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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完刑取保候审自动解除吗

罗* 安徽-六安 取保候审咨询 2025.10.23 14:10:08 491人阅读

判完刑取保候审自动解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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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判完刑后取保候审通常会自动解除。取保候审作为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开展的措施,适用于特定情形。当法院作出判决,刑事诉讼进入执行阶段,其适用前提已不存在,原取保候审措施便不再适用。
2.执行机关需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和有关单位解除取保候审。这是法定程序要求,能确保被取保候审人清楚了解自身状态变化。
3.若被取保候审人在期间遵守规定,其交纳的保证金应及时退还。这是对遵守规定者的合理保障,维护了被取保候审人的合法权益。执行机关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尽快完成保证金退还工作,避免不必要的拖延。

2025-10-23 18:42: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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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取保候审作为刑事强制措施,其核心目的在于保障刑事诉讼顺利开展,针对未被羁押或需变更羁押措施的对象。一旦法院作出判决,刑事诉讼步入执行阶段,取保候审适用的前提便不复存在。
(2)判决生效后,原取保候审措施自动解除,执行机关有责任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以及相关单位。
(3)若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严格遵守规定,所交纳的保证金会及时退还,这是对其遵守规定的一种保障。

提醒:
判决生效后要关注执行机关是否及时通知解除取保候审及退还保证金。不同案件情况有别,若遇问题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10-23 17:54: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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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行机关在法院判决后,要尽快行动,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和相关单位解除取保候审状态。
(二)若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严格遵守规定,执行机关需及时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2025-10-23 16:49: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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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判刑后,取保候审一般自动解除。取保候审是保障刑事诉讼顺利开展的措施,适用于未羁押或需变更羁押措施的嫌疑人、被告人。
2.法院判决后,刑事诉讼进入执行阶段,取保候审前提消失,原措施不再适用。
3.执行机关要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和相关单位解除该措施。被取保候审人遵守规定的,保证金会及时退还。

2025-10-23 16:43: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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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判完刑后取保候审通常自动解除。
法律解析:
取保候审是为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开展的刑事强制措施,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被羁押或需变更羁押措施的情况。法院作出判决后,刑事诉讼进入执行阶段,取保候审的适用前提不复存在,原取保候审措施自然不再适用。执行机关需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和有关单位解除取保候审。并且,若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遵守规定,所交纳的保证金应及时退还。

如果大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遇到关于取保候审、保证金退还等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也能为大家提供详细的法律解答和帮助。

2025-10-23 14:54:02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批捕前,犯罪嫌疑人是个自由人,就是和正常的普通公民一样享有公民权利。批捕后,申请取保候审,一些公民权利就要遵守相应的限制和约束,具体内容如下:《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和批捕前对比,其正常权利已经受到很大限制了。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解除取保候审后怎么处理解除取保候审,说明立案的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没有足够的证据来认定嫌疑人参与了犯罪,所以,在没有新的证据之前,他们不会再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的。解除取保候审不代表结案,如果到期仍无证据对该犯罪嫌疑人移送审查的话,只有解除取保审,只有收到撤销案件决定书后,才算是结案的。解除取保候审的条件《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这一规定即意味着,、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对已经采取的强制措施的决定进行变更或者撤销的权力。我们认为,这是适应案件的不同进展情况而作出的变通规定。应当说,这一规定是比较合适的。取保候审撤销或者变更的表述方式及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种:1、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2、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3、发现采取取保候审决定不当的。4、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5、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6、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7、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一审人民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8、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9、已被逮捕的被告人,因进行司法鉴定而尚未审结的案件,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的。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取保候审的被保证人或者说是保证对象,既然保证对象都不存在了,取保候审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和意义,当然也应当予以撤销。11、保证人死亡、重伤或者出现其他丧失保证能力情形的。保证人是取保候审的义务主体,保证人资格的存在以其具有保证能力为前提条件,如果没有或者丧失了保证能力,保证义务的履行就成为事实上的不可能,取保候审也就随之应当予以变更。12、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以后,不批准逮捕,案件需要复议、复核的,或者移送后,决定不,需要复议、复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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