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婚协议书原则上不应附加条件。离婚是具有人身属性的要式法律行为,需法定条件和程序才生效。
2.离婚协议以婚姻关系解除为生效前提,婚姻关系解除要通过登记或判决。附加条件会让离婚不确定,违背婚姻自由和离婚性质。
3.这种不确定性会损害当事人权益,与法律维护的婚姻秩序不符。离婚协议应是双方就婚姻、子女、财产等的明确一致意见。
结论:
离婚协议书原则上不能附加条件。
法律解析:
离婚行为人身属性强,是要式法律行为,需符合法定条件、履行法定程序才生效。离婚协议生效以婚姻关系解除为前提,而婚姻关系解除要通过婚姻登记机关登记或法院判决。若在离婚协议里附加条件,像以一方实现特定目标作为离婚生效前提,会让离婚行为不确定,这违背了婚姻自由原则和离婚的性质。这种不确定性会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也与法律维护的婚姻秩序相悖。因此,离婚协议书应是双方就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达成的明确一致意见。若对离婚协议相关法律问题存在疑惑,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1.离婚协议书原则上不应附加条件。离婚是具有强烈人身属性的要式法律行为,其生效需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离婚协议以婚姻关系解除为生效前提,而婚姻关系解除要通过婚姻登记机关登记或法院判决。
2.若在离婚协议中附加条件,会使离婚行为处于不确定状态,违背婚姻自由原则和离婚性质。这种不确定性还可能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与法律维护的婚姻秩序相悖。
3.建议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双方应明确就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达成一致意见,不设置附加条件。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离婚登记时,也应加强审查,对附加条件的离婚协议要求当事人修改完善,确保离婚行为合法合规。
法律分析:
(1)离婚行为有很强的人身属性,属于要式法律行为,需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才生效。离婚协议以婚姻关系解除为生效前提,而婚姻关系解除要通过婚姻登记机关登记或法院判决。
(2)在离婚协议里附加条件,像以一方实现特定目标作为离婚生效前提,会让离婚行为变得不确定。这违背了婚姻自由原则和离婚的性质,使离婚的结果无法明确。
(3)这种不确定性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与法律维护的婚姻秩序相冲突。所以离婚协议书应是双方就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宜达成的明确一致意见,不能附加条件。
提醒:
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切勿附加条件,若遇到复杂情况,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一)起草离婚协议书时,双方应专注于核心内容,如明确表达解除婚姻关系的意愿,详细规划子女抚养安排,包括抚养权归属、抚养费支付等,清晰划分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等。
(二)避免在协议里设置类似“一方获得某职位后离婚才生效”“一方还清特定债务后离婚才成立”等附加条件。
(三)若对离婚协议的内容有疑问,可咨询专业律师,确保协议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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