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愿赔偿与赠与行为有明显区别,自愿赔偿不一定属于赠与。自愿赔偿是在有侵权、违约等责任情形下,责任方为弥补受损方损失、恢复法律关系而进行的经济补偿。赠与则是赠与人无偿给予受赠人财产,不基于特定责任。
2.判断是否为赠与要依据有无责任基础。若存在明确责任基础,即使是自愿赔偿也不能认定为赠与,像交通事故侵权人赔偿受害人损失就是承担侵权责任。
3.若不存在责任基础,一方出于道义等因素自愿给予对方财物,这种情况可能构成赠与。
解决措施和建议:在遇到类似情况时,要明确事件中是否存在责任基础,以此准确区分是自愿赔偿还是赠与行为。相关当事人应保留好赔偿或给予财物的相关证据,避免后续产生纠纷。
法律分析:
(1)自愿赔偿和赠与行为存在本质区别。自愿赔偿往往基于侵权、违约等法定或约定责任,通过经济补偿来弥补受损方损失,使被破坏的法律关系恢复正常。
(2)赠与则是赠与人将自身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接受即可,其核心在于无偿给予,不依托特定责任。
(3)判断是否为赠与需看有无责任基础。存在明确责任基础时,即便自愿赔偿也不是赠与,如交通事故侵权后的赔偿;无责任基础,出于道义等给予财物则可能构成赠与。
提醒:
在面对自愿赔偿或财物给予情况时,要清晰界定行为性质,若情况复杂难以判断,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一)判断是否为自愿赔偿而非赠与,关键看是否存在法定或约定责任情形。若存在侵权、违约等责任,即便自愿补偿,也应认定为赔偿。如在合同违约中,违约方自愿对受损方赔偿损失,就是履行违约责任。
(二)若没有责任基础,一方基于道义等原因自愿给予对方财物,这种情况下可能被认定为赠与。比如某人看到他人生活困难,出于同情自愿给予钱财。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该法条明确了赠与行为的定义,可用于区分自愿赔偿与赠与行为。
1.自愿赔偿和赠与不同。自愿赔偿是在有侵权、违约等责任时,责任方补偿受损方,旨在弥补损失、恢复法律关系。
2.赠与是赠与人无偿把财产给受赠人,本质是无偿给予,无特定责任基础。
3.有责任基础的自愿赔偿不算赠与,像交通事故侵权人赔偿损失是担责;无责任基础,出于道义给财物可能是赠与。
律师解析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但是,一般情况下,“打赏”行为都具备购买服务的特征,观众是平台的消费者,主播是平台的员工,观众的“打赏”行为实际上是在平台员工处购买相应的服务,如进行节目表演等。直播中“打赏”通常情况下是一种双向互惠的法律关系,观众打赏主播是从表演活动中获得或为了获得精神上的满足感。也就是说将“打赏”行为归类于购买服务的行为更为贴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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