善意取得条件。二是审查交易价格,若取得人未支付合理对价,无偿取得或支付价格与市场行情差异巨大,也不能认定为善意取得。三是关注款项交付情况,若交付过程存在违规操作或未实际转移占有,同样不利于善意取得的认定。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调查交易背景和细节,核实取得人是否存在主观恶意。
2.评估交易价格是否符合市场行情。
3.审查款项交付流程,确保合规且实际转移占有。
法律分析:
(1)主观善意考察:判断取得人在受让诈骗赃款时的主观状态,若其明知款项来源可能涉及诈骗,或因重大过失应当知道却未察觉,比如交易价格不合理、交易方式异常等,这种情况下可认定其并非善意取得。
(2)合理价格审查:合理价格是善意取得的重要要件之一。若取得人未支付合理对价,如无偿取得或支付价格与市场行情差异巨大,则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
(3)交付情况判断:款项的交付过程也至关重要。若交付过程存在违规操作,或者款项实际上并未完成转移占有,这些情况都不利于认定为善意取得。
提醒:在处理涉及诈骗赃款善意取得的案件时,需全面收集证据以证明相关事实。不同案件情况复杂多样,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一)调查受让方主观状态,收集其明知款项可能为诈骗所得,或因交易价格不合理、交易方式异常而存在应当知道的重大过失的证据。
(二)核实交易价格,确认受让方是否支付合理对价,若未支付或价格与市场行情相差大,保留相关证据。
(三)审查交付过程,查看是否存在违规操作或未实际转移占有的情况,留存相关记录。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若不满足上述条件,则不构成善意取得。
若不想让诈骗赃款被认定为善意取得,可从三方面入手。
一是看取得人受让时是否善意。若其明知或因重大过失应知道款项可能是诈骗所得,比如交易价格不合理、方式异常,就不能算善意。
二是审查受让价格是否合理。未支付合理对价,如无偿取得或价格与市场相差大,不符合善意取得条件。
三是查看款项交付情况。交付有违规操作或未实际转移占有,也不利于认定善意取得。综合考量这些因素来否定认定。
结论:
要使诈骗赃款不被认定为善意取得,可从取得人受让时是否善意、是否以合理价格受让、款项是否完成交付三方面着手综合考量。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当涉及诈骗赃款时,若想否定善意取得,可从多方面判断。取得人受让赃款时若明知款项来源可能是诈骗所得,或因重大过失应当知道,像交易价格不合理、交易方式异常等,就不符合善意条件。若取得人未支付合理对价,无偿取得或支付价格与市场行情相差过大,也不符合善意取得要件。另外,若款项交付过程存在违规操作或未实际转移占有,同样不利于认定善意取得。综合这几个方面因素,能够有力否定诈骗赃款的善意取得认定。如果您在实际生活中遇到类似诈骗赃款善意取得认定的法律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且专业的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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